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众身体健康,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 农业部自2001年以来,通过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 但近两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缓慢上升,个别地区安全指标反弹,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种种情况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严峻。2006年4月29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的颁布执行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赋予了法律意义,更加有效地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强化产地检测、源头控制为基本出发点;以加强过程控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为突破口,推进产品认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构建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一)基本框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为8章,分别是总则、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6条。 涉及的主要制度有:农产品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溯制度。
(三)主要特点
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源于农业生产(种植、养殖),适用于初级农业产品。
2.执法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由农业部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渠道是国内省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
4.标准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11条)。
5.风险评估
由农业部门等国家行业行政主管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分险评估。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12条)。
6.区别对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不同的生产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总体来说,对个体处罚力度要轻一些。
7.快速检测
针对生产中对快速检测的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6条)”。
8.市场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投入物。
(2)应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的生产记录。
(3)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检测,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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