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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统计制度和指标

时间:2023-11-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标统计制度包括商标统计机构和报表制度。我国的商标统计实行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统计报表制度就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商标处填报《商标管理统计表》汇总。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商标注册仍沿用1963年公布的商品分类表。商标统计指标的分类是根据商标的内涵和外延等特性进行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第二节 商标统计制度和指标

一、商标统计制度

商标统计制度包括商标统计机构和报表制度。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属于国家商标局,当然我国商标统计工作也由国家商标局负责。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后,内设商标局。根据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以及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依法撤销注册商标;依法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和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负责商标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国际注册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商标档案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案件指导处、监督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等16个职能处(详见图7.1),编制245人。现有工作人员210人,其中审查员144人。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也设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商标管理和统计工作。

我国的商标统计实行统计报表制度、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统计报表制度就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商标处填报《商标管理统计表》汇总。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就是商标的申请、检索等全部实现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这项工作首先是从采用商品国际分类开始的。

图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机构图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商标注册仍沿用1963年公布的商品分类表。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往来的扩大,这种分类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商标管理和国际注册的需要。从1988年5月18日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工作人员经过7个月的奋战,制成商标名称检索卡片305691张,图形检索卡片194891张,完成了21万余件注册商标从78个类别的国内商品分类向34个类别的国际商品分类的转换工作,并于1989年1月建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图形国际分类检索系统。1988年1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1993年新增加的服务商标也相应采用了国际分类,为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的国际化、科学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于1993年开始着手建立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至1999年初已基本实现商标申请、检索、查询和业务流程的自动化管理,使我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迈进了一个崭新的现代化阶段。

此外,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实行机构代理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已有商标代理机构2300多家。

二、商标统计指标的分类

商标统计指标的分类是根据商标的内涵和外延等特性进行的。因为商标的内涵外延特征很多,所以可以根据不同特性从不同侧面进行描述,从而构成一个指标体系。

根据商标法的内容,分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撤销、异议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和异议裁定。

根据商标的产生过程,分为申请数、注册数、转让数、许可数等。

根据商标的表现形式,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驰名商标和特殊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根据商品特性,将商标分为45类。商品分类是指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为了便于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划归为若干类,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编成表册。目前世界上商品分类表有两类:一类是本国独立实行的商品分类表;另一类是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88年11月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影响到如何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应影响到对商标权的保护。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3)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国际商品分类是在总结、吸收了许多国家商标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起来的,它为各国商标的检索、申请和档案管理提供了统一工具,为实现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条件。了解商品分类的依据,有助于确定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避免过宽或过窄,例如几个商品同属一类,只要申请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每个商标只申请一种商品,不利于扩大使用,但申请范围过宽,又会因有些商标不能及时使用而带来麻烦。

例如,中国的A企业将“飞跃”牌商标注册于某国第34类(“加工或未加工的烟草、烟具、火柴”)的某些商品上,但该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只把其商标用于烟斗所用的烟草上。后来,某国B企业在香烟上开始使用与“飞跃”商标类似的“飞鱼”商标,并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同时提出证明:在该国的大部分地区“飞鱼”牌商标现在已对他的商品而不是对A企业的商品具有显著性。经审查,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允许B企业注册其商标,并经B企业请求,禁止A企业在香烟上使用其“飞跃”牌商标。在此案例中,如果A企业只把其商标注册在“烟斗所用的烟草”上,只要未发生假冒情况,A企业就不能阻止B企业把一个相似的商标用在香烟。如果A企业的注册把各种烟草制品都包括在内,他就有权从一开始就阻止B企业,在各种烟草制品上使用相似商标。因此,在出口商品商标的注册申请中,对商标注册的范围不能过于限制,以防止被人钻空子。关于具体的详细分类,见本章附录1。

根据范围不同,分为国内和国际商标。国内商标是指在国内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其保护范围限于一国的国土管辖区域;国际商标指依据商标注册的某个国际条约在一国商标主管机构申请注册其受到所有缔约国保护的商标。比如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的商标即为国际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归属分类,按地区分类,按中介服务机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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