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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系统的相关定义

时间:2023-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美国农村社会学家桑德森认为农村社区是在农村社会中,散居在田场或村镇的农村居民的共同活动中心;是同一社区内居民的交感关系及其各种社区组织制度。如夏默等人认为农村社区是相对于传统行政村和现代城市社区而言的,并将农村社区定义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农村社会系统的相关定义_农村社会学新论

一、农村社会系统的相关定义

农村社会系统的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是农村、农村社区、农村社会、农业社会。许多人常常将它们混淆,这四个概念不弄清楚会影响我们对农村社会系统及其特性的理解。只有在比较这些概念的过程中认识农村社会系统,才能精确地把握农村社会系统的本真。

1.农村

现有的农村定义五花八门。按照定义的依据或标准,归纳起来,有五类。第一类是以居民点的人口数为标准给农村下定义。如1887年召开的万国统计学会把居住人口少于2000人以下的居民点定为农村;美国人口统计局1920年将2500人以下;1950年将4500人以下的居住点定为农村。[14]第二类是以产业和居民身份双重标准给农村下定义。如我国政府1963年将县(市)政府所在地之外的,人口在2000以下的,由农业人口构成的居民点定义为农村;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将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人民聚居地定为农村。[15]刘豪兴将以农业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居民聚居地定为农村。[16]第三类是以系统构成为标准给农村下定义。如唐启国将由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构成的有机复合系统定为农村;[17]周沛将由人口、建筑物、产业、生态环境等生态、经济、社会方面的子系统构成的复杂大系统定为农村。[18]第四类是以聚集点的性能为标准给农村下定义。如陈兆庆在1937年这样界定农村:“今之所谓农村,不是像我国古书上所说的以一万两千五百家为乡的一种机械划分,而是以教育为立脚点,无论其为城、为市、为镇、为乡,如其文化低劣、教育幼稚、工商业等不发达,而仍以农业为其主要职业的地方,都称之为农村”;[19]美国的R.比勒尔认为:“在美国早期历史,‘农村’一词指的是人口稀少,绝对面积不大、比较隔绝、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基础,人民生活基本相似而与社会其他部分、特别是城市有所不同的地方。”[20]第五类是以公共产品的存量为标准给农村下定义。如柴福洪提出国土承载的公共产品价值量极低的地域就是农村。[21]

由此可见,学界对农村的理解是相当混乱的。如果从概念体系的内部结构完整性和外部功能配合性的要求来衡量,关于农村的这些定义都存在明显不足。因为从内部结构完整性来看,农村的这些定义丢失了这个概念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从外部功能配合性来看,这些概念没有在本质上与农村社会、农业社会、农村社区等概念区别开来,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混淆,难以构建必要的配合关系。只有从本质上将农村与农村社会、农业社会、农村社区三个概念区别开来,才能保证农村这个概念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概念外延明确、功能配合。

根据概念制造的这个原则和研究目的,我们将农村界定为:地球上一切在自然状态下,从事农业生产和农耕生活的人口聚集地区。这个概念内涵的判断依据就是农业生活与农耕生活兼而有之的聚集区。按照这个概念,那些在实验室和实验地从事农业科学实验的城市空间,不应该归属于农村。

2.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是一个与农村有着内在关联的涉农概念,是社会学家为描述农村生活而创造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农村社区的定义呈多样化态势,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不过从不同的农村社区定义来看,大体上可归纳为六类。第一类强调组织制度的内涵。如美国农村社会学家桑德森认为农村社区是在农村社会中,散居在田场或村镇的农村居民的共同活动中心;是同一社区内居民的交感关系及其各种社区组织制度。[22]第二类突出职业特征的内涵。如赵莉红、罗红刚认为农村社区是由同质性(以种植和养殖为主)农业劳动人口所组成的、有一定地域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23]李守经认为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区域共同体,是以主要从事农业为特征的居民聚集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活动中心、认同意识的人群共同体;[24]程继隆认为农村社区是以各种农业生产和其他活动为基本特征,由同质性劳动活动人口组成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人口相对稀疏的区域社会;[25]彭大鹏认为农村社区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活动内容而聚集起来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其社会结构简单,封闭程度较高,日常生活通过其特定地域内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26]《社会保障词典》将农村社区定义为大多数人从事生产食物、纤维和原料的社区,即以农业生产劳动为主的社区。第三类注重生活共同体的内涵。如夏默等人认为农村社区是相对于传统行政村和现代城市社区而言的,并将农村社区定义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是一个比自然村落、社队村组体制更具有弹性的制度平台。它围绕如何形成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构建,注重通过整合资源,完善服务来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凝聚力和认同感。[27]第四类凸显文化共同体的内涵。马芒将农村社区定义为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小城镇为中心地,以自身为腹地,具有一定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口群体,并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的社区类型;[28]徐云池将农村社区定义为一定范围区域内的,农民共同生活、学习、工作和栖息的一个有秩序的空间群落,是由有共同地缘的农村文化、习惯、信仰、价值观念、消费习惯、基本生活设施、经济社会生活所构成的地域空间。[29]第五类偏重文化共同体的内涵。如徐勇认为传统农村社区是一种文化共同体,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传统农村社区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现代国家的建构,外部性因素日益向乡村社会渗透,农村社区不再是自然状态,更是一种国家规划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农村社区已不再是仅仅依靠传统维系的文化共同体,而是具有多样性共同联系的地域共同体;[30]第六类突出建设和管理的内涵。如王霄将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相结合,将农村社区解释为政府实施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管理模式,是政府将农村建设和管理社区化的必然产物,其建设和管理方式是建立政府、民间组织、农民对农村公共事物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管理”关系;建立一种“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新颖关系”,农村社区的建设层次着力点在乡镇、行政村和自然村三个层次。[31]

由此可见,农村社区的定义分歧较大,很难将它们统一起来。我们怎样给农村社区下定义呢?我觉得,马芒提出的“考虑内涵变化、揭示社区职能和与城市社区的区别、反映城镇化和工业化要求”[32]来界定农村社区的新主张,富有启示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还要考虑到如下几点:(1)要与学术发展历史保持一致,尊重学术传统。一切在社会学史上已成定论的公理性概念应该得到继承。既然社会学界自创始以来都将社区定义为“生活共同体”,还要将农村社区界定为农村生活共同体。(2)要体现农村社会学发展研究范式的基本要求。既然确定用发展范式研究农村社会,应该在农村社区定义中渗入发展的内涵。(3)必须显现农村社区的实践价值。也就是说,要保证农村社区概念在农村社区管理、建设、运行等现实的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主张把农村社区的界限限定在乡域层面,不要把其界限扩大到县域层面。其理由有二:第一,农村人习惯将县府所在地称为城,把乡府所在地称为乡。农民一般把去县里称为“进城”;去乡府称为“去乡里”。第二,县城里的职业和社会运行模式都与城市没有本质差别;而乡镇治所除几十个乡镇干部从事管理工作外,其他居民基本上都从事农业,而且乡镇干部的社会行为模式必须与农业生产和乡村生活协调一致。第三,我国政府在1963年就规定县政府所在地不属于农村。所以,我们将农村社区界定为:聚居在乡镇地域的,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由农村居民组成的,通过发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整合功能而不断进化的农耕生活共同体。

3.农业社会

农业社会也是一个与农村有着内在关联的涉农概念,是社会学家、未来学家、文化学家描述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时创造的社会形态学概念。由于研究视角不同,农业社会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从不同的农业社会定义来看,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从维系力量角度下定义。如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将农业社会定义为以民风、习惯、惯例、宗教、情感等维系的社会,是传统社会,又叫“乡土社会”或“礼俗社会”。[33]第二类从职业化比重角度下定义。如张志增认为农业社会是一个“泛称性”概念,农村社会就是以农业为主体产业的社会,凡是国民经济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一般均称为“农业社会”,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早已经历了农业社会,而不少发展中国家依然处于农业社会。[34]第三类从社会分期角度下定义,如王希尧认为农业社会是指人类出现的第一次大分工,农业和牧业专门化,农业和牧业分别经营之后,到工业社会以前的这个历史时期。[35]这些定义在本质含义上是一样的,都认为农业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是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必须经历的一个人类社会历史形态。这是我们给农业社会下定义必须保留的核心主旨。所以,我们将农业社会定义为:一个民族和国家在人类社会历程上,还处于自然经济为主导经济模式、农业生产为主要部门、农业文明为主流文化的社会发展阶段。

4.农村社会

农村社会应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因为人类总是把世界分成自然界和社会界两部分,而且以自然界为参照系来认识和改造社会。一般来说,人们将与自然界相对的整个世界称为社会。虽然历史上一些社会学家狭义地将社会理解为人与人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但是大多数社会学家的研究内容远远超出了社会关系或“社会如何可能”的研究范围,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尤其是当代社会学家基本上放弃了传统的“关系建构”的分析框架,解构了社会的传统定义,趋向于用系统再生来重新界定社会。如德国当代社会学家卢曼把社会定义为一种差异和同一、区分和重构的统一之间的特定的结合,是部分和整体之间的结合。把现代社会看成一个在功能上被区分、各功能系统自治的自我再生系统。这种哲学式的界定提醒我们,研究社会既要狭义地理解社会也要广义地界定社会。我们认为,如果狭义地理解社会,社会就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们在特定的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上相互交往、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有机系统。如果广义地理解社会,社会就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既与自然有区别又与自然保持必要联系的人为世界,社会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既包括社会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群体;也包括人类各种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物质和精神成果。作为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应该借鉴理论社会学的社会界定范式,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解释农村社会。[36]真正从广义理解农村社会的社会学家很少。

我们认为从狭义角度来定义农村社会,农村社会就是在农业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地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农村人口不断结构化而形成的群体存在状态。从广义角度理解农村社会,农村社会就是指与城市社会相对的一个社会子系统。

从如上介绍可知,农村、农村社区、农业社会、农村社会是四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内涵上有本质区别。农村,从本质上讲,应该是职业聚集地,是从事农业的人居住的地区;农村社区,从本质上讲,应该是生活共同体,是由农村居民构成的生活共同体;农业社会,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历史形态,是介于园艺社会与工业社会之间的以种养业为主的社会形态;农村社会,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人群结构化,是农村居民群体化的存在状态。只要从本质上将农村、农村社区、农业社会、农村社会四个概念区别开来,就能保证它们在使用过程中外延明确、功能配合,不会出现混用不清的现象,也有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农村社会系统概念的内涵。

5.农村社会系统

农村社会系统是农村社会的广义概念。为了克服农村社会学的“对农村社会定义上的狭义理解而对农村社会研究对象的广义界定”的弊端,我们主张把农村社会的广义概念称之为农村社会系统。农村社会系统就是以自然地理环境、农村人口和农村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由农村各种各样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因素组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特殊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农村社会系统内部的各组成要素可看成其子系统,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同发展。同时它又是人类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在社会系统内它要与城市社会系统保持必要联系;在社会系统外要与自然界保持和谐关系。这个概念包括如下内涵:

(1)农村社会是由许多异质性要素构成的。人们总是认为农村社会没有出现城市社会那样精细的社会分工,农村社会是一个同质性要素构成的“机械团结”。其实这不符合农村社会系统的实际。首先,农村社会是建立在复杂的地理环境上的人为世界,世界各地的村庄是千差万别的;其次,从世界各地农村来看,农村居民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人群;再次,世界各地农村的经济行为差别很大,从种植的农作物到饲养的家禽家畜,再到家庭手工艺,世界各地农村都不同;最后,农村地区是一个文化差异特别明显的社会系统,世界各地的农村拥有各自不同的特殊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方言等文化特质。

(2)农村社会的各构成要素存在必然联系。在农村社会系统中,农村社会的各种构成要素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表现出诸多因素的多样性的有机统一,其各子系统及其各要素被农村居民的社会行为结构化,出现了运动和发展的平衡性、协同性、同步性,使农村社会呈现出一种相对独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存在状态。

(3)农村社会系统具有特殊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功能。所谓具有特殊的系统结构和功能是因为相对城市社会而言,农村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的性质,它们的介质和联结方式也不同,表现出来的结构面向与城市社会结构有明显的差异,正是特殊的要素和结构使农村社会系统在整个人类社会系统中发挥着与城市社会完全不同的特殊功能,支持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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