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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区别

时间:2023-1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的托收凭证后,将按照托收承付结算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还将查验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审查无误的,办理托收手续,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退还给收款单位。

项目八 托收承付结算

任务一 了解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的收付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订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划回方式有邮寄和电报两种。

托收:销货单位发出商品后,填制一式五联的“托收凭证”(“托收凭证”格式见表4-9),随同运输单据、提货单、发票等一起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注意:从2005 年7月1日起,“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均采用全国统一的一式五联的“托收凭证”。

承付: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即登记“票据收付登记簿”,并交业务部门核对签收。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

托收承付结算具有使用范围较窄、监督严格和信用度较高的特点,并且是向异地付款。

(1)按照规定,托收承付只适用于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其他性质的单位和除商品交易外的其他款项结算无法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的监督较为严格,从收款单位提出托收到付款单位承付款项,每一个环节都在银行的严格监督下进行。

(3)由于托收承付是在银行严格监督下进行的,付款单位理由不成立的不得拒付,因而收款单位收款有一定的保证,信用度相对较高。

三、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的条件

按照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付双方订有符合《合同法》的经济合同;

(2)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守合同规定;

(3)要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承运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如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证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④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证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⑤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⑥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⑦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⑧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四、办理托收承付的注意事项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订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

收款单位按照收付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要求发货或提供劳务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任务二 熟知托收承付管理

一、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一)收款单位委托收款的程序

(1)填写托收凭证。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向付款人发出商品后,即可委托银行收款。首先收款单位应填写托收凭证,收款单位出纳员在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时,应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凭证的各项内容,包括收款单位(即本单位)的全称、账号、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全称、账号或地址、开户银行;托收金额的大、小写;随凭证附寄的单证的张数或册数;商品发运情况(如运单的号码等);合同名称号码等,并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第二联“收款单位盖章”栏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2)银行受理托收。收款单位将填写完整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运单证或有关证件和交易凭证(如销货发票、代垫运杂费单据等)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如开户银行认为有必要,还需附送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收款单位的发运证件经银行验证后需要取回的,应向银行说明。开户银行收到收款单位的托收凭证后,将按照托收承付结算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必要时还将查验收付款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规定,开户银行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天。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办理,退回托收凭证。审查无误的,办理托收手续,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用公章退还给收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验证后,需要取回保管或寄存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还给收款单位。

(3)收款单位出纳员还应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登记“托收承付登记簿”,详细登记办妥托收的日期;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托收款项内容(如╳╳商品货款);托收金额等,待收到付款单位货款时再进一步登记收款的金额和收款的日期等。

(二)付款单位受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程序

(1)付款单位办理登记签收。付款单位出纳员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后,应按规定立即登记“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和“托收承付处理单”,然后交供应(业务)等职能部门签收。

(2)仔细核对,签署意见。供应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认真仔细地审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运单证和交易单证,看其价格、金额、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并签署全部承付、部分拒付、全部拒付的意见。如为验货付款的还应将有关单证和实际收到货物作进一步核对,以签署处理意见。

(3)付款单位履约付款。付款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方式,由收付双方协商选用,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实行验货付款的,收款单位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①实行验单付款的,其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到例假日顺延,对距离较远的付款单位必须邮寄的另加邮寄时间。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后,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货款的,银行视作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将款项按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单位。

②实行验货付款的,其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另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验货付款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由收款单位在托收承付凭证上予以注明,这样银行便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办理付款。

③付款单位承付托收款项后,应当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五联及有关交易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④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需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将当次托收的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4)付款单位承付期满,款项不够或无款支付时的处理。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其银行账户内无足够资金支付托收款项,只能部分支付时,银行将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用公章后交给付款单位作支款通知,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付款单位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银行按逾期付款处理。如果付款期满,付款单位银行账户无款支付时,银行填制“到期未收通知书”一式三联,加盖业务用公章后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通知收款单位。

(5)托收承付方式下的逾期付款的处理。购货企业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①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滞纳金),将其划给收款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滞纳金=逾期未付金额×延期天数×扣收比例

②按照规定,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的,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到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个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个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付赔偿。

③重新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托收承付结算程序见图4-18。

图4-18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付款单位的拒付

(1)拒付的条件。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没有注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款项的购销合同。

②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致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

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2)“拒绝付款理由书”的填写。购销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审查拒付理由。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或支款通知(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等寄还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4)付款单位拒付的处理规定如下:

①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对于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拒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受理,并实行强制扣款,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并对其处以2 000~5 000元罚款。

②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③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登记。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资进行详细登记。

④付款单位拒付后,对收到的收款单位发来的商品、物资应负责妥善保管,不能动用。银行如果发现付款单位动用收款单位的商品、物资,有权将款项从账户中转划给收款单位,并从承付期满之日起,扣计逾期付款滞纳金。

三、收款单位被拒付的处理

(1)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的拒付通知后,应认真对照合同条款,看对方提出的拒付理由能否成立,如属于对方无理拒付,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重办托收,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经济合同和有关证据、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付的,可以重办托收。

(2)如果是由于办理托收时所填写的付款单位地址、开户银行有误或者账号不符、单据不全等原因等被对方退回的,收款单位进行更正后,也可以向银行申请重办托收。

(3)如果是由于付款单位变更名称、账号等又不通知收款单位而影响结算的,其责任由付款单位负责。

(4)如果是由于银行工作上的差错造成付款单位拒付的,应由银行负责。

(5)如果确实是由于本单位发货错误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造成对方拒付的,应及时与付款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

(6)如果经过协商由付款方退回所购货物的,财务部门应编制转账凭证,冲销退回货物已入账的销售收入。

(7)如果经过协商,由收款单位给予付款单位一定的销售折扣,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承付手续,或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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