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及其常用术语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综合上一节的叙述,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如表2.2所示。
表2.1 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续表
(一)股票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给股东的持股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息或红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融资工具。
(1)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股不是实物股票,而以无纸化电子记账的形式存在。A股的持有者为中国大陆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持有主体的不同,A股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①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
在股改完成以前,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不能在股市交易。
③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2)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上海以美元交易,深圳以港币交易)。
B股市场于1992年建立,最初仅限外国投资者买卖交易。自2001年2月19日开始,B股市场对国内投资者开放。
B股也不是实物股票,而以无纸化电子记账的形式存在。与A股市场的“T+1交割”制度不同,B股实行“T+1回转交易”、“T+3交割”制度,即当日成交的B股可在第二日卖出,但是需在第三日交割;B股也有涨跌幅(10%)限制。
(二)债券
债券是由合法发行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并承诺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1.根据发行主体的差异,债券可分为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亦可分为纸质实物债券、凭证式和电子记账式等类型。
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发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如果要在证券市场上市(一般是电子记账式的),则还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按照预定的条件与价格转化为一定数量普通股的公司债券。这类债券通常在证券市场融资不是很顺利的时候发行,票面利息率往往比一般公司债券要低很多。其利益在于将来当该公司股票价格高涨的时候可以转换成股票。
3.可分离债券,(Bond with Attached Warrant或Equity Warrant Bonds,简称WBs),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被译为附认股权公司债。它是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营,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由基金委托人共担投资风险、分享证券投资收益的集合投资方式。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事先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申购。封闭式基金通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的发行总规模不固定,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并可应投资者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3.创新型封闭式基金:是对封闭式基金的改良类型,例如结合开放式基金的一些特性等。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的具体产品设计主要交由基金公司自行研发,监管部门不会主动参与。
目前,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基金存续期内,若上市交易后的折价率(市价减净值再除以净值)连续50个交易日超过20%,则基金可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转换运作方式,成为开放式基金(LOF),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该内容被称为“救生艇条款”。大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采用这一应对长期高折价率的措施。
其次,将基金结构化分级,即整个基金由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两级份额组成。两级份额分别募集和计价,但资产合并运作,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基金。
例如,瑞福结构化股票型封闭式投资基金将基金份额分成优先级基金份额(称为“瑞福优先”)和普通级基金份额(称为“瑞福杠杆”)两个级别。两个级别的份额分开募集、合并运作。两个级别份额交易方式不同,瑞福杠杆与普通封闭式基金类似,在深市上市交易,存续期内规模不变。瑞福优先不上市交易,每年开放一次,进行集中申购、赎回。当业绩低于基准收益率时,瑞福进取的收益要完全划给瑞福优先;超过基准收益率的部分,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按1∶9进行分配。
另外,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0%,投资风格要比传统封闭式基金激进得多。
4.LOF基金:是Listed Open-Ended Fund的英文缩写,中译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的网点上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
5.ETF基金:是Exchange Traded Fund的英文缩写,中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又称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基金资产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组合中的股票种类与某一特定指数(如上证50指数)包含的成分股票相同,其股票数量比例与该指数的成分股构成比例亦保持一致。这样一来,投资人可以通过下达单一的交易指令,一次性完成一个投资组合(例如某个指数的所有成分股股票)的买卖。
投资人可以直接向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交易所交易基金,但这通常有最低数量的限制。而且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两种方式,但在卖出或赎回时,投资者得到的是一揽子股票而非现金。
交易所交易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以现金方式进行。
(四)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首先将债券销售(或质押)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按约定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债券回购标的债券所有权转移情况不同,债券回购可以划分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与债券买断式回购。
(五)权证
我国的权证及其交易市场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
权证反映的是权证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权证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在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既定资产。
我国证券市场现有权证所对应的资产主要是特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人主要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
根据权证持有人拥有买或卖的不同权利,可以把权证区分为认购权证(类似于看涨期权)和认沽权证(类似与看跌期权)两种类型。所谓认购权证即权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从权证发行人那里购买股票的权利;所谓认沽权证即权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有向权证发行人售出股票的权利。
根据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期限约定,可以把权证区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两种类型。所谓欧式权证是指权证持有人只能在到期日行权的权证;所谓美式权证是指权证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前随时都可以行权的权证。
除了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两种类型之外,目前还存在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种类型的权证,俗称百慕大权证。这种类型的权证通常在权证上市日与到期日之间设置了多个行权日。因此,百慕大权证的持有价值会低于美式权证,但要高于欧式权证。
另外,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权证可分为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两种类型。其中,股本权证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即在权证执行的时候由上市公司以约定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股。可见,股本权证只能是认购权证。而备兑权证则由上市公司之外的机构(例如非流通股股东)发行,它不是以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来实现,而是以其他资产为标的证券(例如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此,备兑权证具有认购权、认沽权等类型。
目前,权证可以做“T+0”交易,即允许权证在当日进行多次买卖。
权证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配合执行权证权利的义务。
权证的标的证券俗称“正股”,是指权证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行权,即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行权价格,即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行权比例,即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例如,假定某认购权证的行权比例为0.1,则10份权证可以买入1股股票。
显然,随着正股股价的上升,认购权证的价格会上升,认沽权证的价格会下跌。反之,随着正股股价的下跌,认购权证的价格会下跌,认沽权证的价格会上升。
若权证交易价格高于其当前执行的实际价值,则称该权证处于溢价状态:
认购权证溢价=认购权证成交价-(正股股价-行权价格)×行权比例
认沽权证溢价=认沽权证成交价-(行权价格-正股价格)×行权比例
可见,权证的溢价相当于它的时间价值,即在权证到期之前可能给持有人带来的潜在利益。也就是说,权证的价值应该等于权证被立即执行的价值与继续持有的时间价值之和。
但一般来说,溢价越高,持有权证的潜在风险越大。这是因为溢价越高,其时间价值高于溢价的可能性越小。所以,溢价率也是量度权证投资风险高低的一个指标。
①认购权证溢价率:即衡量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上升多少个百分点才可让权证投资者在到期日能够收支相抵。
②认沽权证溢价率:即衡量在权证到期前,正股价格需要下跌多少个百分点才可让权证投资者在到期日能够收支相抵。
二、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指的是我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本施行分类设置,同股不同权的状况。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担心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因为股权的稀释而丧失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就人为地将股票分成了法人股(或者说是非流通股)和个人股(或者说是流通股,可以在股市上自由买卖的)。其中,流通股只占大约总股本的三分之一。
但是,股权分置存在很多的问题:
首先,在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包含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三分之二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客观上缩小了股票供给,使得股票定价偏高,增加了股市的投机性。
其次,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得到资本变价收入,所以他们最关心的是资产净值的增减、分红的多少。而流通股股东则更关注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由于资产净值的变动与股价的变动并不总是互为因果,所以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并不一致,这就造成公司治理的困难。
第三,实现资产增值,为股东增加财富是企业所追求的目标。而国家则经常还要考虑到利用企业实现某种社会公共目标(例如就业等)。在非流通股中,国家股占绝对或较大比例,其委托人代表的是国家利益;而作为流通股股东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则考虑的是实现企业的市场增值。这就进一步地扭曲了公司的行为。
第四,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共存的局面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交易价格往往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价格,这样会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转让和估值。
可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强化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
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推出的认购、认沽权证等各种对价方案也推进了资本市场创新。
实际上,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我国最开始设想的是实施国有股减持,后来又提出实施股份全流通,最后才提出了所谓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所谓股权分置改革,就是经由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由相关各方协商,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启动。
截至2006年底,沪深两市共1 301家上市公司已完成或者进入股改程序,占应股改公司的97%,未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仅40家。2007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1 298家已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这些上市公司的市值占应改革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三、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通常涉及下列当事人:
(1)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通常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
(2)特定目的机构。也称特定目的受托人(SPY),指的是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该特定目的机构通常需要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的破产对其不会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有些证券化产品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则需要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1992年,海南首次推出“地产投资券”的资产证券化项目。1996~2002年,我国又间断性发生了几起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案例。2000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获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但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得以实施。2003和2004年分别有少量准证券化的案例。
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5年年底,国开行41.772 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
2005年9月和12月,“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中金公司管理的“联通收益计划05”分别在上证所大宗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2005年12月,深市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莞深收益计划”上市交易。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从产品数量和发行规模上来看,沪深两市的企业资产证券产品比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略胜一筹。截止2006年10月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总规模约为405亿元。其中,由8家券商发起的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约263.45亿元;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9月发行的CMBS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11.52亿元;深国投10月发行的准ABS信托产品0.8亿元;建行和国开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29.241 5亿元。产品种类包括专项管理计划、跨国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准证券化信托产品。
四、我国证券市场主要交易品种的代码设置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壮大,目前在沪深两市挂牌交易的品种愈来愈多。其主要交易品种挂牌交易代码的设置规律大致归纳如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代码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交易品种的设置代码是六位数。其最左侧的三位数作为证券种类标识码(如图2.3所示);其中的首位数字标识证券大类,其余的两位数字标识该大类下的衍生证券,而证券代码的后三位为顺序编码。
图2.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设计编码
表2.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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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代码
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交易品种的代码也是六位数。其最左侧的两位数作为证券种类标识码(如表2.4所示);其中的首位数字标识证券大类,第二位数字标识该大类下的衍生证券。而证券代码的后四位为顺序码。
表2.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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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中,【030000,032999】是认购权证代码区间;【038000,039999】是A股认沽权证代码区间;证券代码【037001,037999】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员工认股权的证券代码区间;【033000,036999】为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
注2:其中,【112000,112999】是公司债的证券代码区间;【115000,115999】是分离交易型可转债的证券代码区间;【119000,119999】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代码区间;国债回购:13180*~1318**;企业债券回购:131900、131901、131910、131911。
注3:其中,ETF基金代码区间为【159900,159999】;创新式基金:150***;LOF基金:16****;封闭式基金:18****。
注4:其中,369999为用于投资者服务密码激活/挂失处理的专用证券;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368999】区间,根据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如300001证券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此类推。
注5:其中,代码以395开头的证券用于揭示成交量统计指标。
另外,2004年起的中小企业板代码为002***。
自2001年开始,深交所将国债的证券代码作了相应调整,具体方法是:“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期数”,之后以三四位为年份,末两位为期数。原代码中最后一位数是用来表示国债期限的,现用来表示当年国债发行的期数(顺序号)。
最后专门说一下权证简称的设置规律:权证简称为“XYBbKs”的结构,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是发行人的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为发行人编码; K为权证类别,其中:“B、C”表示为认购权证(上海证券交易所为B(Buy Warrant),深圳证券交易所为C(Call Warrant)),P表示为认沽权证(Put Warrant);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宝钢JTB1”中,“宝钢”表示该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宝钢股份,“JT”表示该权证的发行人是宝钢集团,“B”表示该权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1”表示该权证是以宝钢股份为标的证券的第一只权证。
五、证券市场的一些常用术语
(一)S股、SST股、S*ST股、XD股、XR股、DR股
(1)XD股,表示当日是这只股票的除息日,XD是英语Exclude(除去)Dividend(股息)的简写。在除息日的当天,股价的基准价比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要低,因为要从中扣除股息。
(2)N股,表示这是只当日新上市的股票,字母N是英语New(新)的缩写。新股上市当日的股价不受涨跌幅限制,即涨幅可以高于10%,跌幅也可低于10%。
(3)XR股,表明当日是这只股票的除权日。XR是英语Exclude(除去)Right(权利)的简写。在除权日当天,股价也会由于股本规模的增大而摊薄、降低。
(4)DR股,表示当天是这只股票的除息、除权日。DR是Dividend(股息)Right(权利)的缩写。有些上市公司分配时不仅派息而且送、转红股或配股,所以出现同时除息又除权的现象。
(5)S股,表示该股票没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2006年国庆节以前,凡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前面都加上一个“G”,以区别没有股改的股票;而在这以后,“G”字去掉了,股票恢复原来的名称,对那些没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名称前加上“S”。
(6)SST股,表示该股票是没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已经连续两年亏损的、目前处于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阶段的股票。
(7)S*ST股,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且还没有完成股改。
(二)ST股、*ST股
1.ST股
沪深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缩写“ST”)。
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就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亦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所谓“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终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在原股票名前加“ST”;(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截至2009年8月17日,沪深市场中ST股票共有117只,占两市股票总数的7.4%。
2.*ST股
2003年5月8日开始,警示具有退市风险的股票而启用了新标记*ST。适用于连续亏损三年的股票。对于标有此标志的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三)暂停上市公司、停止上市公司
1.暂停上市公司
如果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证券交易所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即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是不能转让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因第(1)、(2)、(3)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因第(4)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在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没有达到恢复上市条件的,以及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再次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鉴定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2.终止上市公司
终止上市又称“退市”或“摘牌”。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2)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资金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将面临较大压力。对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来说,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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