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二、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初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持下述材料,首先到外汇主管部门进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之后再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机构)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登记时,需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登记申请书》(表1−1)及《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表1−2),由外管局在《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录入其基本信息。
表1−1 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信息登记申请书
小提示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表1−2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填表人: 单位盖章:
三、基本信息变更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外汇局应在审核以下材料后,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四、账户的开立
(一)办理流程
(1) 外商投资企业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不需到外汇局登记企业信息,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
(2) 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或已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异地开户备案件”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账户开立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图1−3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流程图
(二)开户手续
境内机构可于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的次日持以下材料去其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1) 开户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收取外汇需开立《出口收结汇待核查账户》,改账户由金融机构直接为出口企业开立即可。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的开户资料一并留存。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境内机构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五、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的开立
(一)申报材料
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等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 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书;
(2) 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获批准后,持国家外汇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开立现钞账户的手续,见图1−4。
图1−4 境内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流程图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账户的变更与关闭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和关闭账户的手续在开户银行直接办理。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