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1.标志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生产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或范围;
(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使用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2)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3)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