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高等教育功能优化和协调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之三: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评价、监督的“裁判”缺位
高等学校在获得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提供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这就需要对高等学校履行责任的好坏进行鉴别,而只有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进行真实、公正的评价和监督,才能进行鉴别。评价和监督必须有评价者和监督者,且举办者和办学者不能既是被评价者和被监督者又是评价者和监督者,形象地说,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高等教育体制的弊端直接导致高等学校办学评价和监督的“裁判”缺位,那么,这种评价和监督就会严重缺失真实性和公正性,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鉴别就成为问题,而不能科学鉴别办学质量和水平的办学评价和监督,难以调动高等学校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积极性,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就可能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上不作为,使得高等教育不能正确反映“社会期待”,从而阻碍高等教育功能的优化和协调。
当前,中国高等学校办学评价和监督出现了“裁判”缺位。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办学的评价和监督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严格说来,这是一种自我评价和监督。现在,高等学校有些办学评价研究人员和机构自行设立评价指标,对一些高校办学进行评估和排名,由于评价指标各异,评估结果不尽相同。这种评价虽弥补了高等学校办学评价和监督的“裁判”缺位,但是,由于这些评估人员和机构没有法律授权,其权利、职责和义务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其评估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因此,这种评估难以真正弥补高等学校办学评价和监督的“裁判”缺位。
要解决中国高等学校办学评价和监督的“裁判”缺位问题,必须依法明确高等学校办学社会评价和监督机构的权利和职责,使社会评价和监督机构真正成为法人单位。要依托立法机构成立高等学校办学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接收群众来信,调查和追究有关事故的责任,对高等学校办学实施经常性监控,定期公布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公布整改成效,为高等学校正确反映“社会期待”,努力提高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提供专业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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