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构二重性和制度二重性
吉登斯提出结构二重性原则,他指出,传统的思想是二元对立的思想,客体主义强调社会中结构对个体的制约性,主体主义强调个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而实际上这些因素是相互转化的,人们按结构关系制约自己的行动,也按行动中产生的新要求调整社会制度,进而使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生活是一个通过社会行动不断实现结构化的过程,结构化是制度制约行动和行动创造制度的运动方式。因此,他以结构二重性为原则展开了对社会制度的分析。首先,他认为制度不研究具体情境中的个别行动而是研究具有普遍性的实践活动。一般来说,人们往往把制度理解为比较稳定的管理规则,它的作用在于约束人们的社会活动,而吉登斯则认为制度就是具有时空普遍性的实践活动。其次,吉登斯又把结构理解为规则和资源的内在于实践的统一,结构化过程的实质就是规则和资源在实践中不断创造与被创造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各种社会制度的建构。所以,制度不仅是被创造出来的结果,它作为普遍化的实践过程又不断建构着社会。因此,制度如同结构一样,本身也具有二重性。吉登斯用表4-1来说明他是如何分析跨越时空范围的制度分化和制度关联的模式。
表4-1说明,对应于各种制度的结构都是由表意结构、支配结构、合法化结构聚合而成的结构丛。但根据时空领域的不同,这三种结构的地位不同。如在以符号和话语为主的制度秩序中,表意结构起主导作用,支配结构和合法化结构起从属作用。
表4-1 制度分化与制度关联模式
现代社会中,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调节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在形式上,制度是对角色的责权利的结构化安排;在实质上,是约束和激励的组合;制度创新可以被理解为激励与约束原有组合的不断调整。这些责、权、利或约束与激励的结构所具备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缓和冲突。实际上,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规则的作用一般是通过确定人们对其他的同伴有哪些预期来消除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它具有限制个人需求及允许公共评判绩效的良好效应。一个社会如果失去对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将会陷入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危及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显然,制度的实质性功能在于调节利益关系,保证全社会利益总量最大化,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有效运转。当然,制度又具有可评价性,其评价标准就是其功能发挥的好坏。一套制度是优是劣,在于它能否引导、激励人的行为趋于合理、高效,给社会带来活力和效率。可以说,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没有制度;管理实践也告诉我们,变革组织,从制度开始,很多管理难题因制度创新而得以解决。就管理领域而言,可以给出任何组织的管理制度的功能必备项,如图4-4所示。
图4-4 任何组织的管理制度的功能必备项
在社会治理中,必须理解约束经济行为的市场制度与约束行政行为的行政制度有诸多差别:市场制度的产生、形成具有客观性;对经济行为起着自发调节作用;制度成本比较低,行政制度则有着浓厚的人为色彩;约束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制度结构中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制度;制度成本比较高。这些差别既是结构上的,也是功能上的。市场制度和行政制度的这些差别的管理学启示是,要尽可能地通过市场制度调节国家事务,当且仅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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