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专门承保各种机动运输工具,包括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运载工具。由于各种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因而将运输工具保险划分为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和船舶保险三种。
(一)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它是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具有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等特点,决定了其自身的风险大,造成第三者责任风险亦大,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量大、投保率高。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具体的灾害包括:
(1)碰撞、倾覆。“碰撞”是指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倾覆”是指保险车辆因灾害事故造成本身倾斜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运行状态,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火灾”包括保险车辆本身燃烧和邻近火灾波及保险车辆;“爆炸”包括保险车辆油箱爆炸、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装载的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爆炸和外界发生爆炸涉及保险车辆,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冰陷”是指在经交通管理部门允许行驶车辆的冰面上,保险车辆通过时,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车辆损坏。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保险车辆受损(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修理费用分别理算。在施救前,如果估计这三项费用相加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可以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时,“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本保险车辆上一切人员和财产以外的他人和他物;“直接损毁”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次直接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受害者的死亡补偿、伤残补偿、医疗补偿及财物损毁补偿;“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公安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保险人来说,公安部门的处理是保险人承担责任与否的基础性依据,但又不是完全按照公安部门的处理结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制约保险双方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因此,保险人应承担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想一想:
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何作用?
3.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1)车辆损失险除外责任。具体包括:自然磨损、锈蚀、车辆自身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具体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共同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以及损失的费用不负责赔偿的具体原因包括: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竞争、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未按书面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不保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不属于基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既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不同,应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调整赔偿限额,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保险公司签发批单后,申请调整的赔偿限额才能有效。
5.赔偿处理
(1)车辆损失险赔偿处理。若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有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4.4)
第二,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4.5)
若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也有两种情况:
第一,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4.6)
第二,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4.7)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实际上适用于两个方面:车辆本身损失和施救、保护费用。这两方面应分别计算和赔偿,但都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多少次损失,只要每次赔款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依然有效。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处理。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金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制,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凡涉及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有代表参加事故损害赔偿的协商,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保险方无约束力。另外,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采用一次赔偿结案方法。也就是说,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此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均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实行绝对免赔率(让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案例4‐5
两保险车辆相撞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案情简介】
A车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损险保额为30万元,新车购置价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5万元。B车也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损险保额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为3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20万元。两车在保险期间发生碰撞事故,A车损失后实际修复费用为10万元,伤1人,人身伤亡补偿费为1.2万元;B车损失后实际修复费用为15万元,伤1人,人身伤亡补偿费为0.8万元,车上货物损失为0.6万元。经裁定,A车负主要责任。问A、B两车的承保人各自应承担多少赔款?(假设:主要责任方承担70%责任,次要责任方承担30%责任)
【理赔计算】
A车承保人的理赔计算:
A车承保人承担A车车损的理赔额:
10×30/50×70%×(1-15%)=3.77(万元)
A车承保人承担A车第三者责任的理赔额:
5(1-15%)=4.25(万元) (注:受限于责任限额)
两项合计:3.77+4.25=8.02(万元)
讨论一下:
为什么车损理赔要考虑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而在确定三责险的赔偿金额时却不考虑这一比例呢?
B车承保人的理赔计算:
B车承保人承担B车车损的理赔额:
15×30%(1-5%)=4.275(万元)
B车承保人承担B车第三者责任的理赔额:
(10+1.2)×30%(1-5%)=3.192(万元) (注:受限于赔偿限额)
两项合计:4.275+3.192=7.467(万元)
注:肇事双方各自实际承担的责任另行计算。
6.无赔款优待
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如果车辆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的,只要其中一个险别发生赔款,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偿优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但在事故处理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可补给无赔款优待;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7.机动车辆附加险
机动车辆的“车损险”和“三责险”,在保险责任范围方面有诸多限制,对于保险客户而言,只是实现使用车辆过程中基本的风险保障,但未能满足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者个性化的风险保障要求。在保险实务中,车辆保险客户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可在保险人提供多样化的附件险中选择适合自身要求的机动车辆附加险。保险人提供给客户选择的机动车辆附加险一般包括全车盗抢险、车辆停驶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划痕险、无过失责任险以及车上责任险等。
专栏4‐1
走进交强险
【交强险定义】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所有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本险;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2.赔偿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3.保障范围不同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或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4.费率确定的原则不同
在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可能不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5.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引起社会对交强险暴利的质疑。2007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了《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中国保监会决定受理该方案。由于费率调整方案的调整幅度较大,涉及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过后新颁布的《交强险条例》对分项责任限额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见表4‐1)。
表4‐1 《交强险条例》的调整 单位:元
专栏4‐2
汽车保险首张保单[2]
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用他研制的内燃机在曼德镇造出第一辆三轮汽车,于同年1月29日取得了正式的“汽车制造专利权”并在1888年8月进行了首次试车,从此,汽车走进了日常生活,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但汽车的产生既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广泛的效应,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交通拥堵、能源耗费、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等方面。据世界权威组织统计,全世界60亿人口每年死亡5200万人,其中死于交通事故的有50万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排人类死亡原因的第十位。而我国,形势更加严峻,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生车轮,每一分钟就会有一人因交通事故而伤残。多年来,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占总死亡人数的1.5%以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正是因为汽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影响,为转移由此而带来的损害,保险公司推出汽车保险。世界上第一张汽车保险保单是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于1895年签发的,是一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单。
案例4‐6
被盗车肇事失主被判赔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1日深夜,江苏常州的周先生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盗,公安机关为其出具了失窃证明。26日中午,盗车者驾车肇事撞死一人并逃逸。因周先生在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再续保,死者家属要求周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内赔偿11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分析意见】
原告代理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表明,当被盗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肇事者要求赔偿。
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缴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此判定由被告对11万元索赔全部承担也有失公允。如果在车辆被盗期间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似乎存在对盗窃者有益的倾向。显然,交强险相关法律法规仍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责任、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这里所说的飞机保险是指国内航线飞机保险。飞机保险具有险种多、价格高、损失大的特点。在我国飞机保险按责任范围分为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别及承运货物责任险与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别。飞机保险的主要条款包括如下内容。
1.保险责任
(1)飞机机身险。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损失;保险飞机起飞后15天尚未得到其行踪消息所构成的失踪损失;因意外事故引起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费用;清理残骸的合理费用;保险飞机发生上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飞机机身保险金额的10%。
(2)第三者责任险。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另外负责赔偿,并不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3)旅客责任险。航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在法律上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责任一般从乘客验票后开始到离开机场之前提取了他的行李时为止。
(4)附加险。在承保基本险的同时,还可以承保附加险。包括:①承运货物责任险。凡办妥托运手续装载在飞机上的货物,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由保险人负责赔偿。②战争、劫持险。凡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赔偿责任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具体包括: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飞机受损后引起被保险人停航、停运等间接损失;保险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
3.保险金额
在我国,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机身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净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新购买的飞机可按原值确定。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飞机种类收取固定保险费的,赔偿限额也是按飞机种类规定。
4.保险费率
飞机的保险费因其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其收费办法不一样。机身险保险费一般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是按照飞机种类和型别规定最高赔偿额和固定保险费的。旅客责任险保险费按照飞机的座位数计算。
5.赔偿处理
保险飞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按照净值或协商确定保险的飞机,则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市场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当以上飞机损失的一次赔款等于机身险保额的全数时,机身险责任即行终止。
案例4‐7
“6·22”武汉空难保险赔案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下午15时16分,武汉航空公司一架机号为B3479的国产运七型的小型客机从湖北恩施飞往武汉,在汉阳永丰乡四台村汉水边失事,4名机组人员和38名乘客全部罹难,同时将岸边一水泵船撞入江中,船上7名正在作业的工人也同时遇难。
武汉航空公司2000年3月15日为该飞机在太保武汉分公司投保2000万元的机身险和50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每一座位7万元的乘客法定责任险,总计保险金额为755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另外,武汉航空公司2000年4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国际部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确定每位机组人员最高赔偿限额为24.3万元。遇难的38名乘客中20名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航意险。
【处理结果】
本案中根据各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雇主责任险支付97.2万元,航意险赔付400万元,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每一座位7万元的乘客法定责任险都应予以支付。
【分析意见】
事故发生后,武汉航空公司立即通知各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武汉航空公司雇主责任险共97.2万元(24.3万元/人×4人),成为本次空难事故第一家支付保险赔款的公司。太保武汉分公司承保的7550万元机身险等一揽子保险中,除20%的法定分保外,中国再保险公司接受了40%的商业分保,总共60%的分保“中国再保险公司”全部自留,太保武汉分公司承保40%,接到报案后,中国再保险公司协助直接承保的太保公司做好空难的保险理赔工作,并表示,等太保公司的理赔告一段落后,中国再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保险责任。太保公司通过查勘、定损、缮制赔案,也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理赔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每一座位7万元乘客法定责任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航意险每位乘客20万元的保额,将向购买航意险的20名乘客赔付人民币400万元,空难后的6月26日至7月3日将购买航意险的赔款全部送到遇难者家属手中。同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将遇难者在本公司投保的非航意险赔款全部理赔到位。
(三)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这里所说的船舶保险仅指国内的船舶保险。船舶保险适用于各种团体单位、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以及股份制航运企业和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或租用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船舶保险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营业运输的,还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船舶保险的主要条款包括如下内容。
1.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保险责任同样基于船舶通常所承受的风险方面的考虑。船舶保险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台风、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火灾、爆炸、船舶在航行中失踪六个月以上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施救费用等。
2.除外责任
船舶保险除外责任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不具备适航条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超载、浪损、坐浅引起的事故损失、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和自然磨损、腐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因海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木船、水泥船的锚及锚链(缆)或子船的单独损失、清理航道、清理污泥的费用等。
3.保险期限
船舶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期满续保另办手续;逾期不续保,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
船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格。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5.保险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必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及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负有举证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赔款规定计算应赔金额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船舶全损赔偿。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在确定全损以前,被保险人为了进行施救或采取紧急措施而支付的费用,也一并赔偿,对此项费用,保险人在赔付船舶保险金额外,另行按保险金额限度负责。保险人按全损赔付以后,船舶所有权即转让给保险人,如果船舶构成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保险人可接受委付或拒绝,但不影响保险人对推定全损的赔偿义务。
二是,船舶部分损失赔偿。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价低的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需支付的修理费用,须经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修船厂三方根据受损船舶情况确定修理项目,签订协议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对超范围修理、不正常维修以及延迟修理而扩大损失程度的修理费用,保险人不予负责。
三是,船舶碰撞、触碰责任赔偿。该项赔偿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遵循按过失责任赔偿的原则:“全过失全赔,无过失不赔,有过失分摊。”但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
四是,共同海损和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共同海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摊付费用。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的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
案例4‐8
“海霞”轮保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15日,财产保险公司接受某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保险单。保单中载明:船名“海霞”,总吨位3500吨,保险价值500万元,保险金额500万元,承保船舶“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2004年12月16日零时至2005年12月15日24时止,共一年时间。
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40000元。双方就“海霞”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救捞局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海霞”轮于2005年7月6日奉命前往甲海域拖“东风一号”驳船,7月7日2时,接到“东风一号”驳船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驳船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甲水域。7月7日5时拖带“东风一号”驳船启船。5时20分,“东风一号”驳船左右偏荡严重,“海霞”轮与“东风一号”驳船联系不上。6时20分,“海霞”轮拖带的“东风一号”驳船艏部触碰锚泊于某锚地的“东江”轮右艏部,致使“东江”轮受损。“东江”轮的所有人因此向救捞局提出书面索赔。救捞局向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救捞局于2005年9月10日向海事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本案发生的碰撞事故不属于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船舶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因而保险人不应负责赔偿。
【分析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保单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除保单外双方并无其他明确约定。因此,当事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保单约定的船舶保险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救捞局未就被保险船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时的风险事先与保险公司另行约定,因此尽管被保险船舶在拖带业务过程中,对“东风一号”驳船与“东江”轮的碰撞负有间接碰撞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属船舶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因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救捞局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规,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救捞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船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问题,这涉及对船舶概念和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解。船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这应是双方当事人对船舶概念的约定。在本案中保单列明所保船舶为“海霞”轮,而不是“海霞——东风一号”拖驳船组。救捞局在此事故中混淆了船舶概念。
另外本案中保险公司只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这涉及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理解。船舶碰撞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海霞”轮没有与“东江”轮直接碰撞,根据《海商法》规定,间接碰撞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过失,即船舶有操纵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章的事实;二是必须有损失;三是过失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可见本案“海霞”轮与“东江”轮也不属于间接碰撞,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碰撞不属当事双方保险合同下的保险事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不属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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