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的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其向工商行政部门应报送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原企业章程;
(8)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10)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1)被投资公司新的合同、章程;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须经省级商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再投资事宜
须经省级商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再投资事宜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或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
2.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3.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应经被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部门批准的。
三、再投资批准流程
1.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批准证书,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批准证书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2.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加注的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营业执照,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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