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国际保理服务业务的当事人
按《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修订本)规定,国际保理的当事人主要有:
(1)出口商(Exportor)。是指对提供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并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2)进口商(Importor)(债务人)。是指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3)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是指与出口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出口保理商通常在出口商的所在地。在国际单保理的情况下,无出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是指在进口国同意代收由出口商出具发票表示的并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一方。根据本规则,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必须付款。
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各有关当事人分别根据所签署的保理合约办理保理业务。签署的各项保理合同是确定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国际保理服务中的几项特定行为
(1)核准。进口保理商根据其对进口商资信情况的评估,向出口保理商承诺对受让应收账款承担一定限额的坏账风险的行为。
(2)让渡。由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让渡应收账款的权利。
(3)融资。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让渡给他的应收账款,在出口商申请下,出口保理商给予一定百分比的融资。
(4)再让渡。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将受让应收账款让渡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5)出具贷记通知。由于某种原因,出口商为表示同意减少收款金额而向进口商出具贷记通知书的行为。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单保理模式下的基本程序
此模式下出口地银行不是出口保理商,出口地银行与出口商之间没有订立保理合同,不是保理业务的当事人而是“中间媒介”。
国际单保理业务的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付代理结算方式时,由卖方向进口国的保理商申请资信调查,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并提交需要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有关信用额度。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将有关发票和货运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并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并提供100%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对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按保付代理协议规定的日期将全部款项扣除费用后,转入出口商银行账户。如果卖方有融资需求,进口保理商也可于收到发票副本后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则在收到进口商(买方)付款之时,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见图8-1)。
图8-1 单保理模式
故单保理只有三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
(二)双保理模式下的基本程序
出口商与出口地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也签有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该模式下有四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都采用双保理方式,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谈判约定采用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然后由卖方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接着由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委托协议。卖方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交给出口保理商,由其立即传送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各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逐一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并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按核定的信用额度发货或提供服务,出口商履行合同后,将发票和装运单据或其他有关单据直接寄交进口商,发票副本送出口保理商。如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并向进口保理商定期提供应收账款清单,由其协助催收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则立即将等值价款付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20%的货款付给出口商。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出口商只需同出口保理商接触,进口商也只同进口保理商联系,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见图8-2)。
图8-2 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多样(见图8-3),其操作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是归结起来,一笔普通的国际双保理业务有以下这些具体步骤。
(1)确定信用额度。出口商有意以国际保理方式进行贸易结算,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提交“出口保理额度申请表”。
(2)传递信用额度申请书。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提出的信用额度申请通过电子方式传递给与之有业务往来的进口保理商(假设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已经存在《保理商代理合约》)。
(3)资信调查和评估。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4)通知核准信用额度或拒绝。进口保理商对确定可以给予出口商的信用额度,以通知书形式将资信调查结果和批准信用额度传递给出口保理商。
图8-3 国际双保理流程
(5)通知核准信用额度。出口保理商告之出口商已核准的信用额度。
(6)签订国际保理协议。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国际保理协议》,详细规定保理业务操作细节。
(7)签订销售合同。供货商与进口商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并按合同发运货物和直寄全套单据。
(8)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出口商填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出口商将经签署的《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以及提单副本、发票副本提交给出口保理商以转让应收账款。
(9)融通资金。出口保理商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无误后,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向出口商提供已核准应收账款金额的不超过80%的资金融通。
(10)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出口保理商再将单据连同经签署的《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提交给进口保理商,至此该笔款项的权利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入账。
(11)催收货款。进口保理商定期催促进口商按期限付款。
(12)到期付款。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支付发票全部金额。
(13)转付货款。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拨交出口保理商。
(14)付清余款。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将货款余额交出口商。
举例说明
中国银行保理业务流程
中国银行保理业务具体运作步骤:
(1)出口商寻找有合作前途的进口商。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4)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8)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9)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1)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
(12)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3)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出口商。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
在这个流程中,牵涉到的当事人已经很清楚了,即:出口人,或称供货商;进口人,或称债务人;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涉及的文件有:(1)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国际保理协议》。(2)出口商填写的《出口保理额度申请表》。(3)《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4)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商代理协议》。(5)通知已核准的信用额度的文件。(6)各当事人之间还会传递一些对账单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文件自然是《国际保理协议》了,作为一份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该协议直接约束着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的行为,而这两方又分别与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关联,如果在该笔交易的结算中发生了任何争议,其解决方法在《国际保理协议》中都作出规定。而其他文件的内容或者传递方式也在《国际保理协议》中有相应表述。可以说《国际保理协议》的地位和信用证业务中的信用证有着相同重要的地位。
四、《国际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有效期限
保付代理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如有需要,可于次年转期。否则,协议逾期后将自动失效,但在有效期内发生的未了业务继续按原协议规定办理,直至全部清理完毕为止。
2.收购应收账款
出口商同意并保证按照保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协议生效时已存在的和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通过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而产生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并使其不受留置权和抵押权的影响。出口商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和集团成员的销售属不合格应收账款,保理商不予收购。
3.核准与未核准应收账款
在保付代理协议有效期内,出口商可以随时向保理商申请核准由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则以书面通知该应收账款核准与否。出口商也可随时要求保理商为自己的客户核定一个信用销售额度,但必须如实提供所掌握的有关该客户的资信情况。保理商以书面通知核准的应收账款和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应收账款均叫做已核准应收账款。对已核准应收账款(又称做买方的已核准债务),保付代理商可以提供无追索权融资和坏账担保。对未核准的或超出信用销售额度的应收账款(叫做未核准应收账款,或买方的未核准债务),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并不承担坏账风险。
4.收购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保理商收购应收账款的价格也就是发票金额作了下列折扣后的净额。(1)出口商根据正常的贸易条件所给予客户的回扣、佣金和折让。(2)根据保付代理协议所计算出的贴现费用。贴现率通常为现行的透支利率。(3)根据应收账款总额计算出的保理商的管理费用。费率幅度从0.75%—3%不等,根据服务项目和业务量大小而定,通常不超过2%。保理商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收购价款,并有权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冲账权和抵消权。
5.债权转让及履约保证
出口商必须应保理商的要求并按协议规定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保理商,并将这种非抵押性质的转让书面通知债务人。保理商作为出口商的代理,可以其名义实施这种转让和通知。当通过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发生转移时,出口商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也被认为随之转移,如所有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等。出口商承认、接受并保证始终严格遵守保付代理协议的所有条件和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对下列事项进行担保。(1)所有出售的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当交易。(2)出口商已全部履行了有关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3)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已被或将被客户接受,并不会发生争议及贸易纠纷。(4)客户不是出口商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集团成员。
6.限制条款
(1)未经保理商以书面认可同意,出口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者。如在协议签订时已存在对应收账款的某种抵押,应保理商的要求,出口商必须负责解除这种抵押。(2)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后,出口商不得再与任何第三者签订类似的协议。(3)未经保理商以书面认可同意,保付代理协议也不得转让。
7.协议的立即终止
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保付代理协议的规定,或申请自动清盘,或被迫清盘,或被债权人指定的接管人接收了资产,或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因法律诉讼而遭扣押时,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违约行为。这时保理商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但仍保留其所有的正当权益,并可以用主动借记的方式将未付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出口商。
本章小结
国际保理在我国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保理商向出口人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又是一种短期的贸易融资方式。其基本特点是:集结算、管理、担保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售后服务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或债务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等。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有两种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方式。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一般都采用双保理方式。我们应该熟悉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和《国际保理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
国际保理 出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 进口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应收账款回收 信用销售控制 买方信用担保 核准应收账款 国内保理 坏账担保 让渡 预先信用额度评估 双保理模式 出具贷记通知 单保理模式
练习与思考题
一、将下列英文翻译成中文
1.International Factoring 2.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3.Export 4.Import 5.Export Factor 6.Import Factor 7.Export Trade Finance 8.Maintenance of Sales Ledger 9.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 10.Protection for Buyer’s Credit 11.Credit Control 12.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13.Approved Receivables 14.Preliminary Credit Assessment 15.Approval 16.Issuing Credit Note 17.Assignment 18.Domestic Factoring 19.Single Factor System 20.Two Factor System
二、选择题
1.国际保理是集( )于一体的综合性财务业务。
A.销售账务处理 B.收取应收账款 C.买方信用担保
D.出口贸易融资 E.以上都不是
2.保理服务对出口商的影响有( )。
A.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B.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
C.能节省非生产性费用
D.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
E.减少出口成本
3.保理服务对进口商的影响有( )。
A.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 B.简化进口手续 C.扩大营业额
D.避免货物风险 E.增加成本
4.保付代理业务根据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 )。
A.到期保付代理 B.融资保付代理 C.公开型保付代理
D.隐蔽型保付代理 E.无追索权保理
5.保付代理业务根据提供融资与否分为( )。
A.到期保付代理 B.融资保付代理 C.公开型保付代理
D.隐蔽型保付代理 E.无追索权保理
6.国际单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 )。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7.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 )。
A.出口商 B.进口商 C.出口保理商 D.进口保理商
8.保理与福费廷的相同点有( )。
A.付款都可以是无追索权的 B.提供买方信用担保
C.主要用于大型资本货物或大型项目 D.卖方可以获得出口融资
三、问答题
1.什么是国际保理?
2.简述国际保理服务对出口商的影响。
3.简述双保理结算方式的一般业务流程。
4.比较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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