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渔药、饲料、农药、肥料等的使用。
1.渔药使用准则
目前存在着水产养殖业种苗放养密度过大,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导致养殖品种病害频繁发生。防治病害的渔药应来自于具备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供应商,并做好采购记录。所购渔药应符合产品消费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无公害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敌害生物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改善养殖水体生态环境,科学合理混养和密养,使用高效、低残留渔药。
表6-1 无公害水产品禁用渔药清单
续表
备注:不带*者系《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涉及的渔药部分;带*者虽未列入193号公告,但列入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禁用范围,无公害水产养殖单位必须遵守。
为了使水产养殖业达到无公害要求,水产养殖户必须遵守绿色、环保操作规定,使养殖产品符合大市场准入制或水产品加工出口标准。渔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执行标准的渔药;
硫酸铜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要慎用,硫酸铜毒性受水环境(酸碱度、温度)影响很大,较难准确掌握使用量,稍有不慎,易造成鱼类中毒死亡。氯霉素、链霉素、红霉素、四环素、呋喃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药物,这类药物残留性强,一旦在水产养殖大量使用,就会残留在养殖水产品中。如果人们长期食用上述含量超标的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会影响人们身体健康。2002年以后,国家也明令禁止使用上述药品。同时还禁止使用呋喃丹、五氯酚钠、孔雀石绿、氟氯氰菊酯、氰化物制剂等。这类药物具有高剧毒或重污染特点,污染水体后环境难于修复。外用泼洒药及内服药具体用法及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渔用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表6-1为无公害水产品禁用渔药清单。
望广大水产养殖者在使用过程中小心谨慎,在养殖病害防治中尽量使用替代药物。如果仍然使用这类违禁药物,养殖水产品药检不合格,则不能达到市场准入资格或外贸出口标准。同时注意:使用渔药时,应由具有养殖或病害专业等相关资质人员开出处方。渔药的剂量应按处方或应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执行。使用渔药时,应符合休药期规定。同一水域的养殖场应遵循同一休药期。不得使用激素和抗生素作为促生长剂。抗生素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在特定的养殖产品中使用。
应做好用药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日期、药名、处方、疾病诊断、使用方法、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等。超过使用期的渔药和用后的包装物应正确处理。应保留用于区分用药与非用药养殖水产品的标识或记录。
2饲料使用准则
饲料中使用的促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蜕壳素、矿物质、抗氧化剂或防腐剂等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如己烯雌酚、喹乙醇)作为防治疾病或促进生长的目的。其他药物的使用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规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使用的饲料卫生指标及限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规定。
按照不同养殖对象的生长周期、不同种类所需要的蛋白质和脂肪含量制定投喂方案和投饵量。投喂应做到定位、定时、定量、定质。应科学投喂,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过度投喂,提高饲料转化率,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投喂药物性饲料时,注意药物使用量及休药期。外购饲料应在保质期内使用,其品质符合养殖品种的营养需求。
3.农药使用准则
稻田养殖无公害水产品过程中对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农药。应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主要有扑虱灵、甲胺磷、稻瘟灵、叶枯灵、多菌灵、井岗霉素。禁止使用除草剂及高毒、高残留、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农药。具体使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稻田养鱼技术规范》的规定。稻田养殖使用农药前应提高稻田水位,采取分片、隔日喷雾的施药方法,尽量减少药液(粉)落入水中。如出现养殖对象中毒征兆,应及时换水抢救。
4.肥料使用准则
养殖水体施用肥料是补充水体营养盐类、提高水体生产力的重要技术手段,但施用不当(指过量)又可造成养殖水体恶化并污染环境,造成天然水体的富营养化。施肥主要用于池塘养殖,针对的养殖对象主要为鲢、鳙、鲤、鲫、罗非鱼等。肥料的种类包括有机肥和无机肥。允许使用的有机肥有:堆肥、沤肥、厩肥、绿肥、沼气肥、发酵粪肥等;允许使用的无机肥有:尿素、碳酸氢铵、氯化氨、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石灰、碳酸钙和一些复合无机肥料。肥料的使用方法及施用量可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长江下游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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