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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安全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4-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禁产区划定的程序执行。关于产地监督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场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将农业放在了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确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采取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污染、破坏和地力衰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产地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于2006年10月17日由农业部公布实施,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该办法从产地监测与评价、禁止生产区划分与调整、产地保护与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产地监测与评估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二是应当在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溉区、大中城市郊区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区等设置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三是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

关于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的规定: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导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分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划分禁产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禁产区划定的程序执行。

关于产地保护的规定:积极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各种农用化学品;划分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采取措施,对禁产区和其他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修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关于产地监督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场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 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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