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是其供给与需求相等时形成的均衡价格。一方面,产品和要素的供给特征以及对它们的需求特征决定价格的形成,另一方面,价格水平反过来影响和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水平。当一种产品或要素的价格被人为固定在低于均衡价格的水平时,会同时产生两种效果,一是刺激需求量,一是抑制供给量,这时产品需求和供给的数量偏离均衡,不再相等,产生了供不应求的缺口。
在上述旨在压低重工业发展所需要的投入品和生产要素价格的政策环境下,低利率一方面降低了储蓄意愿,减少了可贷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却提高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低汇率抑制出口积极性,鼓励进口冲动;低能源、原材料价格也造成原材料供给不足和需求过旺的趋势。这些情况形成资金、外汇、能源、原材料供求之间的巨大缺口。如果由市场来引导这些资源的使用方向,这种人为压低价格的政策便不能维持,同时也不能保证这些资源流入优先发展的战略部门中。因此,为了保证有限的资金、外汇和物资的使用符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目标,首先必须有一个计划,为多个产业的发展和投资项目确立优先序,同时用行政性的计划配置资源的手段代替市场配置的职能。
此外,超越阶段推行重工业化或进口替代,相应的产业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为了保护这类产业并使它们获得稀缺的外汇,对外贸易就必须实行统制。为了与体现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相配合,一系列计划配置资源的管理机构在50年代中期前后建立起来。随着这些机构职能的确定和完善,一个高度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就逐步形成了。
首先是金融管理体制的形成。在银行的金融业务中,存款利率低于资金的机会成本或影子价格,通常的结果是降低了持币者的储蓄意愿,银行所能吸收的资金就大大少于社会潜在的资金供给。在存在其他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储蓄就会流到银行以外的渠道中。压低利率的政策既然是为发展重工业这个重点服务的,而国家控制之外的金融渠道又不能执行支持重工业的任务,所以必须实行金融的垄断。在贷款利率低于资金的机会成本或影子价格的情况下,所有企业都倾向于使用更多的资金。面对众多的资金需求者,把有限的资金配置到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和部门,要求有一套有效而集中的资金配置制度。
为适应这个要求,早在1949年至1952年,中国就已逐步实现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和银行业的基本国有化。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现金、结算和信贷中心,总揽了全部金融业务。随后,为了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目标和体现这一目标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所属各级银行建立了信贷计划管理机构,编制和实施综合信贷计划。银行内部则相应实行“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即基层行吸收的存款全部上缴总行,贷款由总行统一核定计划指标,逐级下达。存款和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通过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和单一的融资渠道,把有限的资金优先安排到国民经济的计划重点产业和项目中,实现了资金配置与发展战略目标和低利率宏观政策环境的衔接。
其次是外贸外汇管理体制的形成。外汇价格被人为压低到均衡水平之下,会产生两种效果。对出口品的生产者来说,低汇率意味着其产品用外汇衡量的价格低于用国内货币衡量的价格,出口是不合算的事情。而如果没有人愿意出口,则外汇来源就会枯竭。对进口品的使用者来说,低汇率意味着使用进口品比使用国产品便宜,各行各业都倾向于尽可能多地从国外进口其投入品。为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国家出面统一安排进出口业务。因而,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和一套高度统制的外贸外汇管理体制便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对外贸的统制早在1950年就开始实行了。1950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贸易统一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由中央贸易部统一管理对外贸易业务,各大行政区的大区贸易部、各省厅(或工商厅)兼管地方对外贸易。在中央贸易部领导下,设若干全国性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1952年成立对外贸易部以后,保持了这种外贸组织形式。
国家对于外贸活动的计划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对进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贸易方式、支付方式和贸易期限进行统一管制,并对经营成分、贸易对象进行严格管制。(2)实行外汇管制。规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汇率卖给国家银行,一切外汇支出和使用,都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国家银行购买。(3)对(国有化前)私营进出口企业、外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办法。(4)实行保护性关税和进出境商品品质检验制度。从50年代中期开始,对外贸易全部由国营经济统一、集中经营。
从1958年起,国务院规定对外贸易由外贸部门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的原则,汇率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外汇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部和财政部实施集中管理。与低汇率政策相配套的外贸外汇管理体系从此形成。
第三是物资管理体制的形成。在物资短缺的条件下,完全竞争的市场通常用均衡价格将市场结清,使市场处于供给和需求相等的均衡状态。但是,在价格被人为压低的情况下,需求被人为地刺激起来,而供给的积极性反而受到抑制,造成了供需的不均衡。在供需不均衡成为一种常态的情况下,要保证物资首先满足重工业的需要,就要求建立高度集中、按计划运行的物资管理体制。
最后是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建立。农产品低价政策既压抑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降低他们向国家出售产品的积极性。国营商业部门作为农副产品市场上的一个竞争者,以这种低价便不能完成收购任务。为了获得足够的粮食、棉花、油料等产品,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消费和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就要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贸易垄断即统购派购的制度。为了确保在低价统派购的条件下农民仍然能把资源投入到国家工业化所需要的农产品生产中,就要求作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使国家能够以行政力量直接控制农业的生产。按照这种逻辑,实行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农业集体化运动随之开始并不断加速,直至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体制。公社的领导为政府任命的干部,对政府负责。在农产品低价政策下产生的供求缺口,导致农产品供给的短缺。为了维持其低价政策,则要求建立城市农产品供应的计划销售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国营商业组织曾在市场上与私商一道收购农副产品。随着工业化建设的加快,国营商业向城市居民提供农副产品的任务不断加重(参见表2.3)。而一旦采取农产品低价收购政策,国营商业则丧失了与私商竞争的优势,难以胜任调节供需关系,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的任务。
1953年秋收后,国家粮食收购计划在很多地区不能按期完成,粮食销售量却远远超过计划,形成购销不平衡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发布命令,决定对油料和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第二年9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定产、定购、定销办法。继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国家又把烤烟、麻类、生猪、茶叶、蚕茧、羊毛、牛皮等重要副食品和工业原料先后指定为派购产品。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分级管理办法,把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和派购等政策进一步制度化、法规化。把关系国计民生和生产集中、消费分散的重要商品及外销的某些重要商品,作为第一类商品,由中央集中管理;把一部分生产集中、供应面广,或者生产分散需要保证重点地区供应,或者必须保证特殊需要的商品,作为第二类商品,中央实行差额调拨;上述两类商品以外的各种农副产品和食品等商品,作为第三类,由地方自行管理,必要时由商业部组织交流。
表2.3 实行统购统销前主要农产品产量和销售量指数(1936年=100)
资料来源:根据王达夫编著的《过渡时期的商业》(新知出版社1955年版)第47—49页提供的数据计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