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商业汇票结算
任务一 了解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户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
任务二 熟知商业汇票管理
一、商业汇票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商业汇票的结算要求
(1)商业汇票的签发必须载明下列事项:标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事项缺一不可,否则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承兑汇票,银行不能办理贴现。
(4)商业汇票一律记名。
(5)商业汇票核算一般通过“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账户。
(6)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7)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二)商业汇票的结算规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4)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5)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6)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7)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8)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①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至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③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至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9)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至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10)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三)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商业汇票的挂失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挂失注销手续,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1)付款单位遗失的,应备函说明遗失原因,并附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送交银行申请注销,银行受理后,在汇票第三联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并盖章后即可注销。
(2)收款单位遗失的,由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协商解决,汇票到期满一个月后,付款单位确未支付票款时,付款单位可代收款单位办理遗失手续,其手续与付款单位遗失的手续相同。
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付款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格式如图4-12所示。
图4-12
银行承兑汇票背面如图4-13所示。
图4-13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办理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办理无真实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
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近两年在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2.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的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收取保证金
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经办银行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一般规定如下:
(1)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2)AA-级客户收取10%(含)以上保证金;
(3)A+、A级客户收取30%(含)以上的保证金;
(4)A-级客户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才得以确定。
1.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2.承兑银行的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兑付的基本程序
(1)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作为销货方,如果对方的商业信用不佳,或者对对方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信心不足,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较为稳妥。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有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所以能保证及时地收回货款。
(2)签发汇票。付款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留存备查,到期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随托收凭证寄付款行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出票人存查。
专家提示:
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逐项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中出票日期,收款人和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汇票金额大、小写,汇票到期日,承兑协议编号等内容,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联、第二联的“出票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及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3)汇票承兑。付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制完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将汇票的有关内容与交易合同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银行承兑协议”,并在“承兑申请人”处盖单位公章。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其内容主要是汇票的基本内容,汇票经银行承兑后承兑申请人应遵守的基本条款等。
(4)支付手续费。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付款单位办理承兑手续时向承兑银行支付手续费,由开户银行从付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承兑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每笔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5)寄交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单位按照交易合同规定,向供货方购货,将经过银行承兑后的汇票第二联寄交收款单位,以便收款单位到期收款或背书转让。付款单位寄交汇票后,编制转账凭证。
出纳员在寄交汇票时,应同时登记“应付票据备查簿”,逐项登记发出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收款单位及汇票金额等内容。
收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付款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单位出纳员据此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逐项填写备查簿中汇票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票面金额、付款单位、承兑单位等有关内容。
(6)交存票款。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地交存其开户银行(即承兑银行),以便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或贴现银行。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专人保管的银行承兑协议和“应付票据备查簿”及时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银行。
(7)委托银行收款。收款单位财务部门也应当经常检查专人保管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收票据备查簿”,查看汇票是否到期。汇票到期日,收款单位应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将汇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通知,按规定办理汇票收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如图4-14所示。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规定
(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是被背书人名称;二是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图4-14
(4)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6)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三、商业承兑汇票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由收付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本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样式如图4-15所示。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除以下几点外,其余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基本相同。
(1)签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持票人开户银行随托收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出票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须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门保管。
图4-15
(2)委托银行收款。作为收款单位,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托收凭证”,在“托收凭据名称”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托收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3)到期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按规定即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托收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2天内将托收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退回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托收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提交的拒付理由书后,将退回的托收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提交的拒付理由书第三联和第四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如果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已将托收款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
(4)贴现。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如汇票到期而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或无款支付时,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回贴现申请人,并从贴现申请人(收款单位)账户收取已贴现票款,收款单位收到银行特种传票后,可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申请贴现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银行将作逾期贷款处理。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申请贴现还存在着一个“或有负债”的问题,即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一种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债务。
(5)遗失及注销。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办理注销,不须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而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自行联系处理。商业承兑汇票流转程序如图4-16所示。
图4-16
(二)商业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商业汇票持有人办理汇票贴现的步骤如下:
(1)申请贴现。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应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汇票持有单位(即贴现单位)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银行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单位自身;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和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申请人持有的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以及是否超过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即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中,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而支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表示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账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账户。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登记有关贴现情况。
(3)票据到期。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不管付款单位是否无款偿付或不足偿付,贴现银行都能从承兑银行取得票款,不会再与收款单位发生关系。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汇票到期,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账传票时,凭特种转账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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