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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美团骑手工资怎么结算

时间:2023-11-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以前会计准则中所没有的,本准则许多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内容相似,所以读者可以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相关内容以加深对本准则的理解。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发行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四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以前会计准则中所没有的,本准则许多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内容相似,所以读者可以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相关内容以加深对本准则的理解。本节在大量研读本准则、国际准则第32号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写出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本准则的相关内容。

一、重要名词解释

本章涉及的重要名词如下。

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流动风险: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证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交付证券和资金。全额结算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但这种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资金量、结算系统处理能力和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适用于交易量较小、参与人较少的市场。银行间市场通常采取这种结算方式。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买入和卖出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余额进行轧差,以轧差得到的净额组织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的制度。净额结算又可以分为双边净额结算和多边净额结算两种形式。双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全部交易的余额进行轧差,交易双方按照轧差得到的净额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下,交易对手就是交收对手。例如,甲方从乙方买入1000股A股票(假定每股1元,忽略交易费用不计),后又卖给乙方800股A股票,经过双边净额结算后,甲方付给乙方200元,乙方交给甲方200股A股票即可。多边净额结算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中,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然后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其所有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轧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交收的结算方式。

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是投资决策中常用的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它是用来衡量当投资方案中某个因素发生了变动时,对该方案预期结果的影响程度。如果某因素在较小范围内发生了变动就会影响原定方案的经济效果,即表明该因素的敏感性强;如果某因素在较大范围内变动时才会影响原定方案的经济效果,即表明该因素的敏感性弱。

风险价值法:风险价值法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用以测量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量化模型。风险价值的含义VaR,即Value-at-Risk(风险价值),作为一种金融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已经被全球各主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和金融监管机构广泛采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其成员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采用VaR技术针对交易书中的所有项目建立内部市场风险模型。

二、关键内容解读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优先股发行时可附带各种不同的权利在确定优先股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时,发行人应评估附着在优先股上的特定权利,以确定它是否表现出金融负债的基本特征。例如,在特定日期或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可以赎回的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人有向股票持有人转移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合同要求发行人履行赎回优先股的义务,而发行人可能不履行时,不论是由于资金缺乏、受法规限制或是利润不足,都不能取消此项义务。发行人以现金赎回股票的选择权并不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人并没有转移金融资产给股东的现时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赎回股票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意愿。但是,当股票的发行人行使其选择权时——通常是通过将赎回股票的意向正式通告股东,就可能产生一项义务。

(2)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对这些金融工具,应在初始确认时,将相关负债和权益进行分拆,先计算确定负债部分的初始入账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部分初始入账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部分的初始入账金额。发行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例如,某公司20×7年1月1日按每份面值1000元发行了2000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2000000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转换为250股该公司普通股。该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该公司应先对负债部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以确定初始入账金额(折现率应为9%),再将债券发行收入与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配到权益部分。据此,负债部分的初始入账金额=2120000×(1+9%)-3+120000×(1+9%)-1+120000×(1+9%)-2=1848122元,权益部分的初始入账金额=2000000-1848122=151878元。

(3)如果优先股是不可赎回的,应根据附着在其上的其他权利确定适当的分类。对优先股的分类应以对合同安排实质的评估和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的定义为依据,当是否对优先股(无论是累积优先股还是非累积优先股)持有人发放股利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意愿时,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将一项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影响:

①以前发放股利的情况;

②未来发放股利的意向;

③没有发放优先股股利对发行人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④发行人的各种储备的金额;

⑤发行人对一段期间内损益的预期;

⑥发行人是否有能力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

(4)如果一项合同通过主体无偿地收取或交付固定数额的本身股票或者以固定数量的本身股票交换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进行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相应地,因此类合同而收取或支付的所有款项直接增加或扣减权益。例如,发行的、赋予对方以固定金额的现金购买固定数量的主体股票的权利的期权。但是,如果合同规定主体在既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日期、或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购买(赎回)其本身股票,则主体也应以赎回金额的现值确认一项负债。例如,在远期合同中,主体以固定金额的现金购回固定数量的本身股票的义务。

(5)主体以现金购买本身股票的义务产生了一项金融负债——该负债在金额上等于赎回金额的限制,即使主体必须购回的股票数量不是固定的或者这一义务取决于对方是否行使要求赎回的权利。例如,发行的股票期权,该期权要求如果对方行使期权,则主体必须以现金购回其本身股票。

(6)如果一项合同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即使将收取或交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取决于主体本身权益的市场价格的变动,例如,以现金进行净额结算的股票期权。

(7)如果一项合同将以可变数量的主体本身股票进行结算,且这些股票的价值等于某一固定金额或根据某一基础变量(如某一商品的价格)的变化而确定的金额,则该项合同是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签出的购买黄金的期权,这种期权一旦执行,将以主体与期权合同等值的主体本身权益工具进行净额结算。即使合同的基础变量是主体本身的股票价格而不是黄金价格,这类合同仍然是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类似的,如果一项合同将以固定数量的主体本身股票进行结算,但附着于这些股票的权利将发生变化,因而合同的清算价值始终等于某一固定金额或根据某一基础变量的变化而确定的金额,则该合同是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8)本准则第八条涉及的“或有结算条款”的解释。如果一项合同只有发生了极为罕见、严重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项的情况下才能够以现金或可变数量的主体自身股票进行结算,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类似的,合同可能规定在某一主体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合同不以固定数量的主体本身股票进行结算,但只要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则将这一合同归类为权益工具。

(9)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单列项目反映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⑤交易性金融负债;

⑥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报,不能相互抵消。凡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凡确认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凡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

(10)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消的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①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②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为简化结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往来款项定期以净额结算(在法律上有效)。这种情况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消的条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相关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

(11)与套期有关的披露要求如表4-3所示。

表4-3 与套期有关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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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的内容如表4-4所示。

表4-4 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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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如表4-5所示。

表4-5 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披露总览

三、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拥有符合金融工具定义的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列示和金融工具的披露。但下列各项不适用本会计准则: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4)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5)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6)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7)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8)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本准则属于新制定准则,之前没有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列报与披露的规范,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准则、制度当中。新准则与原制度比较,其差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上的差异

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等有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分类上与新会计准则有明显的差异,如涉及对投资的分类主要是依据投资的性质和目的,主要分为4类:自营证券、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而新准则对全部金融资产划分为4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2.对衍生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上的差异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表外业务披露,而且相关规定很少。以商品期货业务会计规范为例,旧的规范规定:未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期末浮动盈亏不能在表内列报,而只能在表外披露;对于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旧的规范也仅限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对于利用其他更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的业务,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关于股票期权,实际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但还没有相应规范的会计处理,甚至披露的要求也没有。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贯穿整个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准则),然而,我国的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定价能力与成熟市场还有不小的差距。另外,由于政府的限制,许多国外极普通的金融工具交易在国内还是空白,会计人员对它们还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会计人员要想理解新准则,不仅要补充金融知识,还必须参考国外的一些资料,这将是对会计人员的一次考验。同时,计算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一些定价模型中的相关变量值得确定和决定公允价值两个关键变量(贴现率和未来现金流量)都需要会计人员对未来的经济活动进行职业判断,主观性极强。并且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高低,直接影响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如果公允价值运用得当,会极大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决策有用性;反之,会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甚至可能留下了一定的人为操纵的空间。

企业进行敏感性分析也给会计人员提出了新任务,企业会计人员应确定敏感性分析所涉及的一些参数、方法和假设,这些灵活的规定都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同时也给本准则的实施带来一些会计选择的空间,同时也为人为操纵留下了空间。

五、疑难问题解析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权益工具的列示是本准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非衍生金融工具的负债与权益成分的分拆是个难点。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其关键是负债成分公允价值的确认,正如前述,这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

(二)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披露

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是个问题的难点。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1)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2)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①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②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所谓的敏感性分析,我们在学习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弹性问题和财务管理问题时有所接触,但将它运用到分析企业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对大多数会计人员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另外,风险价值法的内容对我们也是个新鲜事物。由于国内还没有先例,所以要想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个难点,还需要我们反复研读该准则原文和学习相关的国际经验。

综合本章所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做出明确定义;对金融工具做出明确的分类;对不同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取不同的初始和后续确认和计量方法;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评估,要求存在客观证据,并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并对公允价值的确定给出指引。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界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确认和计量等问题。其关键内容包括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两个大问题。该准则会对会计收益产生影响,会与税务利润产生永久性的差异。套期保值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套期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净额列示的条件;③金融工具会计政策信息披露;④金融工具利得、损失、利息等信息披露;⑤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披露。

需要强调的是,金融工具类会计准则在国外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在国内则刚刚出台,相关条款与国际准则的相差无几,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相对滞后,许多国际上普通的金融工具在国内还没出现,由于其涉及一些较复杂的金融知识,理解和学习起来需要一段时间,相关的条款规定还需仔细推敲。另外,公允价值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前景目前也很不明朗,我国的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品种、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定价能力与成熟市场存在显著的差距,这是不争的事实,使得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变得很困难,也可能使获得计算公允价值的数据不客观、不真实,甚至存在人为的操纵。所以,本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我们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努力补充相关的金融知识和数学知识,不断加深对本准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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