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
1.合格的无公害水产品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进入市场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2.无公害水产品质量要求
包括水产品的感官、鲜度及安全卫生指标。
(1)感官指标。外观要求。甲壳类、贝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的肌肉紧密有弹性。甲壳类(虾、蟹)甲壳光洁,完好无损,肌肉呈半透明,眼黑亮,鳃丝白色半透明,反应敏捷,游泳爬行自如。鲜活贝类(螺、蚌、蚬),壳无破损和病灶,受刺激后足部快速缩入体内,贝壳紧闭。爬行类(龟、鳖)体表完整无损,鳖裙边宽而厚,活体爬行游泳动作自如。两栖类(养殖蛙类)体表光滑有黏液,腹部呈白色或灰白色,背部绿褐色或深绿色,后肢肌肉发达,弹跳能力强。鱼类要求体表光滑无病灶,有鳞鱼鳞片完整,无鳞鱼无浑浊黏液,眼球外突饱满透明,鳃丝清晰鲜红或暗红,内脏清晰可辨无腐烂。
同时活体的状态保持固有本色。虾青灰或青蓝色,蟹青背白肚黄毛金爪。无异味。鲜活度:鱼虾类要求是活体或刚死不久,螺、蚌、蚬、蟹、龟、鳖、蛙均要求是活体。
(2)鲜度指标。挥发性盐基氮小于等于20mg/100g(淡水产品),pH≥6.3。
(3)安全卫生指标。水产品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的限量:汞(Hg计)≤0.3mg/kg,砷(As计)≤0.5mg/kg,铅(以Pb计)≤0.5mg/kg,镉(以Cd计)≤0.1mg/kg(鱼类),铜(以Cu计)≤50.0mg/kg,硒(以Se计)≤1.0mg/kg(鱼类),氟(以F计)≤2.0mg/kg,铬(以Cr计)≤2.0mg/kg(鱼类、贝类)。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土霉素≤0.1mg/kg,四环素≤0.1mg/kg,碘胺类≤0.1mg/kg,氯霉素、青霉素、呋喃唑酮、喹乙醇、乙烯雌酚不得检出。敌百虫≤0.1mg/kg,六六六≤2mg/kg,滴滴涕≤1mg/kg,亚胺硫磷≤0.5mg/kg。有毒有害物质:二氧化硫≤100mg/kg。
(4)生物毒素及微生物指标限量。麻痹性贝类毒素(PSP)≤80μg/kg,腹泻性贝类毒素(DSP)不得检出,菌落总数≤1.0×105个/g;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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