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是指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开业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三个方面。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是出口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国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资格、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的首要条件。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开业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见表5−2)一式两份;
(2) 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4)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 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表5−2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编号:
续表
认定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 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 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三、 在认定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表一式两份。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7) 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五)开业认定的流程
1. 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申请
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开业认定手续,并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按要求逐项填写认定表。
2. 税务机关受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要求填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加盖有关印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所属税务机关。经初审,表格内容填写完整、表达准确、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予受理。
3. 办理认定手续
(1)税务机关受理后,应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对退税方法、申报方式等进行确认,将有关内容录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学院(CTAIS),按照CTAIS流转程序进行审批;
(2)经CTAIS终审后,将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3)核发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 资料归档
税务机关将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有关纸质资料归档。
开业认定工作流程如图5−3所示。
图5−3 开业认定工作流程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
(2) 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4) 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提供的资料要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 2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一式两份;
(2)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3) 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提供的资料要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在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五)注销认定工作流程
注销认定工作流程如图5−4所示。
图5−4 注销认定工作流程
知识点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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