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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管理

时间:2024-11-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际上认证机构的授权主要有两种形式:非政府组织授权与政府授权。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一、认证机构的授权

目前国际上认证机构的授权主要有两种形式:非政府组织授权与政府授权。目前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既可通过政府组织(如农业部等)进行授权,又可通过私人组织进行授权,如按照ISO65的规定私人机构可以进行第三方授权。目前欧盟第三方主要是通过其成员国认证组织的管理机构来完成授权的(有些国家目前还没有此类机构)。IFOAM认证授权属于非政府组织,其活动主要通过总部设在美国的IOAS公司完成,据IOAS称,他们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ISO65的原理进行活动操作的。因为IF-OAM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虽然它是非政府组织,但有些政府与国家也承认他们授权的机构。

(一)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依据

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在近年得到快速发展,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对产品进行认证,拓展到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人员注册等诸多领域。国家已经基本确立了认证认可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框架,结构趋于合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①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只对认证活动作了若干规定,即仅限于产品质量认证,对认可没有涉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无法满足,而且也不能满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认可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

②认证认可工作中存在着多重标准、政出多门、监督不力、有效性不强等问题,对认证认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制约。

③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④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将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颁布,在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在法制化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它的颁布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履行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和整顿认证认可市场的秩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认证机构的授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按照这一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只建立一套认可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认可机构。

二、认证机构的认可

认可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权威机构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后的承认,它可以使不同的认证机构都能根据相同的规范性认可文件或国际导则,按照相同的程序从事认证活动,从而使认证结果具有可比性并得到互认。认可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为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建立了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程序和管理制度。

2002年4月我国建立了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后,整合了分属不同部门的认可机构,成立了统一的认可机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现隶属于CCAA),分别对不同领域的认证机构认可开展工作。ISO/IEC导则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IAF对ISO/IEC导则65的应用指南是产品认证认可的依据。目前,该导则已转化为国家标准(GB/T27065—2004)。ISO/IEC导则65由ISO/IEC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制定,1996年发布,2000年该导则的适用性被CASCO进行了确认。制定该导则的目的是希望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遵循导则中提出的要求,以确保认证机构以可靠一致的方式运作产品认证制度,使其便于为国家或国际所接受,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导则所包含的要求是运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诸如对健康和安全等有特殊要求或特定的工业领域,还必须在ISO/IEC导则65的基础上考虑增加相应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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