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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引导土地流转

时间:2023-1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控制流转土地的用途,保证其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凡是改变土地用途的流转都不能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要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因此,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超过法定的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未经承包方授权对外许诺流转期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一)土地流转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 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只有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能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2.平等协商原则 平等协商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承包方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社会影响力低,但不能因此就受到歧视。受让方不能凌驾于承包方之上。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这个问题上,不允许出现一方强迫另一方的事情。

3.自愿原则 自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基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是承包方自己的事,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在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中的两种倾向:一是无所作为,放任自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二是行政包办代替,违背农民意愿,不顾条件,强行推动流转,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

4.有偿原则 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费用,也可以免费。无论是否收取费用,都是承包方与受让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流转中产生的收益全部归承包方所有。流转当事人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5.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管采取何种流转形式,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当事人都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实行农地农用,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稳定是关系子孙后代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国家把保护耕地已列入基本国策,耕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但有个别组织或企业等,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了绕过《土地管理法》,明为农业开发,实为圈占耕地的现象。耕地被圈占,许多农民沦为既失地、又失业的无业人员,最终将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控制流转土地的用途,保证其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凡是改变土地用途的流转都不能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要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

6.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方的承包期限应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取得。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其他土地的承包期更长。承包方拥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时限与承包期是一致的,超过了这个时限,承包方就没有对承包土地的支配权。因此,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超过法定的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未经承包方授权对外许诺流转期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样,承包方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超过剩余承包期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超过剩余承包期的任何承诺都不受法律保护。

7.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农用地在坚持农业用途原则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这是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保证。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的认定,应包括受让方本身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承接了流转的土地后是否从事农业经营。没有农业经营能力,就不能保证其承租农户承包地的行为符合农业用途的原则,就有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的可能。

8.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其目的是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集中,以稳步扩大农业经营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选择合适的受让方,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不是。但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受让方,更有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和农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有利于提高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规模。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运作

1.规范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1)签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有清晰的流转意愿表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②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土地用途。④流转方式。⑤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⑦合同的变更与解除。⑧违约责任。⑨约定的其他条款。乡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流转双方提供河北省农业厅印制的流转合同书式样,并指导签订。

(2)备案或者报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而来的土地再进行流转,还应当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3)申请鉴证。流转双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申请流转合同鉴证,由乡人民政府依法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鉴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鉴证,并指导其进行修订。

(4)申请登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建档。根据《关于加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档案管理的通知》(冀档〔2002〕9号)中“实行县、乡、村、户四级建档四级管理”的规定,凡是签订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五份,乡、村、户(流转双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每半年由乡集中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妥善保管;五年以下的,由乡、村及农户保存。

3.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土地流转主要应在农户之间进行。对于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要公平合理,并充分考虑到今后土地升值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应予制止;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各地不得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土地依照法律和政策由企业、外商、大户租赁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县、乡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特别是租金的按时兑现;另一方面要对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各设区市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流转工作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作,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4.培育和规范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目前,有些地方通过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或担保服务。这种做法只要以服务农户为主,不与农民争利,不违反现行法律应予支持。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各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这一新生事物始终沿着健康的轨道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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