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应收及预付款业务核算
任务一 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及其价值确定
(一)应收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一样,都是商业信用的必然结果,即都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因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债权。但和应收账款相比,应收票据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应收票据是一种具有合法凭证的债权,因而比应收账款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次,商业汇票的流通性较强,持票人可将持有的商业汇票提前贴现、背书转让或抵押;最后,应收票据(特别是其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
应收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
(二)票据到期日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票据到期日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1)按月份定期。按月份定期的应收票据应以到期月份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
(2)按日数定期。按日数定期的应收票据应从出票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3)按规定日期定期。按规定日期定期的应收票据是在票据上具体指定某年某月某日为到期日。
(三)应收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
应收票据一般按面值计价,但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应于期末(指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二、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
不带息应收票据的到期值等于应收票据的面值。应收票据取得的原因不同,其会计处理亦有所区别。
(1)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按照票面金额收回到期票款,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账户,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二)带息应收票据
(1)企业收到的带息应收票据,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外,还应于期末(即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票据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2)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核算,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再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带息票据到期时关系到利息的计算,利息是根据带息票据上载明的票款、利率和期限计算的。票据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期限
(3)带息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本息)
贷:应收票据(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差额)
(三)应收票据转让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资金,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注意:如有差额,应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三、应收票据贴现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在到期前,如果出现资金短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资金,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
(一)应收票据贴现额的计算
1.计算票据到期值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360×票据到期天数)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12×票据到期月数)
或:
2.计算贴现期
贴现期=票据期限-票据持有期限
3.计算贴现利息
票据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4.计算贴现额
票据贴现额=票据到期值-票据贴现息-其他相关的手续费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规定的不同,对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1)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按贴现实际收到的金额,即贴现额)
财务费用(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含贴现息)
营业外支出(应收票据融资损失)
贷:应收票据(按所出售的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按应收票据融资收益)
(2)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协议从实质看,与所贴现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票据可能发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应冲减该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按贴现实际收到的金额,即贴现额)
财务费用(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含贴现息)
贷:短期借款(按银行贷款本金,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例2-1】2010年5月20日,宏远公司持出票日期为3月20日、期限为6个月、面额为200 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汇票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6%,其他相关的手续费180元。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规定,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贴现息=200 000×6%÷12×4=4 000(元)
贴现额=200 000-4 000-180=195 820(元)
如果票据到期承兑方无钱支付,贴现银行将票款从企业账户划回:
如果票据到期承兑无钱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上也无款可划:
任务二 应收账款的核算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形成的债权。具体包括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价款、增值税或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作为企业的一种短期债权,与其他债权相比,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
(1)应收账款是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过程中由于赊销业务而产生的,现金交易不会形成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债权,企业与个人、外单位与内部部门的其他往来而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是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因此,确认应收账款的时间应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一致。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商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合同已经履行并已经取得了收款的权利时才确认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应收账款按实现发生额计价入账,即按买卖双方成交时的实际金额(包括发票金额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确定。由于实际商业活动中存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所以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还需要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顾客购买商品数量多少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如5%、10%等。商业折扣对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买卖双方均无需在账上反映商业折扣,企业应收账款金额只需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惠,通常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如2/10、1/20、n/30。
现金折扣发生于交易成立后,且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其实际能收到的款项视购买方付款的时间不同而不同,因此,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金额的确认有两种方法——总价法、净价法。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的是总价法。
(1)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即总价)作为实际售价,据以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现金折扣只有客户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时,才予以确认。这一方法把现金折扣作为鼓励客户提早付款而给予的经济利益。销售方把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视为融资的理财费用,会计上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2)净价法。净价法是将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据以确认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把客户取得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客户一般都会提前付款,而将由于客户超过折扣而多收入的金额,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理财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三、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当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按应收的全部金额入账。
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例2-2】宏远公司向东方公司销售产品一批,按价目标明的价格计算价款总额为30 000元,购货方享受10%的商业折扣,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已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宏远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办妥托收手续时:
②收到银行收款通知时:
③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采用总价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四、坏账的核算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因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一)坏账的确认
一般来讲,企业的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二)坏账的核算
坏账在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即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1.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款项的方法。直接转销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真实,但是,这种方法忽视了坏账损失与应收款项的业务关系,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于坏账的情况不做任何处理,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而且核销手续繁杂,致使企业发生大量陈账、呆账,且得不到处理,虚增了利润,也夸大了前期资产负债表上应收款项的可实现价值。因此,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不允许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
2.备抵法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者部分确认为坏账时,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避免企业虚增利润;在报表上列示应收账款净额,使报表阅读者更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使应收款项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消除了虚列的应收账款,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常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
(1)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根据会计期末应收款项的余额乘以估计的坏账率(即期末估计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估计坏账率可以按照以往的数据资料加以确定,也可根据规定的百分比率确定。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坏账准备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进行估计,坏账率定为3‰~5‰,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当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在借方时,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加上坏账准备的账面借方余额的合计数提取。
(2)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是指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账龄指的是顾客欠款的时间,虽然应收账款能否收回以及能收回多少,不一定完全取决于时间的长短,但一般来说,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
(3)销货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就是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的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估计坏账损失与赊销金额之间的比率,也可以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进行估计。
任务三 预付账款的核算
一、预付账款的定义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款项,如预付的材料款、商品采购款等。企业预付货款后,有权要求对方按照购货合同规定发货。预付账款必须以购销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为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
二、预付账款的账务处理
预付账款的核算包括预付款项和收到货物两个方面。预付货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向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预付货款时,应按预付金额: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预购的材料或商品时,按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3)补付货款时,按补付金额: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4)收到供货方退回多付的货款时,按退回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账户,而将预付账款业务在“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预付货款业务,会使应付账款的某些明细账户出现借方余额。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若“应付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有借方余额,应将该借方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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