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性原则的含义[1]
主体性这个概念能否成立,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这个概念是能够成立的,因为“性”本来就是共性,是普遍的,当然可以成为一个原则。但是迄今没有人对主体性原则的具体含义作一个明确的说明。有同志认为主体性原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事物、现实还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我们知道,马克思谈的是实践的作用,即要看到我们周围的事物、现实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也就是说,这些东西是有主体性的,主体性对于它们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因此,对主体性原则的这种理解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主体性原则的普遍性有没有范围?不妨具体考察一下。
1.主体性原则对人和人类社会是适用的,因为人和人类社会是有主体性的。他们本来是主体性的根源。
2.主体性原则对人的一切认识也是适用的,人的一切认识都是有主体性的。因此,一切科学也有主体性,不但社会科学有主体性,自然科学也有主体性。哲学有主体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有主体性,因为它也是一种认识。
3.主体性原则对人化自然是适用的,一切人化自然物都是有主体性的。人化自然物是人的实践改造过的东西,人化有程度的不同,但都打上了人的活动的烙印。人化自然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及的自然界。
4.主体性原则不适用于非人化自然,非人化自然物为人力所不及,没有主体性。
总起来说,主体性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很窄的,主要限于地球范围之内,而地球上也充满了非人化的自然物,即使人化了的自然物中也存在非人化的因素。因此,不能笼统说整个世界是有主体性的或主体性原则适用于整个世界。主体性原则不是一个本体论原则。
根据这样理解的主体性原则,有几种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1.没有主体性的东西是不存在的或没有意义的。没有主体性的东西即非人化自然,它分为两类,一是认识了的,一是没有认识的。有的东西是人认识了的,但丝毫未经人改造。例如太阳,在科学实验基础上,人们对它已有很丰富的认识,但人们至今对它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我们对太阳的认识是有主体性的,但太阳没有什么主体性。那么,我们能说太阳不存在或没有意义吗?有的东西不但没有经人改造过,而且也没有为人所认识,那么,它是否存在呢?我们当然不能说它存在,但也不能说它不存在,而且我们还可以说在认识了的东西之外总还有东西存在。因此,我们不但不能说人化自然之外不存在东西,也不能说在认识了的东西之外不存在东西,更不能说这种东西没有意义。如果这种没有认识的或没有人化的东西就没有意义,人类还孜孜不倦地进行科学探索干什么呢?难道人类实践的进步不是不断变不知为知,变无用为有用吗?
2.对于有主体性的东西,不能说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这种观点也是不能同意的。有主体性的东西的存在状态无疑是有主体的作用在内,即是依存于某一主体的意识的,由某一主体的意识决定的,但这整个过程也都是客观的,其产物或结果也是客观的,即不以任何认识主体的意识为转移的,因此,它的存在的客观性与它的存在状态的主体性并不冲突,而是相容的。上述观点正是把两种情况对立起来了。
3.应该用主体性原则来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承认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世界是直观唯物主义,它见物不见人,没有主体性,因此,应该以主体性原则来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或者说,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主体化。这种观点也是难于接受的。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当然是有主体性的,它是人创立的,为了人的,怎么可能有没有主体性的哲学呢?这种观点实际是要把主体性原则主观地扩展为本体论原则,贯彻到整个宇宙。这是把认识的主体性与世界的主体性混为一谈了,把人化自然的主体性与一切事物存在的客观性对立起来了。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哲学过去对主体性问题研究不够,应该加强,我想是正确的,但这决不是以主体性原则改造马克思主义哲学。
以上几种观点都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都是违背科学事实的。坚持这些观点的同志往往对实践和事实避而不谈,而只是以马克思的片言只语为根据。这里没有必要讨论这些论断。应该指出,对马克思的话首先有一个联系起来正确理解的问题,不能对马克思的话采取“六经注我”的态度,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任意割裂和曲解;其次,马克思的话也未必句句是真理,句句都是非常确切的,马克思的话也要经受实践和科学事实的检验。
【注释】
[1]发表于《哲学动态》1991年第2期,本文是题为《关于主体性和主体性原则》一文的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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