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
一、银行本票的含义和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中所说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有两种分类法:第一种是将其分为不定额银行本票和定额银行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定额银行本票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四种固定票面金额,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卡片联,第二联为本票联。由于四种定额银行本票专用性强,且使用较少,不定额银行本票更具通用性,能满足申请人任意额度的资金支付需求,因此2005年启用的新版票证将两种本票统一合并为不定额银行本票。第二种是转账和现金本票的划分,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的格式如表4-22、表4-23所示。
表4-22 银行支票第一联格式
表4-23 银行支票第二联格式
说明:(1)取消所有联次右上角“第号”字样;(2)取消第二联右下角会计分录、付款日期;(3)在“收款人”栏右侧增加本票申请人名称;(4)第二联背面背书栏由三栏调整为两栏,调整“发证机关”栏位置,“证件号码”栏后增加方格,增加被背书人栏高度。
二、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用于支取现金的,必须注明“现金”字样,即在大写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金额,且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三、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主要规定
(一)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银行本票无效。
(二)签发银行本票的规定
(1)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才能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
(3)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除出票人、背书人有特别约定外,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允许连续背书转让;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5)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6)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三)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需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可以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4)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单位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四、银行本票流转程序
银行本票的流转程序如图4-5所示。
图4-5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
五、银行本票的会计处理
(一)出票行签发银行本票
当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本票时,由申请人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签发银行本票。
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
用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注销。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本票
出票银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签发日期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使用中文大写。在不定额本票的第二联或定额本票正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定额本票正联交给申请人,不定额本票第二联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联或存根联加盖经办及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二)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交转账本票
持票人将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提交开户行时,代理付款行应审查下列项目:
(1)本票是否真实;
(2)提示付款期是否超过;
(3)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真实印模相符;
(5)不定额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相一致;
(6)本票的记载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7)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的提示付款栏签章;
(8)有背书转让的,背书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无误后,银行以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2.提交现金本票
如果收款人提交的是现金本票,收款人应该提交给出票行,出票行抽出原专夹保管的存根,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还需要验证本票上填写的收款人和申请人是否均为个人,在本票背面的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收款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有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留存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审核无误,办理付款,以本票作借方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票
贷:现金
(三)银行本票结清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应该与原留存的本票卡片户存根核对,审核无误后,以本票作借方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票
贷:存放央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四)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行处付款和结清本票的办理
出票行受理本行签发的本票,除不通过票据交换以外,可直接办理转账。以银行本票和进账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或现金)
(五)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和挂失的办理
1.银行本票退款
申请人因种种原因要求出票行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票
贷: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或现金)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申请人。
2.超过付款期限请求付款
持票人超过了付款期限,在票据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本票卡片或存根核对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具体分下列两种情况: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
由持票人填制三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本票
贷:活期存款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下面将分别讲述代理付款行和持票人开户行的处理。
①代理付款行的处理。持票人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二、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
②持票人开户行的处理。当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进账单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3.挂失和退款
本票挂失仅限于现金本票。当失票人到出票行挂失时,应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出票行收到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审核,与原留存的本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并未付款时,方可受理,银行以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在登记本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本票卡片或存根联一并专夹保管。
现金本票挂失后,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本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银行应抽出原保管的本票卡片,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或付款,具体做法参见上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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