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饲养场(户)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不得将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1)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2)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饲养场(户)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和完整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不得将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5)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
(6)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7)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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