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承包合同价格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投资最终要以合同价形式确定。依照国际惯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
(一)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作出的。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价格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一般采用的总价合同形式为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它是指由发包方或其咨询单位将发包工程按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据以标出分项工程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与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出分项工程总价,再将各个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即得出合同总价。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这种情况下,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如物价波动、地质条件不利、气候条件恶劣等,因此价格中应考虑风险因素,合同价格一般会高些。通常适用于工期较短(如1年以内)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招投标当时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对合同总价需进行相应的调值。可调值总价合同均明确列出有关调值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别说明书(亦称特别条款)中列明。调值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值条款进行。
这种合同与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同样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二)单价合同
工程单价合同可分为两种不同形式。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这种合同是以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亦可称为计量估价合同。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工程量概算表”或“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之间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因为承包方给出的单价是以相应的工程量为基础的,如果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可能影响工程成本。不过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工程量究竟多大范围的变更才算实质性变更,这是这种合同形式的一个缺点。有些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际工程量与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过±20%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此外,也有些单价合同允许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承包方调整单价。
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较小;发包方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比较多。
2.纯单价合同
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
这种合同价是业主对承包商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等按实际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商一笔酬金,作为承包商的利润。
这种合同价使得工程总造价及付给承包商的酬金随工程成本增加而增加,不利于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
这种合同价与上述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
采用上述两种合同价方式时,为了避免承包商企图获得更多的酬金而对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
采用这种合同价,首先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这个目标成本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编制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成本来确定酬金的数额,可以是百分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酬金。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商除从业主获得实际成本、酬金支付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商仅能从发包商得到成本和酬金的支付。此外,视实际成本高出目标成本情况,若超出合同价的限额,还要处以一笔罚金。除此之外,还可设工期奖罚。这种合同价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业主和承包商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故应用较多。成本加奖罚合同的表达式为
式中:C——合同价;
Cd——实际成本;
C0——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目标成本;
F——双方约定的酬金具体数额;
ΔF——奖罚金额,可以是百分数,也可以是绝对数,而且奖和罚可以不是同一计算标准。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
在这种合同价中,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商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业主的支付,并与业主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商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方不予支付。这种合同价形式有利于控制工程投资,并能鼓励承包商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其表达式如下:
式中:Cl——最低成本;
Ct——报价成本;
Ch——限额成本;
S——承包商分享的节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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