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制度规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法律结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由序言、正文及四个附件组成(见表6-2 )。正文共16条,只是就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决策形式、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四个附件中。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为: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其目标是“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做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1]。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明确指出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职能与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的范围为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协定以及历次谈判达成的协议。
表6-2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法律结构
具体包括: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诸边贸易协议、马拉喀什会议上的部长决定和宣言、1994年关贸总协定等。
2.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有五个方面:
(1)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并为其提供一个组织。
(2)为成员提供谈判的场所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
(3)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4)管理贸易政策的评审机构。
(5)为达到全球经济政策一致性,世界贸易组织将以适当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3.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具有如下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4)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如下:
1.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2.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其各项职能。总理事会本身又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3.理事会。它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其中,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为最重要的理事会。理事会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
4.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它们执行由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赋予的职能,执行由总理事会赋予的额外职能。在部长会议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具有此类职责的其他委员会(如其后设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5.诸边贸易协议设置的机构。它的职能由诸边贸易协议赋予,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框架内运作,并定期向总理事会通告其活动。
6.秘书处。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 Director General )领导。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对有关事项在通过决议、规章、规则或决定等法律文件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每个世贸组织成员方均有且只有一票投票权,且任一成员方都没有否决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同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决策机制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这一机制保证了世贸组织的决策不受少数国家特别是大国意志的左右。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的决策首先考虑适用协商一致原则,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实行多数票规则,包括简单多数规则、2/3多数通过规则、3/4通过原则,但某些决策必须实行协商一致规则,有些决策甚至实行必须接受原则(如涉及决策制度的修改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等)。同时,为适应争端解决机制的需要,还在某些特殊决策中实行反向一致原则。
(六)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内容集中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 )中。该《谅解》共27条,另有4个附件。
1.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成员方在有关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达成能为争端各方接受的、与有关协定的规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法,或至少能立即撤销那些与有关协定不相一致的措施。在撤销这些措施属不可能时,可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并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成员一方中止有关协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2.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①《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②多边贸易协定,包括:附件1A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③诸边贸易协议。
3.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
(1)磋商。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的贸易措施影响了其利益时,可以提出书面磋商申请,如果收到申请的成员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磋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申请磋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2)斡旋、调解和调停。在另一成员方收到磋商请求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此程序是各当事方同意而自愿选择的程序,不影响任何一方采取进一步程序的权利。
(3)成立专家小组。如果当事方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在履行争端解决职责时则被视为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 )最迟应在该请求被首次列入DSB会议议程的下一次DSB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3~5名在国际经贸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专家小组组成后,应制订工作时间表。
(4)上诉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时,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上诉报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设立常设上诉机构处理有关案件,该常设上诉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仅审查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和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裁决或结论。
(5)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的30天内,有关成员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执行建议或裁决的意向。若不能履行,则应在“合理的时限”内达到与协议的规定一致。如果建议和裁决不能在“合理时限”内执行完毕,则各方应共同协商达成可行的赔偿方案,以通过赔偿的方式来执行建议和裁决。如果当事方未能在“合理时限”期满日之后20天内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协议,任一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 ,即中止履行有关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规定了统一的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弥补了关贸总协定自身和历次回合达成的协议均含有各自争端解决条款的“碎片化”缺陷,规定了一套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完整的争端解决制度。
(2)扩大了调整范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调整成员方之间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争端,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政府采购、反倾销与反补贴等各个领域。
(3)完善了争端解决程序。 《谅解》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首先表现为设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引入了中期评审程序和上诉评审程序。其次表现为对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设立、上诉评审、执行监督等程序做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并规定了时间限制,弥补了过去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久拖不决的缺陷。
(4)增强了执行力度。 《谅解》规定了赔偿与报复措施,有助于促使有关成员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顺利运行。
(5)加强了争端解决的多边体制。 《谅解》强调成员方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应遵守《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强调任何成员方不得自行认定其他成员方违反了有关协定下的义务,而自行采取单边制裁措施,强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应经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
(6)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采用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大大增强了该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七)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加入与退出
1.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分为两类:
(1)创始成员方。凡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 1995年1月1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附有市场准入承诺表者,才能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方。
(2)加入成员方。世贸组织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和拥有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按其与世贸组织达成的条件,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方。
2.加入程序。一国或地区要成为世贸组织的加入成员方,必须要经过必要的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政府,应首先向世贸组织提出正式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以备忘录的形式对其有关的贸易和经济政策加以全面说明,并就世贸组织的提问进行解释和答疑。
(2)工作组审议。由处理该国或单独关税区申请的世贸组织工作组对申请者的贸易体制进行审议,以确定申请者的贸易体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与规则。
(3)双边谈判。当工作组在审议原则和政策方面取得足够进展时,申请加入者要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方(除非成员方自动放弃)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即双边谈判。任何双边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内容,将根据非歧视原则自动地适用到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
(4)完成加入条件。当工作组完成了对申请者贸易体制的审议,并且双边谈判结束后,工作组便可以进入最终完成加入条件阶段。在这一阶段,工作组将审议贸易体制的结果和双边谈判达成的协议,完成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及减让表。
(5)通过。将工作组报告、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组成的最后一揽子文件提交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或部长级会议审议。如果世贸组织成员方2/3多数同意,申请者即可签署议定书,成为正式的成员方。
3.退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方均可以退出世贸组织,但这种退出必须在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退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生效。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概括起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起着基石的作用,它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延伸。其基本含义为: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予以体现。
1.最惠国待遇。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石。其基本含义为: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处理同其他不同成员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当然,在具体适用最惠国待遇时,世贸组织也做了一些例外规定。
2.国民待遇。这是指根据条约,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产品、投资、船舶和税收等方面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在产品、投资、船舶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处理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和投资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补充。但是,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行必须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同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行是有一定限制的,不是无条件的。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贸易自由化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上。
1.关税减让原则。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并尽可能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
2.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这是指在成员方实行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行数量限制,而只允许实行关税手段。按世贸组织规则,任何缔约方在进出口贸易中,除了根据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相应的税款和有关费用之外,不得采取任何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数量限制的行政措施,除非《关贸总协定》有例外规定,否则缔约方就是违背“条约必须遵守”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 “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取消。纺织品和服装的国际贸易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分阶段实现自由化,多种纤维协定即宣告寿终正寝,农产品的各项进口限制同时被相应水平的关税所取代,全部实现关税化。
(三)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政府和企业相互了解。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实行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
(四)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是指为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世贸组织成员方要承诺共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采取行动。公平贸易原则具体体现为互惠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1.互惠原则。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2.公平竞争原则。这是指通过消除各成员方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维护自由市场原则,促进各成员方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五)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又称为“非互惠待遇原则” ,是世贸组织处理发达成员方与发展中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为促进发展中成员国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从而带动整个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相关的贸易领域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
(六)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尽管首先强调的是多边贸易规则的普适性和非歧视性,但是,考虑到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的差别,它也允许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免受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采取一些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措施,这便是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
世贸组织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主要包括:
1.一般例外规则。这是指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规定,在出现某些情况时,如为维护公共道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保障成员方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措施等,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不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义务,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
2.国际收支不平衡例外规则。世贸组织规则允许成员方在本国国际收支不平衡时采取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成员方在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遵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施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必须接受世贸组织有关部门的审查与协商。
3.安全例外规则。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原则上禁止成员方以政治问题作为实施贸易限制的理由。但是,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成员方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限制。
4.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尽管区域经济一体化从本质上是违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但在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积极影响,至少可以促进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因此,世贸组织把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规则的一个重要例外,允许缔约成员方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但是,世贸组织规则又明确要求,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不得对集团之外的国家构成贸易壁垒。
5.反进口严重冲击例外规则。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履行贸易自由化和审查开放的承诺时,可能会遇到进口激增并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世贸组织规则准许成员方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
成员方在实施反进口严重冲击措施时,必须遵循针对性、适度性、非歧视性原则,同时尽到通知和磋商义务。
6.发展中国家特殊例外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还实行专门适用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例外与保障规则,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特定工业实行保护,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数量限制。
总之,世界贸易组织既继承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其中,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公平贸易原则反映了其规则的普适性,而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则是其灵活性的反映。这是对关贸总协定“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传统的继承,增强了多边贸易规则对于现实的适应性,提高了各成员方接受多边贸易规则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但是,允许例外和差别待遇原则也为成员方背离多边贸易规则和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提供了便利,从而对整个多边贸易规则造成损害。过去关贸总协定缺乏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过多的例外条款造成的。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条款要少得多,但其潜在的危害性仍然不容忽视。尽可能严格例外条款运用的条件和减少例外条款应该作为今后完善多边贸易规则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特点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在体制上主要有如下一些特点:
1.管理范围扩大。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且增加了经过乌拉圭回合修改和新制定的规则。
2.体制的统一性。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所管理的协议,除政府采购协议、国际牛肉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这4个东京回合守则为诸边贸易协议外,其他协议必须一揽子参加(为多边贸易协议与协定),确保了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统一性。
3.世界贸易组织是法律健全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不但把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变为正式适用,而且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它是国际法主体。作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它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4.完善了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中建立起来的综合争端解决机制健全了各种程序,特别是加强了对实施裁决的监督,确保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严格遵守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正常运行。综合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该体制所管理的一切协议和决定,没有例外。争端解决协议允许当事方进行交叉报复,这是原来关贸总协定所没有的。
5.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协议。该协议生效后的运行效果表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不但能促进各国政策透明,而且有利于改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
6.加强了全球经济决策的协调。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加强了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间的联系。这有助于它们在全球经济决策过程中加强协调和合作,使其政策和行动更加和谐一致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7.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货物贸易的优惠措施,是以正式文件形式出现的。这说明所有成员方都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而且世界贸易组织将从法律的高度去对待最不发达国家货物贸易享受优惠待遇和技术援助问题。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启动以来,其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发展,发挥了其他国际经济组织难以取代的作用,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影响日益扩大。尤其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规范世界贸易行为,解决贸易争端方面更具权威性。
(一)新加坡首届部长级会议
1996年12月9~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了首届部长级会议。会议通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和《信息技术产品部长会议宣言》 ,并宣布新成立了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为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规范贸易中的投资问题和贸易中的竞争政策问题作准备。
(二)日内瓦第二次部长级会议
1998年5月18~20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部长级会议和多边贸易体制50周年大庆。会议主要围绕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的执行情况、下届部长会议议程以及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准备工作等展开讨论。这届部长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除总结多边贸易体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外,还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有关事宜做出安排。会议决定在1999年年底在美国召开第三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强调要解决1997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问题的关键,是按照WTO的章程实施贸易自由化,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这次会议产生了一个具体协议,即所有WTO成员同意对电子商务免税1年。
(三)西雅图第三次部长级会议
1999年11月30日~12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了第三届部长级会议。讨论发动新一轮谈判的议题。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以及各方在部长级会议前所达成的共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包括既定议程和新议题。既定议程主要是农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新议题是各方有一定共识的议题,包括竞争政策、贸易便利、电子商务、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但美国等少数发达成员试图将劳工标准等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受到了广大发展中成员的抵制,会议因此未能达成协议,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努力失败。会议还决定WTO成员在未来一年继续免征电子商务关税。
(四)多哈第四次部长级会议
2001年11月14日,经过6天紧张、艰苦的磋商,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闭幕。此届大会通过了《部长宣言》 、 《关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执行问题的决定》和《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的宣言》 。世界贸易组织发动了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 《部长宣言》工作计划部分内容包括:与执行相关的问题;农业、服务业、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竞争政策的互动;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贸易便利化;世贸组织规则、争端解决谅解、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型经济体、贸易与债务及金融、贸易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措施和区别对待等。
会议决定世贸组织成员将继续就服务贸易、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反补贴和反倾销等议题举行谈判。世贸组织将建立一个特别的谈判机制,与其相关机构一起负责乌拉圭回合协议执行的谈判工作。关于农业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将进行全面谈判,其目标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削减各种形式的出品补贴,其远景目标是分阶段消除补贴;大幅度削减造成贸易扭曲的国内支持措施。发展中成员方可以采取特别措施和区别对待。在处理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各成员方同意在重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情况下支持公众健康。既要让发展中成员方能得到有用的药品,也要照顾到新药的研究开发。会议为此通过了一个单独的宣言。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各成员方同意就现行世贸组织条款与多边环境协议中有关条款的关系举行谈判,并削减或消除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关于贸易与投资、贸易便利化以及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各成员同意在下一届部长级会议上讨论是否在这些领域发起谈判。在此之前,将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五)坎昆第五次部长级会议
2003年9月10~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海滨城市坎昆召开。世贸组织146个成员方的代表对“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进行了中期评估,并着重就各方分歧较大的农业议题和是否把“新加坡议题”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这次坎昆会议上,围绕着农业改革和出口补贴等焦点问题,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分歧严重。一方面,发达成员坚持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肯做出实质性让步;另一方面,发展中成员一致拒绝接受美欧等发达国家在农业问题上提出的不平等贸易建议。关于涉及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内容的“新加坡议题” ,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也存在很大矛盾。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成员主张立即启动谈判,而一些发展中成员则认为自己尚未做好谈判准备,有些问题需要继续深入讨论,因此不同意马上启动谈判。巴西和印度等国家更是明确表示,如果发达成员不在削减农业补贴问题上做出让步,他们将不同意发起新议题的谈判。
(六)多哈回合主要议题达成框架协议
日内瓦时间2004年8月1日零点30分,经过两周紧锣密鼓的磋商和连续40个小时的昼夜谈判,147个世贸组织成员方就多哈回合主要议题达成框架协议。协议涵盖了多哈回合中的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发展问题、服务贸易以及贸易便利化谈判等领域,明确了多哈回合后续谈判的大致内容和方向。
此次日内瓦谈判达成框架协议是多哈回合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多哈回合由此避免了再度陷入停滞的局面。众所周知,多哈回合最敏感、分歧最大的就是农业问题。2003年9月坎昆会议无果而终,就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议题上分歧过大。此次成员国终于在农业问题上做出让步,承诺最终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此次框架协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有得失。人们注意到,这次框架协议草案中原本存在的一些不平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份框架协议虽然不能令人完全满意,仍然不失为“次优”方案。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首次以WTO正式成员的身份,全面参与了多哈回合谈判,并为推动这次框架协议的达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此协议毕竟只是框架协议,只规定了今后谈判的指导原则,大部分具体内容还需要在下一阶段谈判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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