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5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1985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来说是成功的,不仅为高等教育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巨大活力,促进了高等教育发展,而且为今后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经验。这一时期,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坚持有步骤地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1985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坚持有步骤地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1985年以前中国高等教育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政府包得过多、统得过死,高等学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因此,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就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就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而言,如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有步骤地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一是一步到位地把办学自主权交给高等学校。党中央在推进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选择了前者。
1985年发布的《教育体制改革决定》扩大了高等学校办学的六种权力:即“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等等”。1993年发布的《纲要》对办学体制进行了改革,改变了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这意味着政府赋予高等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的权力。《纲要》还赋予高等学校与其主管部门确定调节性计划招生的权力、定编定岗和聘任的权力、对教职工工资按照工作实绩进行分配的权力,等等。1998年颁发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又赋予高等教育机构可面向社会自主招生的权力,这意味着高等学校已经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众所周知,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能力,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从旧体制到新体制,如果放权一步到位,势必造成高等学校驾驭办学自主权的能力一时不足,自主办学的混乱局面一时就难以避免。另外,没有约束的权力势必导致权力的乱用。随着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立法重新加以界定,以便构成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约束,这种立法的出台和法律约束机制的形成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有步骤地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使高等学校渐进地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有效地兼顾了改革与发展两方面。
(二)坚持有力地调动师生积极性
1985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另一个基本经验,就是坚持有力地调动师生积极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有没有积极性,是高等教育成败的决定因素,是高等教育体制是否充满活力的试金石。1985年以前,“左”的思想的影响和“左”的政治运动的冲击固然打击了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高等教育体制中存在着“教师教好教坏一个样”的教师收入分配制度和“学生学好学坏一个样”的就业制度,这是压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主要原因。因此,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调动师生积极性。
1985年发布的《教育体制改革决定》提出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的两个重要手段:一是“为教师切实地解决一些问题”;二是“使教师工作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之一”。教师由过去的“臭老九”变成现在最受人尊重的职业,当时,这对教师是一个多么大的鼓舞啊!该决定通过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对“委培生”和“自费生”收取一定的培养费,建立毕业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就使得大学生学习从“60分万岁”向“要学习要学好”的方向转变。
1993年发布的《纲要》在调动师生积极性上所采取的措施是全方位的,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高校确立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政府承诺使高等学校平均工资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平均水平并保证教师的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在高校确立使贡献大的、教学质量高的教师有更高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在高校确立使学校教职工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教师住房福利制度,在高校建立医疗、退休保险等方面的教师保障制度,在高校施行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进行精神物质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特殊津贴或奖励,等等。《纲要》中这些体制安排赋予高等学校教师积极性以经久不绝的动力和活力。同样,《纲要》在调动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上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用人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水平和实际表现拉开毕业生起点工资的档次,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实行学生上大学的收费制度和贷学金、奖学金制度,等等,其力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
(三)坚持有条不紊促发展、调结构、提质量、求公平
1985年以来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三个基本经验,就是坚持有条不紊促发展、调结构、提质量、求公平。邓小平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和社会要发展,教育也要发展。发展既要有量的增加,又要有结构的优化,还要有质量的提高和公平的推进。中央之所以要改革1985年以前的高等教育体制,就在于这种体制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结构优化、质量提高和公平推进。问题在于,一方面,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要促发展、调结构、提质量、求公平;另一方面,促发展、调结构不可一哄而上,提质量、求公平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了有条不紊地促发展、调结构、提质量、求公平,1985年发布的《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在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调动师生积极性的同时,还通过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的体制,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和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等措施,来加快高等教育发展,通过加快财经、政法、管理等类薄弱系科和专业的发展,扶持新兴、边缘学科的成长,来调整高等教育结构;通过把高等学校办成教育中心和科学研究中心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通过国家考试按成绩录取大学生来讲求高等教育公平。1993年发布的《纲要》决定进一步通过集中中央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办好100所左右重点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专业来促发展;进一步通过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和终生教育来调结构;进一步通过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加强高等学校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来提质量;进一步通过实行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毕业会考和高考制度来求公平。1998年教育部颁发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又决定进一步通过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985工程”、“211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来促发展、调结构、提质量、求公平。2004年教育部颁发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又决定进一步通过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促进毕业生就业工程”、“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高素质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程”,来促发展、调结构、提质量、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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