第一节 生物制品的概念及命名原则
一、生物制品的概念
生物制品是一类用于疾病诊断或防治的制剂。即应用自然的或借助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技术,获得各种微生物、细胞、动物和人源组织或液体等生物材料而制备。
生物制品按其性质、作用、材料与制造工艺等的不同,可概括为疫苗、抗血清与卵黄抗体及诊断液三种类型。
二、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
生物制品的命名遵循明确、简练和科学的原则,不采用商品名或代号,采用“动物种名+病名+制品种类”的命名方法,但共患病一般可不列动物种名。国家规定,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一律称为疫苗;凡用致弱的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或用异源毒株制成的疫苗,统称为“活苗”,而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病原生物灭活后制成的疫苗称为“灭活疫苗”。同一种细菌或病毒,但不同株、系所制成的疫苗,可在全称后加括号加以注明,如猪丹毒活疫苗(GC42株)、猪丹毒活疫苗(G4T10株)等。
对联合和多价生物制品的命名方法为:由两种以上的病原体制成的一种疫苗,采用“动物种名+若干病名+X联苗”的形式,如“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活疫苗”;由两种以上的血清型制成的一种疫苗,采用“动物种名+病名+若干型名+X价疫苗”的形式,如“口蹄疫O型、A型双价弱毒疫苗”。
诊断制剂在制品种类之前加上诊断方法名称,例如“鸡白痢平板凝集抗原”。
共患病一般不列动物种名,但人用制品应加以表明,如“人用狂犬病疫苗”;制品的制造方法、剂型、灭活剂、佐剂一般不标明。在制造方法改变时,则应在基本名称前加以标明,如“旧结核菌素”、“精制破伤风类毒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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