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博弈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可信性”问题。所谓可信性,是指动态博弈中先行动的博弈方是否该相信后行动的博弈方会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或不利的行动。因为后行动方将来会采取对先行动方有利的行动相当于一种“许诺”,而将来会采取对先行动方不利的行动相当于一种“威胁”,因此我们可将可信性分为“许诺的可信性”和“威胁的可信性”。
下面,我们以开金矿博弈为例来分析动态博弈中的“许诺”和“威胁”。
第一阶段,如果博弈方乙采取行动“不借”,博弈到此结束;如果选择“借”,博弈方甲遵守诺言,平分4万元。博弈方乙最关心的问题,是甲采到金子后是否会履行诺言与自己平分?因为万一甲采到金子后不但不与乙平分,而且还赖账或携款潜逃,博弈方乙面临的风险是不仅没有获得更大的利润,甚至连自己的本钱都收不回来。关键是要判断甲的许诺是否可信。
以理性人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博弈方甲一定选择行动“不分”,因为这是他的纳什均衡。
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博弈方都清楚过程和得益情况,乙清楚甲的行为准则,他的最好选择是“不借”。对乙来说,甲的许诺是不可信的。如何改变这种情况?
要想使甲的许诺成为可信的,加上第三阶段,让乙在甲违约时采用法律手段——“打官司”,乙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甲的许诺是可信的。乙在第一阶段选择借,甲在第二阶段选择分。如图5-3所示:
图5-3 可信的诺言和威胁
有法律保障的开金矿博弈,“分钱”的许诺,“打官司”的威胁都是可信的。
博弈的第三阶段,只是一个约束和保障,并不会走到这一阶段。但是,没有这一阶段是万万不行的,这一阶段正是对“分钱”许诺的保障,体现了契约精神和本质。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很多问题需要法律来保护人们的权益。
比如,在婚姻中,关于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人们有很大的争议和不同看法。还没结婚,就担心分手时的财产纠结,还有结婚的意义吗?因为房产证上的署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导致多年的恋爱一夜间分道扬镳。情感,在严酷的现实中有时不懈一击。
再来看一个法律保障不足的情况。
在第三阶段乙打官司不能收回本钱,还要承受1万元的损失,这时乙“打官司”的威胁是不可信的,甲“分钱”也是不可信的。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很多,一个案子要拖很长时间,耗时费力,通常博弈方之间会达成一些经济赔偿,俗称私了。如图5-4所示。
通过对开金矿本博弈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个人人都只注重自身利益的社会里,完善公正的法律制度不但能够保障社会的公平,还能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是实现最有效率的社会分工的重要保障。可信性是动态博弈分析的一个中心问题。
图5-4 法律保障不足时的开金矿博弈
纳什均衡在动态博弈中可能缺乏稳定性,也就是说,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稳定的纳什均衡,在动态博弈中可能是不稳定的,不能作为预测的基础。
纳什均衡本身不能排除博弈方策略中包含的不可信的行为设定,不能解决动态博弈的相机选择引起的可信性问题。鉴于纳什均衡在动态博弈分析中的不足,需要我们发展博弈理论,以便有效地分析动态博弈问题。动态博弈的分析,既要满足对纳什均衡的基本要求,还提出了新的挑战,就是要具有能够排除不可信的承诺和威胁的能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