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乡村的社会结构
传统中国社会,家庭关系是社会结构的核心,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与放大。每个家庭都是社会关系网上的一个纽结,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动用的社会关系就是从这个纽结出发而向外扩展的。社会关系网络虽然错综复杂,但是进入一个乡村社区,只要抓住一个或几个大姓家,把他们的亲属亲戚关系捋清,也就抓住了亲疏远近有序社会关系的主线。我以为这是了解乡村社会关系网的钥匙。
——杨心恒:《从乡土社会到工业文明:转型中的中国乡村社会结构》
人类社会具有高度复杂的结构性,社会分层就是社会结构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历史范畴,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迁。中国乡村社会由于历史悠久、连绵不绝、积淀深厚、形式多样,同样具有复杂的结构性。
但是,坚冰早已打破,全球化的席卷,使中国乡村目前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巨变,这场巨变是全面的,从经济、政治、思想观念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不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场巨变的实质是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文明社会转变。这个转变虽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就社会结构的转变而言,方向已十分明确,那就是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从以家庭为中心,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差序格局,向现代社会分层结构的转变,从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流动开放社会的转变。
一、社会结构的理论观照
一般而言,结构是指一个复杂整体中各个部分的相互关系。在英文中,“structure”与汉语的“结构”是相对应的词,它有两层意思:一指事物各组成部分搭配的形式;二指构成事物“骨骼”的部分。而社会结构是由多个个体所构成的具有意义的群体。最早明确使用社会结构概念的是斯宾塞,他把结构和功能作为体现社会学分析层次的两个对应的基本概念。
(一)社会结构的定义
与文化的定义一样,社会结构的定义具有多义性,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有不同的定义。
1.人类学家的定义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人类社会的成员会组织自己及其物质环境以满足生理、心理及社会的各种欲求。拉德克利夫·布朗进一步将社会结构视为具有相关地位的人们所构成的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直接和社会组织或角色系统发生联系,而角色系统的解释则是由社会所控制的。他第一个给“社会结构”下了经验主义的定义,认为“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关系的网络”,不但包括诸如国家、部族、氏族等这样持续存在的社会群体,而且还包括所有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二元社会关系如夫妻、君臣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则认为所谓的“结构”是由先验逻辑演绎出来的观念领域里“意识不到”的结构,从而提出了经验主义描述性观点的不同于解释主义的结构论。两者相比,学者们比较认同(拉德克利夫·布朗)经验主义的社会结构定义。简言之,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结构是指社会体系各组成部分,以及诸部分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相互联系的形态和模式。(1)
2.社会学家的定义
在西方社会学中,关于社会结构的内容也有不同的观点。布劳(Peter M.Blau)认为,社会结构是由社会中人们的分化了的社会地位所构成的多维空间。帕森斯将社会结构的内容界定为四个具体方面:“适应:获取资源”、“目标:定位和达成”、“整合行为:社会化”、“维模:社会控制”。按照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观点,社会结构的内容可以看作是由行动者可以利用的“资源”(配置状况和配置资源的)“规则”两个层面的内容所构成的。或者说,是以一定社区中“资源—规则”的某种组合方式为内容的。乌特诺(Robert Wuthnow)则认为,社会结构的本质内涵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中的某种“道德秩序”。它由该社会结构中的“道德规则”、“制度基础”、“资源、权力”三个层面的内容组成。(2)
3.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五层次论”
普列汉诺夫先后发表了《论一元论历史观的发展》《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问题》等著作,深入系统地探讨了在他看来作为一般社会学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各种基本问题,社会结构“五层次论”是他在这一探索过程提出的—个最著名的新命题。社会结构“五层次论”可以说是他的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是他研究唯物史观的总纲。具体而言,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五层次论”主要包括以下几层蕴涵:生产力的状况;被生产力所制约的经济关系;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人的心理;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
在这里,普列汉诺夫把影响人类历史发展的各种社会因素概括为五个层次: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政治制度—社会心理—思想体系。比较一下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普列汉诺夫称马克思说的“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为“社会政治制度”,而把“社会意识”分成了两种基本的形式——“社会心理”和“各种思想体系”。在普列汉诺夫看来,在社会存在和理论形态的社会意识即思想体系之间,有一个中介环节,即社会心理,其中一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一部分由社会的政治制度所决定。在社会心理的基础上,才产生了理论形态的社会意识。他认为,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对思想体系的决定作用,必须以社会心理为“中介”,而思想体系也只有通过社会心理这个中间环节才能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
普列汉诺夫的社会结构“五层次论”贯穿着三个方面的基本思想:其一是始终强调社会结构的客观性,坚持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社会精神生活的唯物主义原则解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其二是始终强调社会结构是一个由多种层次和多种因素构成的活生生的有机体。社会结构的各个层次和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形成了社会的运动。其三是始终强调社会心理在社会结构中的中介作用,尤其注重文学艺术和社会心理的重要关系。
(二)社会结构的元素
社会结构作为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其内部既有构成部分,又有基本构成元素。社会结构的元素是指能持续存在并能反映其社会特征的要素。社会结构正是这些基本构成元素的组合形式。构成社会结构的主要元素有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社会地域和社会制度等。
1.社会角色
社会角色作为人这种“类”和“一般行为方式”的概念,是个人的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结构中被赋予的特征,是一个群体或社会中对某种特定地位的人所期待的行为。由于构成社会的最小细胞是个人,而把个人行动结构化的角色必然是构成社会的最小的元素。因此,社会结构的社会人类学分析的起点是社会角色。
2.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个人在群体或社会中被社会定义的位置。一个人有先赋地位,即非个人控制能力的按某种标准分派的社会地位,如性别、出身等,还有自身地位,即通过个人直接努力获得的社会地位,如职务等。
3.社会群体
社会群体就是按照一定的角色关系稳定地结合在一起的人们共同体。同一个群体的成员具有共同的目标和期望,有“自觉为我”的认同感,相互之间凝聚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并担任不同的群体角色,构成角色丛。一般来说,群体可以按照结构的水平、亲密程度、等级和人的差异之起源分为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所谓首属群体就是被血缘、姻缘等关系本身所决定而结成的社会群体,如家庭、宗族等亲属群体。所谓次属群体则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功能分化而形成的社会群体,如职业群体、单位等。
4.社会阶层
社会阶层就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相似地位的人所组成的集合。种族、地位、性别、年龄、职业等都是社会阶层划分的依据。
5.社会地域
社会地域就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地理区域上的结合。自然形成的村落、市镇,以及以一定的政治手段划定的行政区域等都是社会地域的不同形式。
6.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是为满足社会的基本需要而形成的一套相互关联的角色和规范。一切制度都是长期内,由于人们对其社会的特殊需要作出社会反应而形成的社会设置。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和制度在社会中发挥的不同功能所形成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制度皆它有一套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价值标准、规范、地位、角色和参照群体,提出了一种固定的思想和行动模型,提出了解决反复出现的问题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方法。
认识和分析社会结构元素的同时,要特别注意他们之间所具有的内在逻辑关系,即扮演不同角色的个人结合在一起形成群体,不同群体在一定的地域上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社会,而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而产生的角色复合体。同理,我们可以对一个社会进行解剖,把它分析为若干更小的地域社会,每个地域社会又可分为若干不同层的群体,再从群体中分析出若干不同角色。不论是群体还是地域社会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规定多个不同角色的行为方式的制度,把一个社会或群体的全体成员按不同特征进行社会阶层的划分(如社会分层等)。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结构就是从理论高度上对结构要素之间整合关系的概括掌握这些元素,对认识和把握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是必要的。
二、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
对于中国乡村传统的社会结构,费孝通曾在《乡土中国》中以“差序格局”的概念形象而深刻地论述过,郑杭生把差序格局与中国乡村的社会结构整合在一起说:
这是乡土社会在划分界限时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构格局。这种格局形象地说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乡土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如此。从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网络,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过去的、现在的和未来的。这个网络无论多么大,但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乡土社会的地缘关系也是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中心,周围画出一个圈子,形成邻里或街坊。传统结构中的这种差序格局是伸缩不定的,它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有势力人家的街坊可以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皇帝的势力圈子可以大至整个国家。费孝通对乡土社会这种差序格局的形成从儒家思想中找到了根据。在他看来,儒家所重视的“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儒家强调“不失其伦”,是在别父子、远近、亲疏,“伦是有差等的次序”。(3)
但是,尽管传统中国乡村结构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有的地方宗族比较强大,有的地方宗族比较软弱,有的地方村落的内聚性较强,有的地方村落的内聚性较弱,但对任何一个地区的研究,都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察,不可过分偏重某一方面。因为,在中国除了宗族、村落外,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中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组织,如劳动协作组织、水利组织、祭祀组织、防御组织、秘密会社组织等等,各种组织的界限并不一致,但又部分地重合在一起。此外,以个人为中心构成的各种关系网络,在乡村政治结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若想全面了解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对于这些组织和关系也必须予以充分注意。近年杜赞奇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认为文化网络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并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正是文化网络,而不是地理区域或其他特别的等级组织,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它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4)。这一理论尽管还不能说臻于完善,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和尝试的分析模式。
(一)家庭:乡村社会结构的核心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家庭的概念在人类学上有明确的界说:这是个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它的结构,生育指它的功能。亲子是双系的,兼指父母双方。子女限于配偶所生出的孩子。这社群的结合是为了子女的生和育。在由个人来担负孩子生育任务的社会里,这种社群是不会少的。但是生育的功能,就每个个别的家庭说,是短期的,孩子们长成了也就脱离他们的父母的抚育,去经营他们自己的生育儿女的事物,一代又一代。家庭这社群因之是暂时的。(5)
乡村家庭是乡村居民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包括收养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是乡村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乡村社会的细胞。在探讨乡村的家庭时,必须要将它与“户”这一概念区别开来。“户”是国家对居民进行管理的一种单位,以居住地为主要特征。因此,“家”主要是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为标志的群体,“户”主要是以居住地为标志的群体,两者应相区别。一家可能是一户,也可能不是一户。而一户可能是一家,也可能不是一家。比如,中国乡村中分家未分户的人,就属于同一“户”但不同“家”的情况。又比如像中国乡村一些家庭中,妻子是农民,她和孩子的户口在乡村,而丈夫是工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其户口在城市,就属于同一“家”但不同“户”的情况。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家”和“户”是统一的,但由于存在上述种种情况,所以我们在考察家庭时,不能将二者简单地等同。
1.乡村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间不同的组成方式和组合方式,即家庭是由哪一种或哪几种家庭关系组成。乡村家庭结构指的是中国乡村地区的家庭成员间不同的组成方式和组合方式。目前国内学者对家庭结构分类主要按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两个方面来分析家庭结构类型。
在人类学和社会学领域,无论是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还是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把家庭分为大家庭和小家庭。大家庭和小家庭是相对而言的,有的人按家庭人口数量划分家庭大小,人口比较多的家庭称为大家庭,人口比较少的称为小家庭。有的人按家庭中的代际层次划分家庭的大小。包含一代或两代人的家庭称为小家庭,包含三代或三代以上的家庭称为大家庭。
按家庭分子继嗣传承的角度可分为父系家庭、母系家庭和双系家庭。所谓父系家庭指子女的姓氏及财产的继承依父方。所谓母系家庭指子女的姓氏及财产的继承依母方,所谓双系家庭体现在财产继承上则是男女都一样有继承权,体现在姓氏上则是子女或是复姓,或是两个子女一个父姓,一个母姓。
从居住的角度,即新成立的家庭究竟跟随哪一方,可分为从夫居,从妻居和独立居住。从夫居指结婚后在丈夫的家庭居住。从妻居指结婚后在妻子的家庭居住。独立居住则是结婚后既不住在夫家,也不住在妻家,而是搬出来,单独居住。
从代际层次和亲属关系来看,中国乡村家庭主要包括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单身家庭和联合家庭等;从家庭成员结构的完整性来说,又可分为完整家庭与不完整家庭,空巢家庭以及隔代就是当前乡村不完整家庭的具体表现类型。
单身家庭,即单独一人生活的家庭。
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直系家庭,即由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由两代或三代人组成。
联合家庭,即在同一代中有两对及以上夫妻组成的家庭,它既可以是一代、两代,也可以是多代,是在纵横两方面包含有多个核心家庭。
残缺家庭,即不完整的家庭,这是以核心家庭作为标准的完整家庭,而当核心家庭原有配偶中有一方死亡或离去,或是父母双亡未婚子女的家庭等等,便叫做残缺家庭。
复合家庭——一夫多妻家庭、一妻多夫家庭。
主干家庭——父母和他们的一个已婚儿子核心家庭组成。
轮值(轮伙头)家庭类型——老年父母在诸子中轮流定期生活(轮吃住或轮吃)的家庭形态。
反哺家庭形态——诸子成婚分出后,父母享受所有儿辈平均分担供奉口粮、赡养费以及为父母轮耕田地。
中国式准—组家庭——这一比较特殊的类型是庄孔韶提出来的,他在《中国乡村人类学的研究进程》中说:
在中国传统大家庭的理想与实践中,大家庭的合与分的过程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的状态并非是完全独立的,尤其不是社会学、人类学术语意义上的。实际上,中国社会还有一类已被人注意,却未引起深入研究的、一种不为现行家庭术语涵盖的家庭形态,笔者尤为注意其结构的动态性。这是因发现老年父母在诸子家轮流吃或住的轮值家庭所引起的。汉人社会大约有一半的乡村存在着“轮值(轮伙头)”类家庭。不仅如此,现代的贫苦农人中存在这种家庭,2100多年前汉代的富人家也有10天一轮的家庭记载(6)。在人类学界,林耀华的《金翼》较早介绍了当地轮吃住的“轮值”家庭习俗(7),而葛伯纳(Bernard Gallin)则较早研究了台湾汉人社会的“轮伙头”制度(8)。随后谢继昌也有关于“轮伙头”家族的专题研究(9)。笔者接续他们的步履,和上述三人的研究对应,仔细调查了金翼黄村的轮值家庭制度(10)。这种轮值家庭在家庭成员关系上仅比未分大家庭稍稍松弛,但减少了多核组合(联合)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因素。但轮值家庭继续保持了中国家族文化的主要原则,如赡养与孝道、慈爱与养育、宗祧与房分。横向各房兄弟之间和纵向父子之间都崇尚礼之有序均等、温厚与协和的精神。中国古今大家族生活之成功实行应看做成一种悠久文化传统的杰作。在汉人社会的不同区域进程中,既然这一传统不可能被隔断,那么大家庭生活及其理想就仍会被一部分人尽力实现,另一部分人也会找到适应与变通之路,例如把同样之均平与孝悌之礼在父—子家庭两三代人之间拉开距离的情况下加以实施,减少了家内难于避免的口角且能继续维护中国传统的家族精神。
为了方便归纳大陆和台湾存在的各种大家族的变通的地方类型,并与现有的常见的家庭术语(核心、主干、扩大和组合家庭)相协调,笔者乐于把轮值家庭,反哺家庭和联邦家庭等一并称为中国式准—组合家庭(Chinese quasijoint family)(11)。
联邦式家庭——这是庄英章在台湾发现的一种家庭类型。是在台湾工商化、都市化影响下,显示以父母为中心形成的远距离的,有独立发展又有合作关系的地方家庭类型(12)。
2.乡村家庭功能
从结构功能主义观点来看,一定的家庭结构总是为了执行一定的家庭功能。所谓家庭功能是指家庭对于人类和社会的功用与效能。家庭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它能满足人类和社会的多种需求,这是其他任何一种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传统乡村社会的家庭功能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生产功能。这是传统乡村家庭的一个重要功能。从氏族部落解体以来,人类的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一直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是因为它适应乡村社会生产力的状况。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只有家庭能够较好地动员乡村人力,充分利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进行经营,比如中国封建时代的“男耕女织”,便是当时乡村家庭这方面功能的典型体现,它既体现了当时家庭生产经营功能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又体现了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
(2)消费功能。根据家庭收入安排衣、食、住、行,是一切家庭的基本职能。乡村家庭的消费功能具有较多的内容。由于它是生产、消费二者统一的社会群体,因而,它在发挥生活消费功能时可以根据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安排一些生产项目,这主要表现在商品生产尚不发达的传统时代。那时,农作物的种植、畜禽的饲养和衣着的制作基本上是以家庭的消费需要为依据的。乡村家庭在生活消费的过程中,还发挥着买卖产品,调剂余缺的功能。有些自产的消费品不符合家庭生活的需要,或家庭需要之外还有剩余,就拿到集市或固定的商业机构出卖,换回自己需要的消费品。在安排日常消费方面,乡村家庭要把粮食加工成米面,自制一部分菜品,并且根据家庭成员的特点安排吃饭、穿衣等项事宜。在这些方面,家庭主妇起着关键作用。比如,当需要积累生产资金时,农家总是肯于紧缩消费支出;当农产品不能卖出时,又尽量用于自己消费,以减少生产的损失,尽管这些产品未必符合家庭成员的消费理想。农民家庭在发挥消费功能方面的这个特点对生产起着促进作用。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乡村经济时而萎缩时而复苏,与家庭消费功能的发挥不无关系。
(3)生育功能。生育后代是社会延续的保证,自有家庭以来,它就是家庭的基本职能。生,是指人类新个体的造成;育,是指把婴儿抚育成能够承担一定社会职责的社会成员。乡村社会的道德、规范既然把性行为控制在了夫妻之间,那么,家庭也就几乎成了人口生产的唯一单位。但是,仅仅生出新人口还不能保证乡村社会的新陈代谢。这是因为人们的社会生活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后者的活动能力是先天就有的,而前者的生活能力要靠在人类文化体系中培养。所以,要使新生儿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还有一个较长时间的抚育过程。因此,乡村家庭有必要承担抚育后代的大部分职能。首先,家庭是一个消费单位,父母与子女之间又有亲子之情,非但生活上照顾得周到,还可以使儿童得到家庭的温暖,这对于儿童身心的发展和人格的形成都至关重要。其次,由家庭抚育子女可以做到经济上节约,人力上合理分工和合理使用。再次,由于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较少,大多数孩子都是在自己的家庭里满足各种生理需要的。在社会性抚育方面,乡村儿童先是在家庭里学到了一些生活能力和社会规范,迈出了争取社会生活资格的第一步。而后又在大人的教育下学到了一些从事生产的能力,这是当代城市家庭在发挥生育功能方面不突出的。
(4)赡养功能。赡养老人是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大部分乡村,特别是中国乡村,它是家庭的一项重要功能。这不仅是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要求,而且也是法律的要求。中国现行法律不仅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义务。这些法律规定在城市里已部分地发生作用,我们看到出嫁了的女儿和兄弟们一起担负老人的赡养费,还有些已婚女儿和父母住在一起尽照料老人之责。中国乡村仍然盛行从夫居和男系嗣续的制度,赡养父母的义务并非由子女共同承担,而是落在了儿子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上。出嫁了的女儿不继承父母的财产,也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逢年过节带点礼品来看望老人,就基本上达到了社会对她们的要求。但作为丈夫家庭的成员,这些已婚女子必须赡养公婆,即自己丈夫的父母。如若子、媳已死,社会就要求孙子媳赡养祖父母。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论,也有一些无儿有女的老人得济于女儿、外甥的。中国乡村所有儿子共同继承祖上的财产,平均分担赡养父母的任务。假如有三个儿子,每个儿子承担赡养父母任务的三分之一。这可以说是中国乡村家庭赡养制度的一个特点。赡养,包括满足老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引申来说还包括老人死后的安葬。长期以来,中国乡村家庭赡养老人的基本方式是子、媳和父母(公婆)吃住在一起,直接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即使有几个儿子,父母也往往参加到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里,日常生活由这对子、媳负责,其他子媳提供一定的生活费用。这种赡养方式的优点是日常生活容易照顾得周到,老人在感情上有依靠,精神上不孤独。但婆媳关系的时而紧张给老人带来的精神烦恼往往是这种赡养方式难以避免的缺陷。所以,不是体弱多病,迫不得已,有些老人不愿参加到子、媳的家庭里接受赡养。于是,又产生了其他赡养方式:有些老人单独生活,子、媳以代种承包地、口粮田、挑水、磨面等形式尽赡养之责,或以实物、现金的形式为父母提供生活费用。还有一种方式是老人定期到各儿子家“吃轮饭”,但不居住在一起。这些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减少了婆媳之间的生活接触,客观上有助于克服双方关系紧张给老人带来的痛苦。但对于独居的老年父母往往日常生活照顾欠周,有些老人面临着晚年孤独、起居不便的困难。为弥补这种缺陷,有些家庭让未婚的孙子女和祖父母住在一起(往往不在一起吃饭),一来照料老人的生活,二来免除他们的孤独感。祖父母和孙子女同住,关系易于融洽,也可享天伦之乐。
以上所述只是乡村家庭的几种基本职能,此外还有娱乐职能、政治职能等等,不再详述。这些职能告诉我们,乡村家庭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是乡村生活的基本群体,因而是乡村社会的细胞。这是由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也必须看到,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仅仅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从而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是一种历史现象。随着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家庭担负的许多职能逐渐被其他群体和组织所代替,它作为社会细胞的地位也会变化。
3.乡村家庭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家庭的现状如何呢?
家庭规模并未出现扩大的趋势。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之间是存在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家庭规模受到家庭结构的制约:一定的家庭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家庭规模,并且每种家庭结构都有它最低的人口容量。比如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至少有三口人——夫妻加一个未婚子女;一个联合家庭则至少需要四口人——两对夫妻。另一方面家庭规模对家庭结构也有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第一,家庭规模小意味着家庭结构简单;第二,家庭结构一经确定,家庭规模越大,意味着日后原有家庭结构出现变化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家庭规模大,往往标志着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复杂,而复杂的人际关系必然导致原有家庭结构的不稳定。
乡村家庭的基本结构是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但以核心家庭为主。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的乡村地区,还是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都是两种基本的家庭结构——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并且这两种结构在不同的地区占有大体相同的比例。核心家庭在任何一地都占有绝对的优势。
经济发达的乡村地区出现了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尽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乡村同样出现了家庭人口规模减少的趋势,同样出现了以核心家庭为主的趋势,但是其内涵是不大相同的。经济发达地区的乡村已开始出现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家庭小型化与家庭核心化不同:家庭核心化的趋势是夫妻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在家庭结构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的趋势;家庭小型化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家庭结构简单化,即核心家庭所占比例日益增长,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比例逐渐降低。二是在每种家庭结构中,其家庭人口容量都向组成这种家庭结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人口接近。
最后,我们还要回到家庭为什么是乡村社会结构核心的问题上。对此,杨心恒在一次访谈中回答说:
据我所知,美国杜克大学亚太研究中心主任林南教授曾以“从家庭结构看中国社会”为题,发表过文章。他也认为家庭是中国社会结构的核心。他说家庭作为中国社会结构的核心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印证:一是家庭在中国社会中的中心地位;二是家庭结构是其他社会结构的典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就是费老说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的中心就是家庭。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先来说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林南教授把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的特征归纳为四点:权威的继承;权威与财产继承的非同步性;众星捧月式的权力结构;血缘的重要性。
先说“众星捧月式”的家庭权威结构。在传统中国的家庭中,家长(父亲)是中心,家长的权威是绝对的,不可侵犯,更不能分割。“我的家”只有家长才有资格这样说,其成员只能说“我们家”。家长把土地、房屋、农具、牲畜等家产连同妻子儿女一起都看作是自己所有。家长对别人说“我家里的”,或文绉一点的叫“贱内”、“拙荆”,是指自己的妻子;说“犬子”是指自己的儿子。这是对别人恭谦。
传统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以家庭为中心向外扩展的,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我们常听到对这些关系的表述,如谁是谁的娘家,谁是谁的外公外婆家,谁是谁的岳父,谁是谁的舅舅,谁和谁是表兄弟,等等。这些关系都是和家庭联系在一起的,离开家庭,这些关系无法定位。传统中国不重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非亲属关系,只重视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亲属关系。(13)
传统中国社会,家庭关系是社会结构的核心,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延伸与放大。每个家庭都是社会关系网上的一个纽结,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动用的社会关系就是从这个纽结出发而向外扩展的。社会关系网络虽然错综复杂,但是进入一个乡村社区,只要抓住一个或几个大姓家,把他们的亲属亲戚关系理清,也就抓住了亲疏远近有序社会关系的主线。我以为这是了解乡村社会关系网的钥匙。
杨心恒的这个回答既深刻又通俗,谁能说家庭不是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核心吗?恐怕无人会否定了。
(二)家族: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模式
家族是如何形成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有专门的论述,他说:
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靠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构成这个所谓社圈的分子并不限于亲子。但是在结构上扩大的路线却有限制。中国的家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除了少数例外,家并不能同时包括媳妇和女婿。在父系原则下女婿和结了婚的女儿都是外家人。在父系方面却可以扩大的很远,五世同堂的家,可以包括五代之内所有父系方面的亲属。
这种根据单系亲属原则所组成的社群,在人类学中有个专门名称,叫氏族。我们的家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但是和普通我们所谓族也不完全相同,因为我们所谓族是由许多家所组成,是一个社群的社群。因之,我在这里提了这个“小家族”的名词。小家族和大家族在结构原则上是相同的,不相同是在数量、在大小上——这是我不愿用大家庭,而用小家族的原因。一字的相差,却说明了这社群的结构性质。
家族在结构上包括家庭。最小的家族也可以等于家庭。因为亲属的结构的基础是亲子关系,父母子的三角。家族是从家庭基础上推出来的。但是包括在家族中的家庭只是社会圈子中的一轮,不能说它不存在,但也不能说它自成一个独立的单位,不是一个团体。
形态上的差异,也引起了性质上的变化。家族虽包括生育的功能,但不限于生育的功能。依人类学上的说法,氏族是一个事业组织,再扩大就可以成为一个部落。氏族和部落赋有政治、经济、宗教等复杂的功能。我们的家也正是这样。我的假设是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使这基本的家,变成氏族性了。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而且凡是政治、经济、宗教等事物都需要长期绵续性的,这个基本社群决不能像西洋的家庭一般是临时的。家必须是延续的,不因个人的长成而分裂,不因个人的死亡而结束,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氏族本是长期的,和我们的家一般。我称我们这种社群为小家族,也表示了这种长期性在内,和家庭的临时性相对照。(14)
1.学者们对家族的不同理解
基于费孝通对家族的定义,学者们往往将中国乡村家族视同于宗族,即所谓家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组织”。冯尔康认为,中国宗族(家族)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以家庭为单位;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
也有学者以“宗族”这一概念来特指南方乡村中这一按男性血缘世系聚族而居及按宗法规范结合而成的特殊社会组织。例如,钱杭与谢维扬在《宗族问题:当代乡村研究的一个视角》一文中指出,实体性的宗族组织“是指乡村中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其最典型与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在祖先祭祀、宗族财产、伦理、宗子继承以及参加宗族活动等方面,对于族人有着严格和成型的规定,因而这不同于那些临时的、仅为某一单个的具体行动目标而形成的亲属联合”(15)。
孙本文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16)
2.葛学溥的家族主义
对于家族,美国学者葛学溥通过对凤凰村的考察和研究,提出了家族主义的概念。他说:
家族主义的管理和实践是村落社区的核心。所有的目的、所有的建议、所有的导向、所有的利益、所有的称准和理念都涉及到家族主义,也可以通过比较家族主义群体(经济群体、宗教群体和宗族)的运气来评估。无论做什么,只要能增进家族主义群体成员的福利和社会功能(经济的和崇拜的)的完成,那么都是好的;反之,一切都是糟糕的。政治、经济、教育、艺术、宗教、娱乐等,所有的都是源自和服务于经济和宗教家庭。这有别于其他世界社会分类的基础。
……
家族主义有着自身的防御机能,对于那些来自外部世界的伟大的社会制度有着顽强的抵抗力。(17)
正如周大鸣评论的那样:“本书揭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葛学溥提出了一个核心概念‘家族主义’(Familism),这个词在英文词典中是没有的,是其创造的一个新词。他认为家族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所有的行为、标准、思想、观念都产生于或围绕着基于血缘聚居团体利益的社会制度。家族是所有价值判断的基础和标准。一切有利于家族的事务、行为,都会采纳、推行,而反之,就会视为禁忌,加以修正和限制。村落所有的其他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社会控制、宗教信仰、亲属制度都是围绕家族主义这一核心的……后来的汉学家对家族制度的研究极为重视,应该说与葛学溥的研究不无关系。”(18)
3.家族构成要素及结构
从历史上看,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其构成要素至少包括:第一,一定数量的族人。族人越多,宗族的规模也就越大,实力也就往往越强。因此,在古代宗族社会里,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宗族“人丁兴旺”。第二,一定的组织、领导体系。例如,祠堂制下的宗族,一般设有族长,其下的房支设有房长或房头等等。其中,族长也有的称为宗子、宗长,大都由全族公推,一般选择那些辈尊年高,品行声望能服众者担任,负有管理全族事务的责任。而房长则主管本房事务,同时协助族长处理全族的一些事情。第三,一定的宗族活动规范。如族规、宗规或宗约、宗范、宗训、祠规、祠戒等等,是全体族人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宗族开展公共活动的标准。第四,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设备条件。包括祠堂、族产、族谱、族墓等等,是宗族组织活动的手段。第五,宗族成员的认同感。此是构成宗族组织的主观因素和精神纽带。其最主要的表现是族人对于同一始祖的崇拜和彼此之间血缘联系的认同。由上述要素构成的宗族群体其内部结构因规模大小而繁简房派不同。一般是:宗族——房分;大的宗族是:宗族——户派——支派。宗族群体的支派是由一个个的具有父子关系、叔(伯)侄关系、同胞兄弟或堂兄弟关系的血缘近亲家庭构成的群体,这类群体是大宗族的基础,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核心宗族。从这个意义上,一个庞大的宗族组织也是由若干个核心宗族所构成的。换句话说,若干具有血缘关系的核心宗族联结成了一个现实中的大宗族。
4.家族的功能
目前,中国乡村家族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经营协作的功能。乡村改革开放后,家庭成了农业生产的最基本单位。但是,一方面,像兴修水利、灌溉农田、播种、脱粒等等农活,一个家庭不易完成,往往需要若干家庭之间的合作。另一方面,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单个农户没必要购买成套的农机具和大牲畜,也需要几家或十几家合作购置。特别是由于人民公社解体之后,相当一部分乡村社区集体组织的服务功能近乎于无,于是,农民们首先把合作对象转向了血缘近亲。
根据1993年对分布在冀东、冀中、冀南和天津市郊区、县的30个村落社区的调查,农业生产中,几乎每个村庄都存在着亲族内部生产合作的现象。有的是已经分家的几位兄弟合伙购买一头牲畜,轮流喂养,共同使用;有的是血缘较近的几个同族家庭共同购买一套排灌机械;还有的是已经单过的几个兄弟家庭在播种、脱粒、收割或农忙季节共同劳动。在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的村有企业中,也存在着普遍的亲族合作现象。例如,河北省望都县某村共有四个私营企业。其中,预制件厂的管理者中,除了企业主夫妻之外,还有企业主的弟弟,主管全厂的生产事宜。保温材料厂的管理人员,除了厂长,就是他的表弟。肠衣厂的业务员是厂长的哥哥。面粉厂的管理者队伍基本上是一个亲族群体,老板的父亲担任会计,掌管财务,伯父、妹夫和表弟分别负责生产、销售等事宜。其他社区也有类似现象。
(2)生活互助的功能。中国乡村家族很早就有生活互助的功能。旧社会曾有利用族产救济同族贫困人口的做法,也有富裕族人资助同族晚辈求学成才,目的是壮大本族势力,扩大本族影响。目前,在日常生活方面,不用说已经分家单过的儿子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就是已经分家的兄弟、堂兄弟之间也免不了互相照应。例如,修房盖屋时无偿出工,经济生活中互借钱、粮,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甚至某家发生了天灾人祸,如果条件允许,近亲族属往往要在经济或劳力上进行帮助。这种帮助有时需要偿还,有时不需要偿还,这是家族内部生活互助,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的一个特点。
(3)影响村落社区的权力结构。如果说,上述两方面功能是家族群体在经济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里的功能的话,那么,影响村落社区的权力结构,则是家族功能在政治生活中的反映。其突出表现,一是“太子接班”。亦即有些村干部在继替过程中让自己的子、侄或其他亲属接替自己的领导职务。这种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有之,但不像现在这样突出。根据对河北省乡村一个乡的初步统计,该乡原15个行政村中,至少有5个村有这种现象。有的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在“年轻化”过程中让自己的儿子接替了自己的职务,有的让子、侄担任了村委会主任之职,还有的提拔子、侄为党支部委员、村会计,掌握全村的财政大权。类似现象在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二是表现为几个大姓的代表共同构成干部群体。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由几个大姓(宗族)共同构成的村落社区。禹作敏时期大邱庄的村干部构成基本遵循这个原则。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村民的宗族意识较强,如果村干部群体中没有某一主要宗族的成员,就容易导致该宗族村民心理失衡,从而影响工作的开展。相反,村主要干部由几个大姓的成员构成,每个干部的背后都有一定数量的同族村民,同等情况下,这些村民至少看着同宗干部的面子而支持、响应村社区的工作、号召。相当一些乡镇领导看到了这一点,他们在配备村干部成员时,也有意识地顺应这种村落家族文化。
(4)协助处理族内纠纷。在维护社区秩序实际生活中,同一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不同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难以避免。家族作为若干有血缘联系的家庭的综合体,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在调解、处理族内纠纷,维持社区秩序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封建社会里的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在处理族内纠纷方面的作用不亚于法庭。当代家族显然已无如此势力,但在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方面还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例如,夫妻吵架、婆媳争端,单靠自己家庭成员无力解决,有时就需要请本族长辈劝说、调解。特别是兄弟分家,往往因为家产的分割发生尖锐的矛盾,需要家族长辈协同乡村干部多方调解才能平息。值得注意的是,在封建社会里,家族处理族内纠纷往往采取蛮横专制的压服方式,其处理结果也是有利于地主阶级统治的。而在目前,由于族权大大衰落,长辈处理族内纠纷大多采取说服、调解的方式。就其社会的安定而言,家族处理族内纠纷的作用应该肯定。
(5)影响、参与婚丧活动。家族往往是一个外婚制单位,同一宗族的男女之间不能通婚,是传统农民的行为规范。尽管现行法律并不禁止远房宗亲之间的婚姻,但在相当一部分乡村,宗族内部的婚姻仍不普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乡村家族的基本特点是宗族制,嫁出去的女子及其后代不是父系家族的成员,所以,姑表婚(舅舅的子女与姑姑的子女结婚)、姨表婚(姨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也被传统的伦理规范看成是族外婚。但这种近亲结婚有害于后代的发育成长,已被现行婚姻法所禁止。家族在婚姻活动方面的功能还突出表现在订婚和结婚的礼仪中。在许多乡村社区,这些礼仪主要是由宗亲主持或操办的。在丧葬活动方面,家族的作用也相当明显。大凡一位老人去世,家族近亲一般都要参加丧葬活动,远房宗亲也往往要来帮助料理丧事。
5.家族与家庭的关系
家族与家庭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家族是以家庭为构成单位,以血缘和姻缘关系为纽带的一种传统社会群体。所以,家族与家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主要区别在于:家庭是经营共同生活的单位,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之间占有共同财产,有同一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分工过着相同的生活。而家族并不是一个经营共同生活的单位,它是由若干收支独立、自成生活单位的家庭所组成的。家族与家庭的主要联系在于,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形成的,若干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家庭联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家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族是若干具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家庭所构成的群体。
6.家族与宗族的关系
由于中国的传统家族群体具有突出的父系制特点,人们往往把家族与宗族视为同一现象。其实,这两个概念有一定区别。
从理论上说,家族作为若干具有血缘、姻缘关系的家庭所构成的群体,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和妻系的亲属,实际上是一个父母双系的亲属网络。而宗族仅仅是指具有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所组成的群体。这也就是说,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才属于同一宗族群体,嫁出去的女儿和她的丈夫以及他们的子女,尽管是女方父母的亲属,但不属于女方父亲宗族的成员。按照宗族制度的规定,女子出嫁便脱离了父宗,加入了夫宗,她离开了娘家加入了另一个宗族团,以此为家,参加丈夫宗族的社会活动。
因此,在中国的亲属称谓中,母亲方面的亲属依然叫做外亲,还不同于本宗。由此可见,宗族只是男系血缘和姻缘群体,它比家族所涵盖的内容要窄一些。
总之,在中国的乡村社会中,“家庭关系向外延伸的第一圈是家族。由于分家,一个家庭分成几个家庭,几个家庭再分为更多的家庭。分家是分割财产而没有分割祖宗,所以经过多次分家后产生的许多家庭由一个共同的祖宗联系起来而成为一个家族”(19)。
二、农民的分层
观察每个社会中的成员,我们都能发现他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造成这些异同的原因,有些是自然方面的,如年龄、性别、身高、体重等,有些是社会文化方面的,如职业、财产、权力、地位等。按照这些原因,就可以对社会成员进行分类。但分层分类不同,前者有高低等级、上下序列的含义,后者则不一定。所以,人类学中所说的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是指依据职业、财产、权力、地位等标准将社会中的个人归入特定的等级或层次。
社会分层的理论最初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提出来的。他认为社会层次的划分要依照三个标准,即财富(经济标准)、地位(社会标准)、权力(政治标准)。财富差别产生阶级,地位差别产生身份群体,权力差别产生政党,这三者构成三位一体的分层模式。韦伯的分类标准对后世影响极大,特别是其多元划分的思想已为各国学者广泛采用。
(一)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农民的分层
农民也是分层的。在历史转变的交接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民内部仍然存在着几个明显的阶层。
富农是农民中的最富有者。一般指占有土地,有的也租入一部分土地,也有的是其土地全部是租入的。他们有优越的生产工具和资金,他们也经常也依靠剥削别的农民,但剥削收入只占到其总收入的15%~25%。富农与地主的区别主要是他们自己参加劳动。
中农拥有相当的生产工具,不出卖劳动力,经营上自给自足,依靠劳动生活的农民,占旧中国乡村的20%左右,多数占有土地,少数无土地。较贫苦的中农,自己土地不足,受地主、富农少量剥削,生活水平与贫农接近;一般中农,自食其力,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地主、富农剥削;富裕中农,对别人有轻微的、非经常性的剥削,剥削量不超过家庭总收入的15%~25%。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乡村重要政策。
佃农没有土地或缺少土地,而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其中主要是属于贫农阶层。佃农中尚有情况较好的佃中农和佃富农。
贫农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占有不完全的农具,须出卖部分劳动力生活的农民。贫农与雇农一起占中国旧社会乡村人口的70%以上。
雇农可称作乡村无产阶级,是靠出卖劳动力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劳动者,如长工、月工、零工等。既无土地、工具,也无资金,是乡村中最困难的。
游民是在乡村中失去生产资料而没有固定职业,或依靠种种不正当方法为生活来源的无业人群。他们是乡村中的特殊的阶层,基本上过着农民的生活。
中国乡村农民的这种分层,在20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划分阶级而基本固化。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的分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在使国力得到极大的增长,民众的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的情况下,财产分配产生较大的差距。社会矛盾尖锐,社会问题丛生,社会阶层(阶级)分化,曾经一度淡忘的阶级现象又开始出现。在对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存在着三种取向或范式,即市场经济取向、国家社会主义取向和社会利益群体取向。在市场经济取向中主要是以阶层而不是阶级分析中国的社会分层。所以,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可以成为解读中国当下社会分层的另外一种视角。阶级和阶层的分层也可以理解为:阶级的社会分层反映了深层的社会结构,阶层的社会分层反映了表层的社会结构(20)。但是,韦伯对于社会分层的解释,为我们研究中国的社会分层提供了新的思考,即他认为从阶级分化到阶层分化是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变迁阶段。因此,根据什么样的社会分层理论分析社会分层状况,首先取决于社会变迁或者社会分化处于哪个阶段。
从分层标准的建构来看,中国农民分化大致经历了三个环节:职业转移,劳动者从事的职业由农业转向非农业;地域迁移,劳动者的劳动场所、居住地从乡村来到了城镇;身份变更,社会成员的劳动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制度认定由农民成为新型市民。农民从职业转移起步,经历地域迁移,最后跃迁到社会身份的彻底改变。当代中国农民正处于大规模的职业分化阶段,地域迁移不断发生,身份变更刚刚开始。职业已经成为维系各种集团的关键性因素,职业差别决定着人们的社会差别,社会成员的身份标准主要还是职业的基本规定性,阶层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在局部领域已经显示,但还没有成为主基调(21)。
1.学者们对农民分层的讨论
20世纪90年代初,有的学者通过对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村庄进行实地调查,证明乡村有10个阶层,即乡村干部、集体企业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智力型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农业劳动者、雇工、外聘工人、无职业者。认为划分这些阶层的标准是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类型、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这三个因素的组合(22)。有的学者则主张“当代中国农民阶级详细划分为17个不同的阶层:单纯农业劳动者阶层;以兼业为辅的第一兼业农阶层;以兼业为主的第二兼业农阶层;不稳定兼业农阶层;乡村工人阶层;城市农民工阶层;农民企业家阶层;乡村文化阶层;乡村技术阶层;乡村乡务管理者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宗教职业者阶层;游民阶层;反社会阶层;准社会阶层”(23)。还有学者在对分化程度较低、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状况的考察后指出,当今不发达地区的农民正在分化为7个阶层类型,即普通农户、承包专业户、经营个体户、亦工亦农户、贫困户、农民知识分子、乡村管理者(24)。有的学者认为:“按照职业区分,乡村居民大致分为7个阶层:农业生产经营者、亦工亦农阶层、乡镇集体企业劳动者阶层、乡镇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乡镇私营企业者(包括个体联营、个体户)阶层、乡村基层干部阶层、全民职工阶层。”(25);“按照收入分层可分为:贫困户阶层,占乡村居民的11.3%;温饱户阶层,占乡村居民的60%;宽裕户阶层,占乡村居民的23.7%;小康户阶层,占乡村居民的5%左右。”(26)有的学者通过对湖南省常德市的调查指出,根据农民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可以把他们划分为7大阶层:农业体力劳动者阶层、乡镇集体企业体力劳动者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私人企业主阶层、雇工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知识分子阶层(27)。有学者指出,“依据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两个标准,把农业人口区分为5个不同阶层:农民、乡镇企业工人、乡村管理者、个体工商业主和私营企业主。”(28)。尽管学者们对农民的分层问题各有侧重,我们且不管农民内部能分成几个阶层,我们所不能否认的便是这种分层现象的客观存在。
2.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民的分层
分歧虽然存在,但一般认为,中国农民目前已经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私人企业主、乡村管理者和乡村企业工人阶层等7个阶层。
(1)农业劳动者。他们是纯粹的、在田间耕作的种田人;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是一个由承包集体耕地、以农业劳动和农业收入为主的劳动者群体,是传统乡村社会的主体。土地是维系他们生活的命根子,是典型的“修复地球”的“工人”。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知识信息流传速度的加快也使他们视野开阔,懂得运用先进的农业生产知识、技术去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迎合当代人的需求。
(2)农民工。由于乡村的改革,带来乡村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于是,大批乡村富余劳动力自发地、大规模地持续地跨地区向大中城镇,特别是向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镇流动形成了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民工潮”。附和“民工潮”产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群体,即“农民工”群体——新产业工人阶层(29)。农民工的产生是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它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社会的进步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它将伴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越来越显示出其历史的地位。根据农民务工是否离土离乡情况,中国“农民工”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即在乡镇企业里工作的农民工人;另一部分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即卷入“民工潮”到外地,特别是到大中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人。
(3)乡村知识分子。主要指乡村中具有一定专门技能和知识,并从事农民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智力型职业的劳动者群体,他们的户口成分还是农民,虽然有些已经彻底脱离了农业生产劳动。
(4)个体工商业者。这是一个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者和个体经营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或支配的群体。他们中多为乡村“能人”,具有一定的技能或经营头脑。他们有的在村里开铺子经营日常生活用品,但并不彻底脱离劳动生产。大部分都是到集镇上租赁铺面出售日杂物品、修理店、理发店等服务性质的行业,一般已经是远离了农业生产劳动。
(5)私人企业主。主要指生产资料属个人或合伙人所有、以雇工经营为主,全部或大部分税后利润的占有者。大多是在乡村开办企业,就近获得劳动力,有效吸收了乡村的闲散人员,缓解了乡村由于劳动力富余造成的各种压力,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
乡村管理者。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这一群体被很多学者视为乡村“精英阶层”之一,原因在于他们沾了“公家”的边,经济状况较好,社会地位较高,掌握了较多的社会资源,是乡村社会规则和权力的主要实施者。
乡村企业工人阶层。他们是乡村中典型的“离土不离乡”群体,文化程度、收入和社会地位比一般农民相对较高,但劳动强度和所承受的压力很大。
3.农民分层变化的影响
农民的分层的变化对中国社会正在产生巨大的影响。
(1)农民分层变化促进了城乡交流。农民移居城市,这一流动带来的既是城乡之间人员的交流与联系,还包括各种信息、观念的交流,使乡村整体上的亲社会性增强。在城市定居下来的农民工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要高于留守在家乡土地上的农民,而大部分农民对留城的农民工是羡慕的,觉得他们很有能耐,成了城里人。这种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农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出去,进城务工并想办法留在城里。
(2)农民的分层变化正在消解乡村社会的传统属性。农民的阶层分化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的,而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基本上要依靠市场,从而对家族的依赖与关注程度大大减少。传统上家族给个人帮助的意义逐渐丧失,而只成为一种“是否可以利用”的资源。过去人们离土不离乡,不仅是因为家中有田有地,更是由于对家族有强烈的依赖感、信任感,认为日常生活离不开家族成员的帮助。而今这个情况最终随着市场要素的发育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人们对家族的那种情感上的归属感逐渐淡漠了。
不只是家族观念发生改变,乡村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也在改变,乡村中的传统人际关系正在淡化。长久以来乡村居民由于几乎相同的生产生活内容与空间,使得乡村中的人际关系比较密切,同时由于交往中商业或利益的成分非常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相当淳朴。但有了阶层分化后,人们的视野更加广阔,人与人之间生产与生活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日益多元化,观念差异增大,亲密的乡亲关系正渐渐失去其社会基础,农民们日益脱离其原来生活的安谧的乡村,转而在激烈竞争着的市场中培育着自己的友情。可以说,“远亲不如近邻”这种几千年来延续着的乡情正在消亡、隐退。
(3)农民的分层变化使乡村精英的感召力逐步淡化。传统的乡村精英大多是有见识,社交广的人,某种程度上垄断着知识、信息和社会人力资源,是表达民声的中介。但自从乡村阶层分化后,传统精英的这种垄断优势被打破了。几乎所有分化出来不再单单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都可以说是见多识广,他们掌握的知识、信息和人力资源都已大大地超过了那些传统的乡村精英。于是那些传统精英们就显得不再那么神秘、威严,他们所构筑的“体系”在逐步瓦解,对农民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力几乎可以说消失了。
【注释】
(1)徐杰舜主编:《人类学教程》,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107页。
(2)谭明方:《农村社会结构与“三农”问题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
(3)郑杭生、李迎生:《20世纪中国的社会学:中国社会学的发展:历史、现状与前瞻》,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年,第165-166页。
(4)[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6年,第32页。
(6)《汉书》卷43
(7)林耀华:《金翼》,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
(8)Bernard Gallin,1966 Hsin Hsing,Taiwan:A Chinese Village in Change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9)谢继昌:《轮伙头制度初探》,《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集刊》,第59集。
(10)庄孔韶:《银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313-343页。
(11)庄孔韶:《银翅》,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330页。
(12)庄英章:《台湾农村家族对现代化的适应——一个田野调查案例的分析》,《中央研究院民族所研究集刊》,第34集;庄英章:《社会变迁中的南村家族——五个家族的个案分析》,《中央研究院民族所研究集刊》,第52集。
(13)杨心恒:《从乡土社会到工业文明: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引自袁方等:《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124-125、126-127、128页。
(14)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6年,第32-33页。
(15)《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16)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17)[美]丹尼尔·哈里森·葛学溥:《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周大鸣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48页。
(18)[美]丹尼尔·哈里森·葛学溥:《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译者序》,周大鸣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ⅲ页。
(19)杨心恒:《从乡土社会到工业文明:转型中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引自袁方等:《社会学家的眼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127页。
(20)仇立平:《回到马克思:对中国社会分层研究的反思》,《社会》,2006年第4期。
(21)邹农俭:《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分层标准研究》,《南京师大学报》,1999年第3期。
(22)陆学艺:《当代中国乡村和当代中国农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第16页。
(23)林后春:《当代中国农民阶级阶层分化研究综述》,《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1期。
(24)段华明:《中国不发达地区乡村社会的阶层结构》,《甘肃理论学刊》,1990年第5期。
(25)宋镇修:《中国乡村社会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4页。
(26)宋镇修:《中国乡村社会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9页。
(27)石成林:《在改革中分化与更新的当代农民》,《社会学与现代化》,1991年第4期。
(28)林晓鸣:《建国后农民阶级队伍演变及其发展趋势分析》,《社会主义研究》,1990年第1期。
(29)郑谢建:《新产业工人阶层——社会转型中的农民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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