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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的若...

时间:2023-12-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岗位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考核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心指〔2004〕3号

各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培养一支专业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省指导中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考核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考核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自2002年下半年实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认证制度以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发展很快,截至2004年5月,我省已有3000余名中小学教师获得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含试用证),保证了我省心理健康教育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在征求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与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计划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是在中小学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教师,省指导中心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行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在中小学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须获得由省指导中心统一认证的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上岗培训计划适用于申请上岗资格(试用)证书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旨在引导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专业背景、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的系统学习,培养基本能够胜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教师。

3.上岗培训计划由省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各市指导中心应参照省指导中心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上岗培训工作,并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的培训工作省指导中心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申报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面试的条件。

4.上岗培训课程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技能、专业背景三大领域,以每天7学时计算,累计不少于49学时。具体安排如下:

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课程计划

5.各市指导中心应保证培训课程的系统性与学时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部分课程内容,自主聘请主讲教师,也可委托省指导中心办公室从“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中推荐主讲教师。

6.上岗培训应安排在双休日或寒暑假,分两至三次集中进行,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的教学交叉进行,引导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实践活动。

7.上岗培训的考核工作由省指导中心主持,各市指导中心负责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基本理论、活动课设计与个案剖析,试卷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统一编制。

8.经各市指导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各市指导中心发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培训合格证”,有资格申请由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面试。面试合格者由省指导中心颁发“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试用)证”。

二、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培训计划

1.岗位培训计划适用于已获得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试用)证的教师。岗位培训计划以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引导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具体课例、案例的分析与研讨中提高实践操作能力,获得专业发展。

2.岗位培训计划由省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培训工作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协同各市指导中心办公室进行。

3.岗位培训课程包括专业理论与专业技术、案例剖析与专题辅导、科研方法与专业成长三大领域,主要以“工作坊”的形式进行,以每天7学时计算,不少于63学时。具体安排如下:

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培训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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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岗位培训安排在两年试用期内完成,分三至四次集中进行。参加经省指导中心认可、市级以上的相关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也可申请作为岗位培训计划的累计学时。

5.岗位培训的考核工作由省指导中心委托“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进行,考核方式为实地听课与模拟辅导,各占50%,分设计理念、实施过程、技能运用三方面进行记分。考核合格者将由省指导中心统一颁发“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1.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的考核办法适用于已获得上岗资格(试用)证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两年试用期内完成。岗位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领取“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上岗资格证书”。

2.岗位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与考核表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工作由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委托“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兼职评估员”在市、县(区)指导中心办公室的组织下进行。

3.岗位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岗位职责与业务能力三方面,各占30%、30%、4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优秀(80分以上)三个等级。其中对职业道德、岗位职责的考核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实行,对业务能力的考核参照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及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实践。

4.申请领取正式上岗资格证书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获得“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积极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并充分履行《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职责(试行)》所规定的基本责任与任务,两年累计执教心理健康活动课不少于24课时(包括公开课)、辅导个案不少于10例。

5.获得由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心理健康教育方向的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或专业的心理咨询员、咨询师证书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申请正式上岗资格证书可免于试用期的培训考核,但职业道德、岗位职责、实践操作的考核应符合第3、4条规定。

6.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认证每半年举行一次,上半年申请截至6月30日,下半年申请截至12月30日。省指导中心办公室将定期在省教科院网站上公示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名单。

7.自2005年1月开始,在我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站从事个别辅导、未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正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分批参加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培训计划。自2007年1月开始,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须获得上岗资格证书(正式)方可进入学校心理辅导站从事辅导工作。

四、其他事宜

1.免试资格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实行,其中申请免于试用考核所要求参加的专业培训应参照岗位培训计划对课程内容及学时的基本要求。

2.《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上岗培训计划》、《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培训计划》、《浙江省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岗位考核办法》自2005年1月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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