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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时间:2023-12-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4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了新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废止了原有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督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每年秋季举行定期会议,决定IMF和国际货币体系的重大问题。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构成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被用于对成员国的资金融通。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在1944年7月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与会各国签订了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的协议,货币基金的主要设计者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J.M.Keynes)和美国财政部副部长怀特(H.D.White)。194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IMF是世界两大政府间金融机构之一(另一为世界银行),它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但在经营上具有独立性。截至2007年底,IMF成员国已达184个国家和地区。中国是IMF的创始国之一,我国的合法席位是在1980年4月18日恢复的。

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系和区别

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全称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的构想是在1944年7月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同时被提出的。当人们讲到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时,实际上仅仅是指黄金—美元为基础的金汇兑本位制(即双挂钩制度)的崩溃,而作为布雷顿森林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IMF和世界银行却依然存在。由于适应形势变化而及时对自身进行改革,IMF和世界银行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并成为当代国际货币金融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国际机构。

IMF与世界银行在职能上有明显的分工和区别。IMF的工作主要是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问题,包括国际收支(特别是经常账户下的收支)行为准则的制定、监督及为国际收支不平衡提供融资。而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在贷款问题上,IMF提供的贷款期限较短,往往同时要求受贷国进行国际收支调节,而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期限较长,往往针对特定部门、特定项目提供,并要求受贷国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这两个机构虽然有明确的分工,但彼此的磋商和协调十分密切,并且每年要举行两次联合会议。根据惯例,IMF的总裁来自欧洲,而世界银行的主席则来自美国。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成员国在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方面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实施监督。汇率监督是IMF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避免成员国操纵汇率或采取歧视性的汇率政策以谋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IMF反对成员国利用宏观经济政策、补贴或任何其他手段来操纵汇率;原则上反对成员国采取复汇率(包括双重汇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差别汇率政策[3]

第二,向国际收支发生困难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临时性资金融通,以使它们遵守上述行为准则,避免采取不利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第三,为成员国提供进行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新决定

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了新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简称《2007年双边监督决定》),废止了原有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督决定》。

和以往的汇率政策监督相比,新《决定》最突出的特点是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作为双边监督的原则(外部稳定包括国际收支的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其中涉及汇率失调和汇率监督问题)。具体而言,新《决定》建议,成员国避免采取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无论这些政策的目的如何。这一建议扩大了汇率监督的范围,只要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呈现出外部不稳定的结果,那么,无论这些政策是否是对汇率的操纵,无论这些政策是否以谋求不公平的竞争利益为目的,也无论政策是带来国际收支顺差还是收支逆差,成员国都应尽量避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给以中国为代表的,拥有大量国际收支顺差的发展中国家的汇率政策的制定和汇率水平的选择增加了困难。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构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每年秋季举行定期会议,决定IMF和国际货币体系的重大问题。日常行政工作由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负责,执行董事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设主席1名,主席即为IMF总裁。在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之间还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国际货币和金融的委员会”(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mmittee of the Board of Governors,原名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货币制度的临时委员会”,1999年9月改为现名),简称“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IMFC);另一个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联合部长级委员会”(Joint Ministerial Committee of the Boards of Governors of the Bank and Fund on the Transfer of Real Resources to Developing Countries),简称“发展委员会”(Development Committee)。这两个委员会都是部长级委员会,每年开会2~4次,讨论国际货币体系和开发援助的重大问题。由于两个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来自主要国家而且政治级别高,因此,其决议往往最后就是理事会的决议。

除理事会、董事会、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外,IMF内部还有两大利益集团——“十国集团”(代表发达国家利益)和“二十四国集团”(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以及许多常设职能部门。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加入基金组织时,需要用25%的外汇和75%的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认缴基金份额(Quota),份额按成员国各自的国民收入水平、进出口规模和国际收支水平确定,定期调整,一旦认缴后,就成为基金组织的财产。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构成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被用于对成员国的资金融通。按照IMF的规定,成员国份额应每五年左右调整和扩大一次,最近一次增加份额的调整发生在1998年1月。截至2008年1月25日,基金组织份额总计为2 173亿特别提款权,约合3 443亿美元。如有必要,基金组织还可以通过向成员国借款补充其份额资金。

对于一个成员国来讲,份额不仅决定了它加入IMF时应认缴的款项数额,还决定了它在IMF的投票权、借款权和特别提款权分配权。根据规定,每个IMF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每缴纳10万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投票权。美国拥有的投票权达16.79%。依据IMF重大问题须经全体成员国总投票权的85%通过才能生效的条款,美国在IMF内拥有绝对的否决权。成员国在IMF的借款限额和特别提款权分配权是与其份额密切联系的,份额越高,可借用的款项就越多。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和贷款条件

当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且国际储备不足时,可以向基金组织申请贷款。基金组织的贷款又称提款,具体的方法是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Purchase)所需要的外币款项(或特别提款权)并向盈余国进行结算。当成员国出现收支盈余,有能力向基金组织还款时,再用外币款项赎回(Repurchase)本国货币。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别贷款,普通贷款又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贷款的利率以特别提款权利率为基准,随贷款种类不同而浮动。

基金组织在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同时附加了相应的贷款条件(Conditionality),贷款数额越大,所附加的贷款条件就越严格。设置严格贷款条件的理由是:IMF不是一个发展援助机构,基金的贷款必须与受贷国可维持的国际收支前景及还款能力相结合,从而保证贷款的使用不损害IMF资金的流动性,并有助于调整受贷国的经济状况。但对于贷款条件的效果,经济学界,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IMF贷款条件的争论实际上是在经济政策内部均衡目标和外部平衡目标相互关系方面的意见分歧。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发展中国家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出现超额需求,因此必须通过贷款条件来确保受贷国家实施削减国内吸收的紧缩政策;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贷款条件实际上是要求逆差国进行单方面的调整,这将导致国际收支调节不对称性的进一步强化,而且,贷款条件要求的货币紧缩和需求调整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存在极大的冲突,实质是将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外部问题置于经济发展的内部问题之上。

近年来,基金组织对贷款条件做了简化,2002年9月,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贷款指导准则,强调需要将贷款条件的重点放在主要宏观经济目标和政策工具上,并需要增强各国对政策规划的掌控感。基金组织最近的一项审查结果表明,贷款条件的针对性有所提高,夭折的规划数目已减少[4]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第二次美元危机爆发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了一种账面资产,名为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账户参加国。在基金组织的范围内,成员国可用特别提款权来履行原先必须要用黄金才能履行的义务,又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充当国际储备资产,还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取代美元来清算国际收支差额。

由于分配到特别提款权就相当于不付出任何代价而获得国际购买力,于是各国就都希望获得较多的特别提款权。在历史上的两次特别提款权分配(1970~1972年,1978~1981年)中,特别提款权的分配量与成员国在基金组织所摊付的资金份额成正比,这种分配方法在逻辑上符合贡献和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但实际上造成的结果,却是急需资金的发展中国家分得最少,而发达国家则获得更多的清偿力(见表8-2)。曾有学者提出过“特别提款权分配与发展援助相联系”的分配方案,但最终未能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采纳。

表8-2 特别提款权份额概览

资料来源:IMF,《国际金融统计》2005年12月号。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兑付压力减轻,世界储备货币多元化,国际清偿力相对充裕的情况下,特别提款权的第三次分配迟迟未能进行,地位也越发下降。但在国际通讯、邮政、航运等涉及国际结算的领域,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统一结算计价单位还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提款权的汇率和利率

特别提款权创设之初,基金组织规定了特别提款权与黄金的比价,即35个特别提款权等于1盎司黄金,和当时的美元等值。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基金组织规定,特别提款权的汇率按“一篮子货币”计算,根据各种货币在该国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例和使用范围的大小来确定篮子中货币的组成和权重,并每五年调整一次。最近的一次调整发生在2005年12月30日,调整后1单位特别提款权由0.632 0美元(44%)、0.410 0欧元(34%)、18.4日元(11%)和0.090 3英镑(11%)组成。自2006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的汇率按此计算,具体来说,特别提款权与美元的汇率:

1单位特别提款权=0.632 0美元+0.410 0欧元×欧元对美元汇率

         +18.4日元×日元对美元汇率

         +0.090 3英镑×英镑对美元汇率

其中汇率取当日中午伦敦外汇市场的报价。

特别提款权利率的计算方法,大致是根据美、欧、日等金融市场短期利率加权平均计算而得,每季度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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