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农药法规标准,加强农药管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农药造成的急性及慢性中毒危害,提高使用的安全性,许多国家设有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 现在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从法规上对农药使用、生产和开发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实行了农药注册登记制度,要求对农药进行一系列的安全评价。 确保安全后才能允许生产,力求把农药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在美国,农药归属环保局(EP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和农业部(USDA)管理。 我国也很重视农药管理,颁布了《农药登记规定》,要求农药在投产之前或国外农药进口之前必须进行登记,凡需登记的农药必须提供农药的毒理学评价资料和产品的性质、药效、残留、对环境的影响等资料。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归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检验合格证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 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准用于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2004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最新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 15670)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 15193)规定了农药和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毒理学试验方法。
在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健全农药管理机构,使农药管理机构从业务管理型转向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型。 调整农药的品种、结构,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建立健全农药分析监测系统。 加强对农村植保人员培训,通过他们把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农药推广下去。 根据病、虫、草害的发生情况及抗性情况,结合抗性治理策略,选用适当的农药品种、正确的用药浓度和恰当的防治时机以及适宜的用药方式等,正确轮用、混用,以最少用量获得最大的防治效果,避免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和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影响。
2.制定和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FAO/WHO及世界各国对食品中农药的残留量都有相应规定,并进行广泛监督。 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我国制定的第一个农药残留量(MRL)标准对119种常用农药在不同作物和食品中的残留限量作出了规定,截至1994年已正式颁布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7个,包括20种农药在各类食品中的MRL。 另外,27种农药已经由全国食品卫生标准分委会审议通过。 制定了相应的残留限量检测方式,确定了部分农药的ADI值。 目前,还需坚持开发食品安全性的监测工作,加强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监督管理。
3.开发高效、低毒的农药,禁止高毒农药的使用
为合理安全使用农药,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相继禁止或限制使用一些高毒、高残留、有“三致”作用的农药。1974年国务院就规定在茶叶、烟草、水果和蔬菜等作物上禁止使用滴滴涕、六六六、汞砷制剂等高毒农药;严格按安全间隔期收获,严格按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 8321.1~GB 8321.6)施药。 同时开发高效低剂量、滞留期短、生物降解迅速、有选择作用、对人类和环境安全的新农药,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目前,生物农药等新药剂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并且部分该类农药已投入使用,这将对环境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4.去污处理
农产品中的农药,主要残留于粮食糠麸、蔬菜表面和水果表皮,可用机械或热处理的方法予以消除或减少。 尤其是化学性质不稳定、易溶于水的农药,在食品的洗涤、浸泡、去壳、去皮、加热等处理过程中均可大幅度消减。 如谷物去壳和水果去皮的方法可除去大部分残留农药,水洗或热水烫洗可除去蔬菜水果表面附着的农药;又如对肉类加以油炸、炖煮或烘烤可除去其中25%~47%的滴滴涕。 植物油经精炼后,残留的农药可减少70% ~100%。马铃薯经洗涤后,马拉硫磷可消除95%,去皮后消除99%。
为了逐步消除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对环境和食品的污染问题,减少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除了采用上述措施外还可以运用生物技术降解残留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应采用病虫害草综合防治措施,大力提倡生物防治。 进一步加强环境中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健全农田环境监控体系,防止农药经环境或食物链污染食品和饮水。 此外,还需加强农药在储藏和运输中的管理工作,防止农药污染食品,或者被人畜误食而中毒。 不得将农药与食品混合装运或与食品同库储藏,被农药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应及时处理干净。 要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控。 加强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严禁受污染或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食品进入市场。 发展有机农业,以生物防治代替化学农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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