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参与收益分配
新《通则》第五十二条明确了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新《通则》贯彻落实了党的方针政策,第一次在财务规章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肯定了非资本要素特别是智力要素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并赋予相应的分配权,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第五十二条出台的制度背景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在,我国的经济体制包括收入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收入分配制度也不断调整和完善,目前已形成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应当“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管理、技术等要素属于智力要素。《通则》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对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智力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特点和原则
管理、技术等要素属于智力要素。与实物资产、货币资金等生产要素不同,经营者和其他职工的技术、管理等智力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则。
(一)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特点
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特点为:一是其自身价值不容易度量;二是其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度大小不容易准确确定;三是其因存在个体差异而难以模仿,因须依托于企业其他生产要素才能发挥作用而难以鉴别;四是其仅存在于少数人身上或仅为少数人掌握而具有稀缺性,可为企业创造超常效益。
(二)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
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在参与收益分配时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1.分配与贡献挂钩
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凭借智力要素获得的报酬或分得的收益,应该与其智力要素的转换效益结合起来。任何一项智力要素,如果它本身具有价值,但并未对企业的收益产生贡献,就不应参与分配。
2.效率优先
智力要素对其他生产要素的转化和使用具有促进和催化作用,但其发挥的作用很难制度化和标准化,完全依赖于拥有者的良知,并具有较大的弹性。企业在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将智力资本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以激励为主要目的
智力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主要目的应当是激励经营者和其他职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实现智力要素的资本价值,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
4.合法合理
智力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避免内部人控制或者分配的随意性,防止分配不当给国家、投资者和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造成损失和侵害。
三、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条件、要求、方式及顺序
经营者和其他员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才可以实行,并且采取适当的方式。
(一)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条件
企业对经营者和其他职工进行激励,通常采取中长期股权激励方式。因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发展战略明确,产权清晰;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等。
(二)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要求
企业对拟参与分配的智力要素,应当充分考虑以下要求:
一是这些要素能使企业实现资本增值。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投资者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在给予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条件下,允许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前提应当是这些智力要素能够为企业或者已经为企业创造了超额的贡献,并且这样的贡献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标准予以估算确定。
二是这些要素的价值可以量化。参与分配的智力要素本身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或者通过参考这些要素为企业创造的超额贡献进行估算,或者通过比较企业收益或者净资产的数额及其变化情况加以确定。这种量化结果不一定十分精确,但可供参考。
三是这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有密切关系。智力要素只有依赖于其他生产要素,才能发挥转化作用。因此,智力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目的,是调动经营者和其他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智力要素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其他生产要素,以实现全部生产要素增值的最大化。
(三)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方式
1.股权激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对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办法。
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限制等内容。在报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股东应当将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先行审核。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当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应当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并不得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2.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维护企业及其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制度,企业可以实行以下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但对同一研发人员或者同一知识产权不得重复实施不同形式的激励。
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分配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企业也可以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第二种是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价格系数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权(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融资提供担保。个人持有股权(股份)尚未缴付认购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
第三种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
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得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种是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30%以内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股权出售或者奖励股权的,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加值应当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且实施股权激励的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实行技术奖励或分成的,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详见本章第二节。
(四)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和财务处理
1.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参与收益分配的一般程序
(1)确定分配对象和智力要素。即确定哪些人、哪些智力要素可以参加企业收益分配。根据《通则》规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属于分配对象。其中:经营者应当是企业的董事,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来自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外部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应当是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者对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分配标准进行评估和量化。企业在确定参与收益分配的对象和智力要素后,要对这些要素的价值和作用,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获得进行股权激励等分配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应当由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和持有智力要素的个人双方共同确认。
(3)确定分配方式。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管理、技术等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上市公司应当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4)拟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条件、激励数量、激励价格、行权时间、绩效考核、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5)报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股东会或履行投资者职能的相关机构批准,批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实施分配方案。就是由企业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或授权的管理层)对经过批准的分配方案予以兑现。实施分配方案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完备的审批文件,具体的分配方案,合法的合同或协议,完善的分配程序,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构。
2.职工要素分配的财务处理
(1)取得企业股权的处理。管理、技术等智力要素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通过企业增发或者回购转让的形式转化为企业股权,持有智力要素的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同时具有了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因而应当根据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的规定,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参与利润分配。
(2)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处理。企业利用了经营者和其他职工持有的管理、技术等,实现了额外的收益,但是没有授予股权,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并未取得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因此,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合同约定的分配标准,对合作经营的相关业务所实现的利润给予分成。这种分成,作为企业取得额外收益的成本,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案例6-2】武钢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制度
武钢推行按贡献分配制度,是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建立了四种机制,即突出贡献机制、多要素参与机制、市场同步机制和激励优先机制,这是对武钢分配制度的一次全面创新和深化,是在整合各项行之有效的分配机制基础上的提高。
确立了贡献因素在分配中的核心地位。贡献是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工作业绩。推行按贡献分配,不仅突出了员工的岗位绩效,改变了过去按身份、按学历、按职称、按资历分配的不科学做法,而且强调岗位绩效的现实效益,即对组织绩效目标实现的支持程度,使分配的主要依据员工个人取得了有现实效益、对组织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有实际意义的岗位业绩,这是一种分配机制的创新,也是分配认识水平的提高。
形成多元要素参与分配的格局。确定劳动、技术、管理和资本作为要素参与分配,才能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充分调动各类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贡献分配机制,正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确立了管理能力、技术成果、劳动技能作为参与分配的重要要素的地位,从而使以上要素充分迸发出创新的活力,推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重视市场机制在薪酬分配中的运用。行业、地区工资水平的市场变化都将影响公司内部的薪酬激励机制的正常运行,按贡献分配机制正是充分考虑到薪酬机制的这一重要特点,建立了与市场薪酬变动机制同步运作的制度接口,在稀缺技术人才、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上,采用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效益提成和销售人员联销联酬等方式,充分发挥了薪酬分配制度在人才资源开发和激发潜能上的重要作用。
确保薪酬制度激励功能的优先地位。传统薪酬制度在假设员工都是“经济人”前提下,仅仅从劳动力价格的角度来思考和设计薪酬水平,劳资对立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工资问题,薪酬制度考虑的主要是按照市场价格合理购买了一个劳动力的劳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技逐步成为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最具决定性的力量与要素,人的角色逐步从提供劳动转变为提供知识、技能、技术,这决定了薪酬制度必须从解决劳动力的劳动价值合理性向解决员工以知识和技术为主的创造能力价值问题转变,由简单的工资支付向系统的激励机制改进。按贡献分配制度,正是充分考虑了以人为本,重视人的潜能的激发,通过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投身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
综合本章所述,新《通则》第六章收益分配在四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明确了企业收入的管理原则;二是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三是取消公益金制度;四是明确立了职工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财务处理。这些突破同样体现了要还原企业财务管理的本质,对企业的收入改变了旧《通则》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的角度对收入等进行规定,而是提出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的内涵进行了调整,明晰了相关概念。同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进程和住房分配改革的实施,企业部分社会职能已经被剥离的现状,取消了公益金制度。为了更好贯彻各项方针政策,新《通则》第一次在财务规章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的分配政策,规定了职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财务政策,规范了企业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的财务行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动性。新旧《通则》的具体差异参见表6-2。
表6-2 新旧财务通则对收益分配规定的差异
续表
【注释】
[1]引自李利明:“外资进入的6年全景”,《经济观察报》,2005年10月21日。
[2]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5-10/28/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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