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编制单位
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专项抗旱预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态专项抗旱预案由重点水域生态区所在地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重点工程抗旱预案应结合工程抗旱任务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由具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跨流域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相关流域、省 (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所属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省级及以下跨区域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涉及区域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
7.2.2 审查和批准
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专项抗旱预案经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态专项抗旱预案由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重点工程抗旱预案由工程所在地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必要时由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查批准。
跨流域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所属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省级及以下跨区域抗旱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7.2.3 修订完善
抗旱预案应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工程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抗旱预案需按原程序报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