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鼓励类中需要综合平衡、属于需要布点管理的,如汽车制造,都需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类项目,《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列入的,但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需要加强管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水泥制造,目前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关的专项规定,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限制类的项目,按规定都必须上报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而且要先经过项目的核准程序,才能批准设立公司。
商务部〔2008〕54号文强调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即“二高一资”)行业。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钢铁、铝冶炼、水泥、船舶,对这四个行业要求地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以下是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审批、备案规定及办理程序:
一、宏观调控四个重点行业包括范围和需要备案的事项
钢铁包括:炼钢、炼铁、轧钢、铁合金。
铝冶炼包括:电解铝、氧化铝(在《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类)。
水泥包括:水泥生产和水泥粉磨站(即水泥熟料加工)。
船舶包括:主要指船舶制造(在《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类)。
以上四个行业,涉及外商投资新设立、并购、增资和股权转让(已设立合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导致合同外资增加)四种情况的,企业在地方审批机关批准后,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二、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备案提交材料
钢铁、铝冶炼、水泥、船舶制造等四个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备案,除企业设立、变更审批需要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审核表(从省一级商务部门网站下载);
2.省一级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意见;
3.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证明材料;
4.建设项目的环保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审批备案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的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审批、备案材料;
2.设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省一级商务部门对以上项目批准后,将企业申请备案的相关资料录入《外资审批统计业务系统》中,并于每月5日前将企业的《宏观调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加盖省一级商务部门印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印章,寄商务部备案。
四、关于水泥项目规定
水泥项目在《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列入,应属于允许类。但国家有专项规定,地方政府大都制订了相关加强重量控制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或办法,该政策或办法一般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1.严禁企业将落后水泥生产产能转产品质落后的水泥替代品。在审核水泥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时,应征询建材管办等水泥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以判明是否属于落后的水泥替代品。
2.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布点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现有新型干法水泥(包括粉磨站项目)企业改建、扩建,也就是外资并购或增资,要求由省级经贸委、省级发改委会签核准项目,并报商务部批准并购或增资。
3.支持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省内水泥消费集中地区投资建设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粉磨站,原则上不允许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为粉磨站。
五、关于水能开发项目规定
水能开发项目,即水电站项目在《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但地方政府大都制定了相关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政策或办法,该政策或办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水能开发项目,包括水电站的新建、技改和扩建,如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即国有企业参与投资的项目,或者国有企业投资的水能项目由外资并购,需要先经过发改部门对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如属于企业投资的水能开发项目,则实行核准制,也要经过发改部门核准。
2.发改部门对水能开发项目核准权限
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准。
3.水能开发项目审批及核准的有效期
水能开发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如果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原来审批或者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基本原则还要继续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核准。
4.水能开发项目变更规定
水能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方变更,需要报项目审批部门确认;项目出现建设方案变化、投资规模扩大等,也必须报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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