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
一、委托收款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主要规定
(一)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办理委托收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天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如债务证明未到期的,则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上午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4)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在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办理拒绝付款。
(5)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基本一致,请参见托收承付结算流程图,即本书第142页图4-7。
四、委托收款会计处理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托收凭证的格式与内容见表4-31、表4-32、表4-33、表4-34、表4-35。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连同有关托收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表4-31 托收凭证(受理回单) 1
表4-32 托收凭证(贷方凭证) 2
表4-33 托收凭证(借方凭证) 3
表4-35 托收凭证(付款通知) 5
说明:将委托收款(委邮)、委托收款(委电)、托收承付(邮划)、托收承付(电划)凭证进行合并。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对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回收款人;
将第二联凭证专夹保管,并据以登记“发出托收凭证登记簿”;
将第三联凭证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的,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均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行号)转划我行(社)”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注明收到日期,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付款人付款的处理手续
(1)如果付款人为银行。付款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附件)。其会计分录是:
借:××科目——××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或联行存放款项或联行往账)
(2)如果付款人为单位。银行在接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应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然后视付款人付款情况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银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银行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账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以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清算划收款专用凭证”或编制的邮划(电划)贷方报单作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是: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或联行存放款项或联行往账)
转账后,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上填明转账日期。然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收款人开户行;或以第四联托收凭证编制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或通过本行清算中心以第四联托收凭证内容,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传递划款信息。
第二种情况: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应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同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将其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其格式见表4-36、表4-37、表4-38、表4-39)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说明:(1)取消付款人与收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栏;(2)取消第二、三联右下角会计分录、转账日期内容;(3)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
付款人为银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的手续按上述付款人为单位的有关手续处理。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1.款项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及所附的第四联托收凭证,或者经本行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划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与其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填注转账日期后即以该联作贷方凭证,或者以“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二联作贷方凭证(此时第二联托收凭证作其附件)。其会计分录是: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或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来账)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转账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或“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托收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填制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其余手续与上述相同。
2.付款人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二、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以及债务证明,抽出原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托收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3.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核对无误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托收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其开户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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