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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账到报表全过程

时间:2023-02-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设置会计机构,既要符合《会计法》等法规的要求,又要与各单位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相适应。《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一节 会计机构的设置

正确反映和监督会计对象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要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及时完成会计任务,有效实现会计目标,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机构。会计机构是企业组织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构件,担负着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业务运作,进行财务分析、财务控制、成本管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及其战略与资源管理、建立绩效评估与薪酬分配等重要职责。建立科学、适用的会计机构对企业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设置会计机构,既要符合《会计法》等法规的要求,又要与各单位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组织形式相适应。《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由此可知,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三种情况,以下分别论述:

一、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和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一)设置独立会计机构的原则

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与各单位的规模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单位的业务类型和经营规模决定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数量,也影响会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内部分工。一般而言,对经营类型复杂,业务量多的大中型企业,设置的会计机构应该大些,可设置成“处”;对经营类型简单,业务量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可以小些,称为“科”或“室”;大型集团公司的会计机构可设置为“部”。

会计机构的设置也要和单位的管理要求相适应。在传统管理模式下,一些单位将财务机构与会计机构合并设置在一起,只设一个财务科室,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企业的财务和会计两方面的管理工作。财务、会计机构的合并设置便于财会业务集中管理,并能提高工作效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的理财环境越来越复杂,财务管理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财务机构与会计机构合并设置所带来的职责不清的弊病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财务与会计分开,设置独立的机构,各司其职。在总会计师或财务副总经理之下,设置平行的财务部和会计部,其中会计部主要负责会计核算、办理纳税、内部会计控制、编制财务报告等;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编制财务预算、投资经营决策、营运资金日常管理、利润分配、信用和保险等。

2.会计机构设置要体现专业分工原则

会计机构无论大小,其内部对会计人员都应根据会计业务的不同进行明确的分工并规定各个岗位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这不仅是加强会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的需要,而且是贯彻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通过专业分工和岗位责任制,使各项工作做到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和监督,减少会计差错,防止舞弊,使会计信息质量达到相关和有用的目的,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3.会计机构设置要符合科学有效原则

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科学性,会计机构的设计也必须本着提高管理效率的科学性原则。企业管理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能有条不紊,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会计机构设计也要符合科学、有效的原则,避免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相互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4.会计机构设置要体现系统配合原则

企业组织系统具有集合性、关联性、环境适应性、功能性、动态性和层次性等特征,在会计机构设置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系统分析和设计,使会计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诸如供应部门、销售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密切配合,建立有机的协调关系,共同完成企业管理系统任务,以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二)会计机构设置模型

1.国外会计机构设置

国外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组织一般有三种体制,即董事长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制、总经理领导下的总会计师制和总经理领导下的财务副总经理制。第一种体制可称为所有权管理型机构,它权威性高,主要为维护股东利益服务;第二、第三种体制可以称为经营管理型机构,主要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其中第三种体制下又分为财务部和主计部两个机构,是上文提到的财务机构与会计机构分设的形式。其会计机构设置如图3-1所示。

图3-1 国外会计机构设置图

图3-1中计划部负责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经营部负责资金的筹集及对外对内投资业务,信贷部负责客户信用调查、坏账处理及对分公司等下属单位的放贷业务等。

2.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置

集团公司是拥有多个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从集团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看,它可以是同一行业的,也可以是不同行业的;从其分支机构分布的地域范围看,可能是我国境内的集团公司,也可能是一个跨国性集团公司。因此,此类公司经济业务类型复杂,涉及面广,辐射性强。那么,会计机构除了日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收集汇总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经济信息,管理和运作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所以,集团公司的会计机构通常独立于其他管理部门,专门组成一个财务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同时将对总公司本部的财务会计管理与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划分为两部分,采取非集中核算的方式,即各子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有关本公司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明细核算,上报有关会计报表;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编制集团公司财务报告。集团公司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购销、债权债务的结算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办理。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如图3-2所示[1]

图3-2 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图

3.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

由于大中型企业的规模大,业务量繁多,资金流量大,内部管理难度相应增大。会计机构除负责日常的核算外,还要开展对资金的运作和管理、负责投资经营决策、信用和风险管理等工作,所以会计机构通常采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分开设置的模式,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另外,根据现行《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企业经济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他与企业其他副级领导(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地位相同,直接对总经理负责,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下一节深入讲述)。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如图3-3所示。

图3-3 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

对大中型的商品流通企业而言,其主要经济活动是组织商品流通,即商品的购进、销售、调拨和储存。在组织商品购销过程中,资金流量大,特别是商品零售业,其客户是成千上万的民众,资金分散,应加强出纳对日常现金的管理。其会计机构的设置应有别于图3-3,常见的商品零售业的组织机构如图3-4所示。

图3-4 商品零售业的组织机构

4.小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

小型企业经营业务数量少,交易类型有限,生产组织结构简单,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组织结构也比较单一。由于会计发挥“核算”的单一功能,对资金管理的职能少,也很少对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所以可采用会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并设置的形式,会计部门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式。小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如图3-5所示。

图3-5 小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

二、不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第36条的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经营规模小,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适应这些单位的管理要求和组织结构特点,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放在哪个机构,要考虑单位的管理组织形式,一般是单位内部与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综合部门,如经理办公室等。

值得注意的是专职会计人员中,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目的是强化会计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另外,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三、代理记账

根据《会计法》第36条的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1月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做了具体规定。因此,对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可直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该办法第12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而该办法的第14、15条分别规定了委托单位和代理记账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事实上,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已成为我国近年来日益成熟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例如,据《中国财经报》2008年4月的报道,北京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从开始的几个人发展到如今近千人,设立了30家分公司,服务客户近万家”,“小代账做出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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