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变动趋势
现阶段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不相同的,下面分别讨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初次分配的情况。
4.2.1.1 公有制经济的初次分配
公有制经济的初次分配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上缴的税收、国有企业自己留存的资金和支付给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集体经济分为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和国有企业的初次分配基本相同,也是由以上三部分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则由四部分组成:上缴的税收、留存给集体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乡政府收取的管理费和农户自己的留存。由于集体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数据较难获得,因此以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各部分数据如表4.1所示。
表4.1 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初次分配组成
注:①税收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②企业留存是原始数据中的所有者权益。
③职工工资依据国有企业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相乘得到。
资料来源:根据2000—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4.1可以看出,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在初次分配中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所占比例在8%—14%,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国有企业自身留存的资金所占比例在80%以上,且近年来在不断下降;职工工资所占比例在5%—7.5%,2007年所占比例最低,只有5.53%,近几年来虽有小幅增加,但均不超过6%,可见在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占比非常低。
4.2.1.2 非公有制经济的初次分配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个体经济中收入的初次分配一般由两个部分组成:上缴给国家的税收和归劳动者所有的税后利润;私营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由三个部分组成:上缴给国家的税收、归企业主支配的收入及发给企业职工的工资。“三资”企业收入的初次分配分为四部分:除了分别以税收、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分配给国家、企业和企业员工的三部分外,还有一部分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外方投资者。
因为工业部门以外的私营企业数据较难获得,所以本书以工业部门的私营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数据见表4.2所示。
表4.2 工业部门的私营企业初次分配组成
注:①税收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增值税。
②企业留存是原始数据中的所有者权益。
③职工工资依据城镇集体单位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相乘得到。
资料来源:根据2000—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得到。
从表4.2可以看出,工业部门的私营企业在初次分配中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所占比例在9%—13%,2008年上缴的比例最高,达到12.57%;私营企业自身的留存所占比例最大,在75%以上;职工工资所占比例及工资水平均高于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这可能是因为私营企业生产效率更高,工资实行市场化决定。
4.2.2 现阶段我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相关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初次分配还存在以下问题。
4.2.2.1 劳动收入份额整体偏低
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动取决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下,劳动收入份额变动受要素投入比例、技术进步、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的影响。借鉴罗长远、张军(2009)的研究成果,以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即劳动收入占比)来间接衡量我国初次分配的劳动收入份额,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通过利用2006—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计算得到2005—2012年劳动收入占比数据,如表4.3和图4.1所示。
表4.3 2005—2011年劳动收入占比
资料来源:根据2006—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得到。
图4.1 2005—2012年劳动收入占比
从表4.1和表4.2可以看出,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在各自部门的初次分配中所占比例很低;而从表4.3和图4.1也可以看出,2007年和2008年的劳动收入占比跌至39.74%,2012年也只有45.26%,与欧美等国60%以上的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有相当差距。
出现劳动收入份额偏低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使得工资不随劳动力需求的增长而增长,同时也使工资对劳动生产率和物价的变化不够敏感。这意味着,当存在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物价上涨时,工资的提高不够显著,由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所带来的利益大部分转化为利润而非工资,从而经济增长的成果不能由劳动者分享。只有当我国劳动力需求上升使得剩余劳动力供给逐渐消失,工资对劳动力供求关系反应正常时,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趋势也将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化是成U形变化的。二是偏重经济指标的政绩考核制度,导致地方政府在地区间的招商引资竞争中,将低劳动力成本和低劳动保护作为招揽投资者的必要手段,使资本谈判能力上升,并弱化劳动力的谈判地位,从而出现弱化劳动保护,“重资本、轻劳动”现象的蔓延。三是国企改制和外资进入使我国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超过工资竞争效应,从而使劳动收入份额呈短期下降趋势。四是我国收入分配政策未及时调整,使得我国的大多数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人等收入群体的工资过低且多年未作出调整,进而出现政府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而经济增长速度又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局面。
4.2.2.2 行业差距过大
2003—2012年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数据如表4.4所示。
表4.4 2 0 0 3—2 0 1 2年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注:①电力包括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②交通邮政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③IT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产业。
④租赁包括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⑤科技服务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⑥水利包括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⑦居民服务包括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⑧卫生包括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⑨体育娱乐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⑩公共管理包括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业。
资料来源:2004—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4可以看出,金融业、IT业、科技服务业的平均工资在19个行业中位居前三,后三位的分别是农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以及建筑业。2003—2011年年人均工资总和排名第一位的IT业是排名最后一位的农业的4.18倍,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行业收入差距在3倍左右的水平。2010—2012年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业平均工资把其他行业远远甩在后面。
造成行业差距过大的原因在于: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有待突破。在石油化工业、邮电通信业、电力行业、金融业等垄断性行业中,国有企业凭借特许经营等,在交易方式、制定价格等方面与非垄断行业及居民部门形成非公平交易,将非垄断行业创造的一部分财富和居民部门的一部分收入剩余,以经营收入形式转化为垄断企业利润,垄断利润的一部分又以内部分配形式转变成企业内部职工的高收入。从本质上来看,垄断行业管理者和职工的高收入主要来源于垄断收益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不合理分配,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由于无法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更不可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这就形成了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职工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程度。另外,由于缺乏对国企利润审核、红利使用等有效制度,国企红利不想政府和国家转移,直接剥夺了广大人民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分享,导致居民部门获得的转移收入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相应下降。
4.2.2.3 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与分配秩序混乱
同工不同酬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许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存在大量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合同工等,同样的职称、学历,同样的能力,从事同样的岗位,有的单位编制外职工与编制内职工收入差距在5倍以上,甚至10倍。产生同工不同酬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城乡分离制度的存在;二是计划经济残留的怪胎;三是既得利益集团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对编外人员利益的剥削和侵害;四是法律制度的缺失。
造成分配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渐进式改革带来的政治权力市场化。这种市场化表现为三种:一是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凭借权力所进行的寻租行为;二是行政垄断现象;三是权力与资本的结盟。于是许多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产生了大量的灰色收入,同时许多私营企业则存在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根据王小鲁(2011)的研究,灰色收入来源主要有:公共资金流失、金融腐败、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10]。
4.2.2.4 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过大
2012年全国各地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数据,如表4.5所示。
从表4.5与图4.2可以看出,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前五位分别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广东,均为东部沿海省市;而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在后五位的分别是:甘肃、新疆、青海、黑龙江、西藏,除黑龙江省外,其余均是西部省份。2012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甘肃的2.34倍,说明收入差距过大。
表4.5 2 0 1 2年全国各地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 单位:元
资料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图4.2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12年各地区按来源划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数据,如表4.6所示。
表4.6 2 0 1 2年各地区按来源划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单位:元
续 表
资料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6与图4.3可以看出,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均为东部沿海省市。而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在后五位分别是:甘肃、贵州、青海、云南、西藏,均为西部省区。最高的上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最低的甘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95倍。
图4.3 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纯收入
为了方便在时间上将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对比,列出2001—2012年各自的数据并进行,如表4.7所示。
从表4.7可以看出,2001—2012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大大高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前者是后者3.2倍,如果把城镇居民在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考虑进来,则城乡居民收入比会远远高于这个数值;而且这12年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大部分时间都要高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2.57%,高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每年10.76%的增长速度。
表4.7 2001—2012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
资料来源:2002—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造成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过大原因有以下两点。
(1)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末,我国实行了东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的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对这些区域实行投资、财税、信贷、外贸外资、价格等优惠政策,打破了地区发展上的平均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东部沿海地区较快地发展。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别是沿海和内地之间竞争条件和发展机会的不均等,不仅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也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将过去偏重于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调整为注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力图改变过去区域经济增长不平衡的态势,先后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发展战略,对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明显增强,但不同地区居民在发展机会上的不平等短期内难以扭转,初次分配的差距仍然很大。
4.2.2.5 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巨大
按照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分类标准,城镇居民按收入分为八个等级,农村居民按收入分为五个等级。2012年城镇居民按等级划分的收入数据,如表4.8所示。
表4.8 2 0 1 2年城镇居民按等级划分的收入数据 单位:元
续 表
资料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表4.8可以看出,2012年城镇最高收入户的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是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值的2.59倍,是最低收入户的7.59倍,是困难户的9.29倍;2012年最高收入户的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城镇平均值的2.6倍,是最低收入户的7.77倍,是困难户的9.79倍。由此可以看出,城镇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异巨大。
从表4.9可以看出,农村高收入户的平均每人总收入是低收入户的5.13倍,其中现金收入是低收入户的5.97倍;平均每人纯收入是低收入户的8.21倍,其中工资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8.16倍,家庭经营纯收入是低收入户的9.06倍,财产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16.81倍,转移性收入是低收入户的4.55倍。显然,农村不同收入群体差距巨大。
表4.9 2 0 1 2年农村居民按等级划分的收入数据 单位:元
资料来源: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
造成不同收入群体收入差距的原因有: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与工业、服务业差距较大。由于严格的户籍制度等政策的限制,农业剩余劳动力并没有顺利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规模庞大的农民群体和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导致了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国家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投入的严重不足,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居民公平参与竞争以获得平等收入的能力,大批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只能从事收入较低的体力劳动,进而导致劳动者报酬整体水平较低且呈现相对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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