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2.汇兑功能。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
5.融资功能。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现,也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
【例2-26】(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
【答案】ABC
【例2-27】(多项选择题)票据的功能包括( )。
A.支付功能 B.汇兑功能 C.信用功能 D.融资功能
【答案】ABCD
【例2-28】(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 )。
A.汇票 B.传票 C.本票 D.支票
【答案】ACD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见图2-2)。
图2-2 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这些事项,该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票据仍有效。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附件;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事项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这些事项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主要是指《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这些事项即使在票据上记载,也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些事项很多,例如:违约金、银行账号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如图2-3所示。
图2-3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说明:按照现行制度,填写符合要求的支票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是存款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支票的种类
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3种。支票由银行统一印制,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以支取现金;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说明:按照现行制度,异地也可以使用支票结算。
(三)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办理程序和要求
1.用于提取现金的支票业务流程
(1)支票的签发。出票人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向其他单位、个人支付现金,可以签发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
(2)支取现金。如果是出票人从银行提取现金,由出票人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后,向银行提示支取现金。出票人收到现金后,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记账凭证。
如果是向其他单位、个人支付现金,出票人将现金支票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由其向银行提示支取现金,出票人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记账凭证。
2.用于转账的支票业务流程
支票可以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以办理转账结算,其流程:
(1)签发支票。出票人签发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或划线支票交收款人。出票人根据支票存根及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2)持票人办理进账手续。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等,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3)银行受理进账。银行受理后,留存支票并将进账单回单联盖章后退还收款人。收款人根据银行退还的已经盖章的进账单回单联及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4)银行之间划转款项。
3.支票也可以由出票人签发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其流程如图2-4所示:
图2-4 支票结算程序
(1)签发支票。出票人签发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或划线支票,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人应根据支票存根及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2)银行之间划转款项。
(3)收款人进账。收款人开户行向收款人发收账通知,收款人根据收款通知及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4.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主要事项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6)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如前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8)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自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栏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9)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10)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11)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支票上的签章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情形,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例2-29】(单项选择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
A.5天 B.10天 C.1个月 D.2个月
【答案】B
【例2-30】(单项选择题)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答案】D
【例2-31】(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付款地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答案】AD
【例2-32】(单项选择题)以下有关转账支票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可用于转账结算 B.可背书转让
C.可用于支取现金 D.只能在付款人所在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答案】C
【例2-33】(单项选择题)银行审检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盖章
【答案】D
【例2-34】(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的金额为4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后,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赔偿的额为( )元。
A.20 000 B.12 000 C.8 000 D.2 000
【答案】C
【解析】400 000×2%=8 000(元)。
【例2-35】(单项选择题)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账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B.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C.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
【例2-36】(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 B.自出票日起20日
C.自出票日起30日 D.自出票日起60日
【答案】A
【例2-37】(多项选择题)可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答案】AC
【例2-38】(判断题)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结算。( )
【答案】√
支票的小结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
1.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祥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图2-5 商业汇票结算程序
(六)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3.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商业票据的保证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背书或者黏单上。
【例2-39】(单项选择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 )。
A.3个月 B.9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C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也是汇票记载的内容,与必须记载事项的区别之处是:这些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如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说明: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按照默认处理。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如图2-6所示:
图2-6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1)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编制记账凭证。
(3)申请人持票办理结算。申请人取得银行汇票后,即可向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结算,申请人必须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申请人应根据收款人交付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4)收款人办理进账。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后,应首先审查下列事项:
①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②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或本人;
③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④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⑤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员签章证明。
审查无误后,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之间划转资金。
(6)付款行审核票据凭证无误后,按票面结算金额将款项划至收款行。
(7)如有余款,付款行将多余款项划入付款人账户。申请人应根据银行退回的银行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编制记账凭证。
(8)收款行收到付款行划入款项后,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
2.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4)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5)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通知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2-40】(单项选择题)下列属于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
A.出票人签章 B.付款日期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A
【例2-41】(单项选择题)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A
【例2-42】(单项选择题)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该提示付款期限为( )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出票日起3个月 D.自出票日起6个月
【答案】A
【例2-43】(多项选择题)下列有关银行汇票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提取现金
B.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挂失止付
C.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D.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ABC
【例2-44】(不定项选择题)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 )。
A.解讫通知 B.进账单 C.个人身份证 D.支款凭证
【答案】A
【例2-45】(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B.确定的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CD
【例2-46】(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汇票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日期 B.付款地 C.出票地 D.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
银行汇票的小结
五、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千元、5 000千元、10 000万元和50 000万元。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银行本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受理。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如图2-7所示。
图2-7 银行本票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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