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发包人多长时间完成竣工结算核对

发包人多长时间完成竣工结算核对

时间:2024-12-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从本质上来说,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在工程开始初期为了解决承包人的资金压力,支援承包人购买材料,组织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等顺利进场而给予承包人的无息贷款。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按合同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支付一笔工程材料、预制结构构件的预付款给施工单位。需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以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需用量及其储备的时间长短来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预付款=(年度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上式中,材料储备天数可以根据当地材料供应情况确定。

【例6-15】某项目签署合同价为2000万元,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款占合同价款的60%,材料储备天数为45天。求预付款为多少。

解:预付款=(2000×60%/365)×45=147.95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工程预付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工程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购的比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要高。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支付预付款。

【例6-18】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当年工作量的28%计算,该工程当年工作量为254万元,试计算工程预付款。

解:工程预付款=254×28%=71.12万元

【例6-19】某项目签署合同价为2000万元,合同中约定甲供材料200万元,预付比例为20%。求预付款为多少。

解:预付款为(2000-200)×20%=360万元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工程预付款限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例6-20】某工程合同总额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解:按起扣点计算公式:

T=P-M/N=200-24/60%=160万元

则当工程完成1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例6-21】某项目合同价1000万元,预付比例为20%,主要材料所占比例为40%。求预付款是多少?起扣点是多少?

解:预付款=1000×20%=200万元

起扣点=1000-200/40%=500万元

(2)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同的扣回方法,例如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须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工程预付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工程预付款调整,多退少补。具体地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可以不扣回当年的工程预付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工程预付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法扣回。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1.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价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预计工程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2)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3)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或)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实际支付时,经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额。

2.已完工程量复核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复核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

(2)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

(3)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核对后的计量结果,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3.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4.进度款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6-22】某工程上个月末完成建安工作量250000元(占年计划工作量的8%),应扣还的预付款为100000元,本月初应向建设单位收进多少工程进度款?

解:本期工程进度款=本期完成工作量-应扣还的预付款

本期工程进度款=250000-100000=150000元

【例6-23】某工程合同总金额为7800000元,上半年累计完成工作量3650000元,本月份完成工作量710000元(其中包括材料进入现场金额2000000元),试计算本月累计完成工作量和未完工作量及扣除5%保留金后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

解:累计完成工作量=3650000+710000=4360000元

未完工作量=7800000-4360000=3440000元

本期应收工程进度款=710000-710000×5%=674500元

(三)质量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承发包双方的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2)保证金的预留。

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2.保证金的管理及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人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且该维修费用发包人不得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例6-24】某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价为800万元,预付款占工程价款的25%,主要材料及预制构件金额占工程价款的64%,而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如表6-11所示,当保留金为合同价的5%时(竣工结算时扣除)求预付款、每月结算工程款、竣工结算工程款、保留金各为多少?

表6-11 某建筑工程逐月完成工作量和合同价调整增加额表

解:(1)预付款

800×25%=200(万元)

(2)计算预付款起扣点

预付款起扣点=800-200/64%=487.5(万元)

即:当累计结算工程价款为487.5万元时,开始扣预付款。

(3)1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27万元,累计拨款为27万元;

(4)2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45万元,累计拨款为72万元;

(5)3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100万元,累计拨款为172万元;

(6)4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200万元,累计拨款为372万元;

(7)5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180万元,累计拨款为552万元;

因5月份累计拨款已超过487.5万元,且552-487.5=64.5万元,所以应从5月份的180万元工程拨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因此,5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为:

(180-64.5)+64.5×(1-64%)=138.72(万元)

故5月份的累计拨款应为372+138.72=510.72(万元)

(8)6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95×(1-64%)=34.20(万元)

六月份累计拨款为544.92万元

(9)7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66×(1-64%)=23.76(万元)

七月份累计拨款为568.68万元

(10)8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54×(1-64%)=19.44(万元)

八月份累计拨款为588.12万元

(11)9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33×(1-64%)=11.88(万元)

9月份累计拨款为600万元,加上预付款200万元,共拨款800万元,加上合同价调整增加款80万元应为880万元工程款。

(12)扣除保留金后竣工结算价款:880-880×5%=836(万元)

故9月份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拨付工程价款为:

11.88+(836-800)=47.88(万元)

保留金44万元,等保修期满后再付给承包商。

(四)工程价款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5%以上时,超过15%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在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4)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上时,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2.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一般情况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某一种计算。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此方式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ΔP——需要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即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运用这一价格调整公式进行工程价格差额调整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

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6-25】某城市某土建工程,合同规定结算款为100万元,合同原始报价日期为2007年3月,工程于2008年2月建成交付使用。根据表6-12中所列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例以及有关价格指数,计算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表6-12 工程人工费、材料构成比例及有关造价指数

解:需要调整的价格差额

ΔP=100×{0.15+(0.45×110.1/100+0.11×98.0/100.8+0.11×112.9/102.0+0.05×95.9/93.6+0.06×98.9/100.2+0.03×91.1/95.4+0.04×117.9/93.4)-1}=100×0.0642=6.42(万元)

总之,通过调整,2008年2月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比原始合同价应多结6.42万元。

【例6-26】某工程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其组成为:土方工程费100万元占10%,砌体工程费400万元,占40%;钢筋混凝土工程费500万元,占50%。这个组成部分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占工程价款85%,人工材料费中各项费用比例如下:

1.土方工程:人工费50%,机具折旧费2 6%,柴油24%。

2.砌体工程:人工费53%,钢材5%,水泥20%,骨料5%,空心砖12%,柴油5%。

3.钢筋混凝土工程:人工费53%,钢材22%,水泥10%,骨料7%,木材4%,柴油4%。

假定该合同的基准日期为2008年1月4日,2008年9月完成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的10%,有关月报的工资、材料物价指数如表6-13所示(注:F t1;F t2;F t3;…;F t n等应采用8月份的物价指数)。求2008年9月实际价款的变化值。

表6-13 工资、物价指数表

解:该工程其他费用,即不调值的费用占工程价款的15%,计算出各项参加调值的费用占工程价款比例如下:

人工费:(50%×10%+53%×40%+53%×50%)×85%≈45%

钢材:(5%×40%+22%×50%)×85%≈11%

水泥:(20%×40%+10%×50%)×85%≈11%

骨料:(5%×40%+7%×50%)×85%≈5%

柴油:(24%×10%+59%×40%+4%×50%)×85%≈5%

机具折旧:26%×10%×85%≈2%

空心砖:12%×40%×85%≈4%

木材:4%×50%×85%≈2%

不调值费用占工程价款的比例为:15%

根据公式得价款变化值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此方式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就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做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3.法律、政策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4.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合同未作约定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整因素确定后14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

(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如在14天内未作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凋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其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其中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也可看作是分阶段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综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8)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9)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10)其他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所包含的各项费用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明确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

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费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标准计算。

3.竣工结算文件的办理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上述流程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此外,清单计价规范还规定,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4.竣工计结算款的支付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例6-27】某独立土方工程,招标文件中估计工程量为100万m3,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并同时在该款项中扣留5%的工程预付款;土方工程为全费用单价,10元/m3,当实际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调整单价,9元/m3。某月施工单位完成土方工程量25万m3,截至该月累计完成的工程量为120万m3,则该月应结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解:在本月完成的25万m3中,有10万m3已经超过了合同估计工程量的上限(110万m3),因此应采用9元/m3的单价,其余的15万m3采用10元/m3的单价。

则该月应结工程款=(15×10+10×9)×(1-5%)=228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