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市华南宾馆火灾
2005年6月10日,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商贸广场华南宾馆因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过火面积2 800m2,直接财产损失81万元。
一、起火单位概况
华南宾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商贸广场第九街46~50号,距汕头市区45km,为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占地面积2 000m2,总建筑面积8 000m2。该建筑1994年1月由经纬集团华南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经纬(港商)投资兴建,同年9月竣工,当时设计为办公商务用房,产权属经纬集团所有。1995年和2003年先后进行两次内部装修后,改建成综合性宾馆。该建筑设有3座直通楼顶平台的楼梯,首层为宾馆大堂、餐厅、棋牌室、洗脚健身中心;二层为带娱乐功能的餐厅包厢;三、四层均为客房。
二、火灾经过及扑救情况
2005年6月10日11时45分许,华南宾馆服务员卞贵州(男,湖北人)在宾馆二层闻到电线烧焦的味道,同时在场的领班苟徵(男,四川人)、服务员吴毓花(女,海南人)、收银员邓慧波(女,海南人)等发现宾馆二层金陵包厢门口通道吊顶上向下冒烟,苟徵随即拉闸断电,由于施救不力,火势迅速向四周蔓延。
12时15分,潮南区消防大队接报警,立即出动1辆指挥车、3辆消防车、18名消防官兵,于12时20分赶到火场扑救,同时通过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动4个企业专职消防队的5辆消防车、38名消防人员前往增援。汕头市消防支队12时24分接到报告后,又立即调派7个公安消防中队的16辆消防车、119名消防官兵前往增援。消防人员抢救出67名被围困人员。大火于13时35分得到控制,14时35分被基本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造成31人死亡(其中男1人、女30人,其中跳楼死亡3人,窒息死亡28人,主要分布在宾馆第三、四层);28人受伤(男16人,女12人,其中有消防官兵10人);过火面积2 800m2,烧毁内部装修、家具、电器等物品,其中宾馆财物损失65.9万元,房屋结构损失15.1万元,共计直接财产损失81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经过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和当地刑事技术人员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反复勘验清理,根据燃烧痕迹特征和证人证言,认定宾馆第二层音控室和金陵包厢及通道为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宾馆第二层金陵包厢门前通道的吊顶上。
(二)火灾原因的认定
技术组对已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排除了人为放火、用火不慎等引起火灾的因素,最终认定广东汕头华南宾馆“6·10”火灾系宾馆第二层金陵包厢门前吊顶上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依据是:
对起火部位、起火点处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了全面勘验,并提取多节导线残骸,从起火部位地面的残留物中提取到6枚电线熔珠和29节导线,送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金相分析,确定1枚熔珠为电线短路迸溅熔珠,其他为火烧熔痕,表明起火点处电气线路带电而且发生过短路,同时对吊顶上的材料进行了燃烧实验,证实电气线路短路能够引燃吊顶上的可燃物品。
五、主要教训
1.宾馆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业主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该宾馆从1993年土建开始,到1996年和2003年共两次室内装修,建筑的业主均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擅自施工并投入使用。2003年该宾馆重新装修后,也未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该宾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建筑内部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
2.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强。火灾发生时,宾馆服务人员没有及时报警,没有及时扑救,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导致宾馆三、四层的住客因不知起火情况而受到浓烟包围未能及时逃生。宾馆住宿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技能,部分人员不懂火灾现场的自防自救,未能逃生。
3.火灾报警迟缓延误了灭火救人的最佳时机。根据调查取证,该起火灾的发生时间为11时45分左右,但该宾馆从业人员并没有及时报警,大约30分钟后(即12时15分),消防队才接到途经路人的电话报警;消防队到场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对及时有效抢救被困人员造成了很大困难。
4.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滞后。火灾现场过火面积达2 800 m2,但由于现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且水压较低,难以有效保证火场供水,只能靠消防车接力运水灭火,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消防部队车辆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不适应灭大火、打恶仗的需要。辖区消防队缺乏登高救援的器材装备,待40~50km以外的消防部队赶到增援时,已经错失救援的最佳时机。在灭火救援战斗中,有12名消防官兵因深入火场搜救被困人员、空气呼吸器内气体用尽而吸入浓烟中毒需住院治疗。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一)司法处理情况
1.林坚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林坚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林立洲,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4.罗候松,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5.罗昭豪,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6.江跃雄,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二)党纪、行政处分人员
1.陈士沐,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华南宾馆2003年内部装修没有办理有关防火设计审核、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问题;执法不严,在发现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未按期整改后,没有及时建议大队领导采取果断措施令其停业整改;也未向峡山派出所通报华南宾馆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林振通,中共党员,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在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参谋期间,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华南宾馆2003年内部装修没有办理有关防火设计审核、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的问题;执法不严,在发现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未按期整改后,未建议大队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令其停业整改;也未向峡山派出所通报华南宾馆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林伟杰,中共党员,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龙湖区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党总支副书记。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在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华南宾馆2003年内部装修没有办理有关防火设计审核、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等问题;对峡山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指导不力,没有向该所通报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问题。在发现华南宾馆存在9项严重火灾隐患且没有按期整改后,不但未采取措施令其停业整改,反而在2004年12月31日签发《复查意见书》,认可其中3项火灾隐患整改合格,而对其他6项隐患只字不提,也未督促宾馆彻底整改,为这次火灾发生埋下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唐旭泉,中共党员,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机关党总支委员。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在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工作失职。2004年6月11日带队检查时,发现华南宾馆存在9项严重火灾隐患及12月21日对该宾馆复查时发现火灾隐患没有按时整改后,未采取措施令其停业整改;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华南宾馆2003年内部装修未办理有关防火设计审核、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等问题;未及时向峡山派出所通报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卢蔡辉,中共党员,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2005年协助支队长分管防火监督处工作。在任职期间,对潮南区消防大队履行职责情况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该大队存在的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警告处分。
6.吴伟泼,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派出所第三警务区负责人,2004年5月任现职,负责辖区内治安、消防、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华南宾馆消防安全进行过监督检查,对外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不严,致使华南宾馆消防安全、暂住人口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翁钟文,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派出所教导员,2004年5月任现职,负责户籍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干警岗位职责分工不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华南宾馆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应文,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干警岗位职责分工不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华南宾馆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李鸿杰,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2003年4月至2005年5月,分管消防等工作任职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问题失察,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潘祥亮,中共党员,现任汕头市漾江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在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任潮南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和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冯芝平,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峡山工商所市场巡查监管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卡拉OK歌舞、超范围经营桑拿、按摩和棋牌等问题依法查处,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文化娱乐项目、事故损失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应龙,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峡山工商所副所长,分管企业监督管理和个体户登记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超范围经营桑拿、按摩和棋牌问题,没有依法组织查处;对该宾馆无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卡拉OK歌舞,没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该宾馆通过年审、长期违法经营文化娱乐项目,对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李绪光,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峡山工商所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超范围经营桑拿、按摩和棋牌问题,没有依法查处;对该宾馆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卡拉OK歌舞问题,没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文化娱乐项目、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吴楚平,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监督、市场巡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管不力,对峡山工商所未依法查处华南宾馆长期超范围经营桑拿、按摩和棋牌、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卡拉OK歌舞等违法行为失察,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文化娱乐项目、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林木秀,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局文化稽查队队长,负责对辖区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南宾馆长期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卡拉OK歌舞问题,未依法查处,也未向本局领导提出严肃查处的建议,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文化娱乐项目、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林立标,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局社会文化艺术股负责人、文化市场管理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南宾馆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卡拉OK歌舞问题,未进行查处,也未配合有关部门对该宾馆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吴耿波,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文化局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南宾馆长期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卡拉OK歌舞、文化市场管理监督和稽查部门未认真查处的问题失察,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王翔羚,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街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督促职能部门对华南宾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陈少斌,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未督促职能部门对华南宾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黄煌生,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副区长,2003年9月至2005年2月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在任职期间,对公安、消防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管不力,未组织过对重点防火单位华南贸易广场(华南宾馆)的安全检查;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督促公安部门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陈国荣,中共党员,2005年1月任汕头市潮南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督促分管领导和派出所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黄陵,中共党员,汕头市潮南区区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安、消防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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