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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记账凭证

时间:2023-1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记账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包括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所记金额有无错误,借方金额与贷方金额是否相等;一级科目金额与所属明细科目金额是否相符。记账凭证经过审核,如有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任务二 审核记账凭证

单元引言: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为了保证账簿登记的正确性,填制完成的记账凭证必须进行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任务描述: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应当掌握记账凭证的审核要点和错误凭证的处理方法,能够准确判断各种记账凭证存在的问题。

任务分析:会计人员对已编制完成的记账凭证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主要是审核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相符,经济业务所确定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等。

一、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审核要点

记账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与记账凭证所填列的张数是否一致;记账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相符。

(2)记账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包括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对应关系是否清楚,所记金额有无错误,借方金额与贷方金额是否相等;一级科目金额与所属明细科目金额是否相符。

(3)记账凭证中所列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列齐全,有无错误;有关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

记账凭证经过审核,如有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审核举例

指出下列记账凭证(图3-2-1、图3-2-2、图3-2-3、图3-2-4)存在的错误。

图3-2-1

图3-2-2

图3-2-3

图3-2-4

二、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前面我们已经学习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会计上,我们统称为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编制、办理业务手续、审核、整理、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对会计凭证传递的各个环节,应进行合理的分工,并以一定的形式明确各个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力,保障传递程序有效地进行。

会计凭证的传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凭证传递的路线和凭证在各个环节停留及传递的时间。由于各种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各种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的传递路线和时间也不尽相同。所以,首先应当根据各经济单位业务的特点,结合内部机构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规定会计凭证的传递过程,明确经办人员,以便及时办理凭证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其次,要根据各个环节办理经济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明确规定凭证在各业务部门停留的时间和传递交接时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重要的经济档案。为了便于随时查阅利用,各种会计凭证在办理好各项业务手续并据以记账后,应由会计部门加以整理、归类,并送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1.会计凭证的整理归类

会计部门在记账以后,应定期(一般为每月)将会计凭证加以归类整理,即把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按记账凭证的编号顺序进行整理,在确保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完整无缺后,将其折叠整齐,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以防散失和任意拆装。在封面上要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所属年月、起讫日期、起讫号码、凭证张数等。会计主管或指定装订人员要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然后入档保管。

对于那些数量过多或各种随时需要查阅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各种经济合同和重要的涉外文件等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注明。

2.会计凭证的造册归档

每年的会计凭证都应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档案部门接收的会计凭证,原则上要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由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明确责任。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要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

3.会计凭证的借阅

会计凭证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请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需要查阅已入档的会计凭证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但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4.会计凭证的销毁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保管期未满,任何人都不得随意销毁会计凭证。按规定销毁会计凭证时,必须开列清单,报经批准后,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在销毁会计凭证前,监督销毁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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