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回答几个人权问题
前面已谈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根本否定人权概念,他们有时是以肯定的态度谈到人权,这里可以引用两句话来证明。1844年,马克思在《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枛导言》中说:无产阶级“它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6]1864年他在他起草的第一国际的《协会临时章程》中说:“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7]但他们在多数场合下谈到人权及其具体内容如平等、自由、财产权等时,谈的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对它们都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他们还没有创立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人权问题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一些学者为创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做出了贡献,但一个公认的科学体系似乎还没有形成。我们在这里想以马克思主义一般原理为指导试图正面回答几个有关人权的理论问题,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科学体系,则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第一,人权与人的本质的关系问题。人权是人的一个方面,而人的本质是人的核心,人权应该从人的本质那里获得自己存在的根据。卢梭把自由平等看成人的本质时,是把人权和人的本质混为一谈了。马克思认为,一般说来人的本质就是改造世界的能力,亦即劳动的能力,而现实的人的本质是离不开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因此,现实的人的本质是存在于人的社会关系中的劳动能力,人权的根据存在于人的现实的具体的劳动能力之中。婴儿呱呱坠地还只是具有成为人的一切遗传条件,并未形成为现实社会的人,还不充分具有人的本质。他要成为人,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就需要生存和发展,需要向他提供生活资料以及他不断成长所需要的东西。当然,直接提供这些东西的是他的父母,但归根到底提供这些东西的是社会。因此,人权产生于人在社会中形成、维持和发展自己本质的需要,由于这种需要只能由社会来满足,人权必须由社会来承认。平等、自由的权利也是与人的本质的形成、维持与发展分不开的。每一个人生来都具有成为一个人的遗传条件,这些条件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别,但作为潜在的人的本质都是一样的,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来尽可能地发展其本质,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的人。这就是平等。自由也是如此产生于人的本质。劳动总是自主自觉的活动,尽管实际上劳动的自主性、自觉性有程度的差别,而没有自由就谈不上自主性和自觉性,这样,自由权就为形成、维持和发展人的本质所必需。可见,基本人权,即生存、发展、平等、自由,产生于人的本质,离不开人的本质,其存在的根源在人的本质。
以上我们只是抽象地一般地分析了这个问题,有的同志可能会说,这是抽象人性论的观点。我们认为不能这样说。“抽象”是不能否定的,科学研究离不开抽象。马克思批评抽象人性论,不是因为它抽象,而是因为它把抽象绝对化,停留在抽象上。马克思则不但讲抽象,而且讲具体、讲现实。如果只讲具体,否定抽象,那就走到另一个极端了。我们在这里谈了抽象的方面,下面还要谈具体的方面,即人权受时代、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制约的方面。
第二,人权存在的时限问题。究竟人权的实际存在始于何时,我们缺乏研究,难于断定,但无论如何不能说人权的存在始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
有几个问题必须区别一下:一是客观存在的人权;二是人权概念;三是人权观。人权的存在理应早于人权概念,而人权观是关于人权的理论,无疑晚于人权概念。人权观始于近代启蒙思想家,包含于他们的人本主义思想体系之中,前面已评述过其基本内容。人权概念始于何时呢?如果要拘泥于“人权”一词,那么,它无疑也是始于近代,但如果着眼于它的内容,那么,人权概念早就有了。原始公社内部的平等观念,原始基督教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孟子的人性善、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主张,《小戴礼记·礼运》中的大同思想,历代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等等,都可以说是人权概念的表现,都反映了人权的客观存在。当然,这些人权概念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效力有时限于极小的范围之内,或者甚至只是一种空想,但它毕竟反映了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人权存在的事实。
第三,人权的具体表现问题。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任何现象、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单纯的共性、普遍性和单纯的个性、特殊性都是不存在的,这是辩证法的常识。但人们在分析和理解实际事物时却易于犯片面性的毛病,不是以普遍性否定特殊性,就是以特殊性否定普遍性。在人权问题上,前面谈到,启蒙思想家们的失误就在于以普遍性否定特殊性,而在批判这种抽象人性论时又易于产生以特殊性否定普遍性的失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无疑应该自觉地把这两方面辩证地统一起来。人权诚然应是与生俱来的、与人类相终始的,但现实的人权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国家里是各不相同的。人类历史何时有人权概念的萌芽是值得专门研究的问题,据今天对古代社会的了解,在原始部落中可能已有人权概念。部落对部落内部成员的人权是尊重的,但对部落外的人权是不承认的,或者把俘虏吃掉,或者把他们变成奴隶。承认普遍人权当开始于奴隶制被废除、随便杀人被禁止、人殉被废除之时,这应该是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的时候。孔子谴责过以俑殉葬,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其实以俑殉葬是一进步,它标志人殉的废除,而孔子连这个也加以谴责,说明孔子已具有十分明确的人权概念,当然,这种人权只是生存权,还是很不充分的。农奴或封建制农民虽不能随便被杀害,但其人权也毕受践踏。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颁布的《大宪章》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人权约法,因而被誉为“自由大宪章”,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人权,但这个约法从根本上说仍然是封建性的,它没有承认农奴的平等权利。这个约法说明即使在封建制度下在一定范围内人权也是存在的。彻底承认一切人的与生俱来的普遍人权无疑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及其约法的伟大的历史功绩,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普遍人权却从来没有充分实现过,而且不可能充分实现,这不仅是由于人权的实现受到时代与地域的各种复杂条件的限制,而且受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限制。启蒙思想家们总是抽象地思考人权问题。在他们看来,人既然要生存,要发展,他就应拥有财产,所以财产权也成为人权之一。这似乎是天经地义、很难驳倒的。这种观点的问题也在于抽象地谈财产权。每个人无疑都应拥有生活资料的财产权,生活资料的取得有赖于生产资料,抽象说来,一个人拥有生产资料似乎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私有制下,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甚至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剥削他人的工具。于是,在阶级社会中,抽象的人权对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不同的阶级身上具有不同的具体表现,这就是人权的阶级性,即在阶级社会中的特殊性。同是生存权,在剥削阶级那里是锦衣玉食,乃至花天酒地,而在被剥削阶级那里是仅得温饱,甚至挨冻受饿;同是发展权,在剥削阶级那里是垄断文化教育,独占知识科学,而在被剥削阶级那里是成长路上困难重重,一般陷于文化落后;同是平等、自由权,在资产阶级那里是雇人的自由、平等,而在无产阶级那里是受雇的自由、平等。人权有其共同性、普遍性的一面,但在阶级社会中在不同阶级的人身上的表现却极不相同,或残缺不全,或形同虚设,私有制和阶级的对立,是它无法逾越的极限。在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人权无疑仍然是有条件的,有历史局限的,但却有可能达到历史上最充分的实现的水平,因为它排除了阶级的私有制的局限。现代资产阶级只谈人权的普遍性,否认人权的阶级性。这不仅是认识问题,而主要是立场问题。他们不愿意承认,也不敢承认阶级性。事实上,他们所谈的普遍的人权仍然是特殊的人权,即资产阶级的特权。他们只谈人权的普遍性,一则可以掩饰其阶级特权,二则可以攻击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是违反人权的。马克思主义公开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阶级性,正是为了通过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消灭阶级,使之尽可能充分地成为普遍的东西。我们有些同志不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则是一个认识问题。
第四,人权与专政的关系问题。任何人权约法都规定任何人的权利的实现都以不妨碍他人权利为条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约法强调保护的是私有财产权,这样,资产阶级的人权就转变成为维护和巩固私有制的工具,亦即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是,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决不承认人权与资产阶级专政的不光彩的关系,因为资产阶级毕竟是少数,而且历来以全民的代表自居,怎能承认他们对多数人的专政呢?无产阶级专政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而且这个专政是为了向无阶级社会过渡,即为了消灭专政,解放全人类,因而无产阶级不怕,而且有必要公开地承认专政。所以,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权并不冲突,相反,它正是为了实现多数人的人权而对资产阶级的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以便使全人类的人权得以充分地实现,而资产阶级专政口头上高唱“普遍人权”,实际上是在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减少或损害甚至部分地或全部地消灭多数人的人权。如果从人权的角度观察120年前的巴黎公社的革命和革命的失败,可以说,革命是完全符合人权的,而对革命的镇压是违反人权的。事情很明显,巴黎公社革命是为多数人争取人权,而革命被镇压则是剥夺多数人的人权,死难者甚至丧失了生存权。一切革命和革命的失败都可作如是观。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代表人民群众争取人权,反对封建特权。他们理论上谈的是普遍人权,实际上争取的是资产阶级的特殊人权,此时,他们决不认为革命违反了人权,封建阶级镇压革命是捍卫人权。但当他们掌握并巩固了自己的统治,无产阶级对他们的革命在他们看来就变成了违反人权的行动了,而无产阶级专政更成了与人权绝对对立的魔鬼。其实,无产阶级革命与专政都是从资产阶级那里学来的,如果资产阶级革命和专政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是和人权一致的,无产阶级革命与专政不过是在更大范围内更彻底地争取人权,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
第五,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有的同志认为资产阶级只谈个人人权,马克思主义只谈集体人权,这种观点难于成立。在这个问题上,启蒙思想家与马克思主义的区别不在于只谈什么,或主要谈什么,而在于是以个人为本位,还是以集体、社会为本位。启蒙思想家诚然是把个人作为考虑人权问题的立足点,但他们决不是只谈个人人权,相反,他们时时以人民的代表自居,经常谈到人民的人权。各种人权约法也开口人民、闭口人民,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及现代各国的宪法都经常谈到人民。马克思主义对个人人权的重视比之资产阶级有过之而无不及。马克思主义的立足点不是个人而是社会,但个人毕竟是社会的细胞,人权不落实到个人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迄今为止,本文谈的都是个人人权,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引申,这个引申是不可缺少的。现实的社会是由个人和人群按一定方式构成的具有复杂结构的有机整体,是个体和群体的统一,而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体的简单集合。一方面,个人是群体和社会有机体的活的细胞,没有一定数量个人的存在,也就没有群体和社会。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作为其成员的每个个体以及它们所集合成的群体的素质、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劳动。另一方面,细胞也不能离开有机体。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于群体和社会,它是个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方式。这种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个人和集体、社会互为存在前提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个人权利和集体、社会权利结合的客观基础。因而在人权问题上,既要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又要努力维护和保障集体和社会的权利。由于个人离不开集体,没有集体的权利,个人的权利便无从谈起,因此,从个人人权引申出集体人权确属必要。但是,应强调指出,具有集体人权的集体主要指人民、民族和国家。“全人类的人权”这个概念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便没有意义。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客体是社会。如果人类是主体,客体只能是自然界,但人类的出现、生存与发展并不是自然界给予的权利,自然界也不会给予,它是无意识的。人类是在它的怀抱中自然而然地出现的。个人的人权任何时候都离不开人民的人权。国家、民族在地球上消失以前,当然要有像个人那样的人权,即生存、发展、自由、平等的权利,在国家即主权,在民族主要是平等权。所以,人权首先是人民生存权、国家独立权。至于国家、民族内部的各种集体,情况十分复杂,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应由法律来规定,不好笼统给予集体人权,说它们都有生存、发展的权利,非法的集体要解散,没有必要存在的集体也要解散。那种不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在人权问题上把个人和集体、社会简单地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或者把人权归结为只是个人人权,否认集体人权,把维护集体和社会权利看做是对个人权利的压抑;或者是片面强调集体和社会的权利,忽视甚至任意侵犯个人人权,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如果国家不独立,民族不解放,广大劳动群众在经济上、政治上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得不到改变,那么个人就谈不上真正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人权的首要问题是为争取实现集体人权而斗争。只有国家独立了,民族解放了,反动统治被推翻了,旧的剥削制度被消灭了,劳动人民当家做了主人,借马克思的用语来说,“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集体的人权得到了承认和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才能真正享受到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随着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代表整个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国家应该更多地关心逐步扩大公民的权利,并给予更多更有力的社会保障。而从每个人来说,国家的主权、民族的尊严、人民的权利、集体的利益仍然是第一位的,因为这始终是个人人权得以维护和保障的根本保证。所以,在人权问题上,我们应该坚持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正确结合的观点。
第六,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问题。以上我们谈的主要是国内人权,只在谈到集体人权时谈到了国际人权问题(国家主权)。国际人权这一概念是从国内人权引申出来的,它涉及一些复杂情况。一是集体人权之一的国家的主权,它与个人人权相似,应得到国际上的尊重,依靠各国的尊重来维系。这种国际人权当然是能够成立的。过去这种人权经常受到侵犯,吞并不断发生,特别是二次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大批屠杀犹太人和各国人民,日本军国主义者大批屠杀中国人民,是空前的灭绝人性、践踏人权的罪行。二次大战以后许多失去主权的国家恢复了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开始具有平等地位,吞并或侵略的行为更要受到国际舆论的一致谴责与制裁。例如以色列侵占巴勒斯坦领土,迫害巴勒斯坦人民,便引起了世界人民的公愤。犹太人在二次大战中受到过法西斯的屠杀,但这决不能成为侵犯中东国家的理由。这是国际关系的历史性进步,是被侵略、被吞并国家长期流血奋斗的结果。二是对非本国公民或无国籍者的一定人权的承认。各国宪法对于侨民均有一定的规定,以法律保障其应享受的人权。对于无国籍者,各国宪法一般缺乏规定,这常常成为一个难于处理的问题,但按一般做法,各国对其基本人权也会予以一定的尊重。看来这是一个应该研究的国际人权问题。三是甲国政府或人民对乙国国内的人权问题能否议论或干预?议论与干预是不同的,议论当然可以,谁也禁止不了,但如果议论涉及国与国的关系,议论就成了干预,就成了干涉内政,是不允许的。
第七,中国怎样对待人权的问题。我国建国以来的宪法中没有明确写上“人权”这个词,但在过去解放区的许多约法中不仅包含了人权的内容,也明确提出了人权的概念,制定了不少专门的人权约法。对此,《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中有丰富的记载,例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件》(1940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年)、《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件》(1941年)、《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等等。我国建国以来的宪法不像一般宪法那样仅仅规定一般的人权,而是鲜明地表明宪法的阶级性,公开宣布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但同时也规定了一般人权。例如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专门有一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是说,是不分阶级的。又规定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是不分阶级的。在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明确指出,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而外,不分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即不分阶级。还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有受教育、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说明,我国建国后的宪法虽然没有采用“人权”字样,其中所包含的人权内容一点不比那些人权约法少。在实践中,我国的社会生活也明显地体现了人权精神。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斗争目标是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实现。我国以7%的世界耕地解决了23%的世界人口的温饱问题,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这是对实现人权的伟大贡献。我国在尊重劳动人民的社会作用、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敬老爱幼、爱护和帮助残疾人、推进民族和睦、扶助经济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生产、通过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等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成就,并得到了世界公认。以上只是我国实现人权思想的部分事例。
那么,在我国,有没有人权问题呢?我国并非完全没有人权问题。从历史上说,在十年动乱期间,中国人民的人权遭到了严重破坏,侵犯人权的事是大量的,而且是广泛的。这是沉痛的历史教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种情况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侵犯人权的事还是经常出现的。谋杀、抢劫、强奸、贩卖人口、虐待父母子女、买卖婚姻等等都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至于欺压弱小、侮辱他人人格之事,就更加难以细说了。大量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都与侵犯人权有关。人权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都是存在的,应该得到我国社会各个部门的关注,并采取一定有效措施,逐步加以改进。但是,在没有人权问题的地方硬说我们侵犯了人权,这是中国人民不能接受的。
某些人喜欢用西藏问题来指责中国违反人权,这尤其荒谬。众所周知,在解放前的西藏,广大人民大众都是农奴,只有很少一点人权,或根本没有人权,解放以后才真正获得人权。只有站在原来的农奴主的立场上的人才不承认这些明显的事实,反而指责解放西藏是违反了人权。还有人指责中国打击宗教界中的少数败类披着宗教外衣搞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是侵犯了信仰自由的人权。这同信仰自由毫不相干,因为这些人触犯了中国的刑律,才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决不是因为信仰了宗教。某些人是由于站在中国的敌对方面,才提出种种“根据”来指责中国违反人权,这些指责是很难站得住脚的。
第八,研究人权理论的意义问题。从上所述可以看出,人权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开展对人权理论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认为,概括起来说,研究人权理论有三点重要意义:(1)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从资产阶级政治偏见出发,以抽象人权论为根据攻击我们,我们当然要予以反驳和回击。要使反驳有说服力,回击能击中要害,我们就必须深入地研究人权问题,从理论上讲清楚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权的必然联系和资本主义制度与人权的固有矛盾,并用事实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要比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多得多,也严重得多。人权得到充分的彻底的实现只有在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如果美国真正如此重视世界人权问题,首先应该考虑一下它自己对世界上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负多大责任。(2)研究人权理论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回答某些国家对我国的无根据的攻击,而且也是为了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们认为我国宪法中应该把人权的旗帜举起来,没有什么制度、国家比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更有资格谈论人权问题,更有可能实现人权,为什么让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去垄断呢?我们应该对孩子们从小进行人权教育,让人权意识在孩子们的头脑中牢固地树立起来,这将大大有利于我们培养一代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当然,我们在谈论人权时不能忘记人权在现实中不是以单纯、抽象、普遍的形式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具体的形式之中,不能忘记阶级和阶级斗争仍然存在,共产主义还没有在全世界实现。(3)研究人权还有更深远的理论意义。我们认为应该通过深入研究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建设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它将是共产主义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以部分取代整体,不能以人权理论取代共产主义理论,但是,人权理论对共产主义理论是不可少的。人权理论的建设是共产主义理论建设的一部分,人权教育也就应该成为共产主义教育的一部分。
【注释】
[1]发表于《高校理论战线》1991年第3期,与陈志尚合写。
[2]《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2页。
[3]《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5~296页。
[4]《外国问题研究》1990年总增第2期,第125页。
[5]《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6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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