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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赎回交易时间怎么计算

时间:2024-02-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开放式基金(一)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1.认购与申购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称为认购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基金份额称为基金的申购。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三、开放式基金

(一)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

1.认购与申购

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称为认购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基金份额称为基金的申购。在募集期内认购一般会享受到一定的费率优惠,此外,基金申购与基金认购没有本质区别。

2.开放式基金的购买渠道

目前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3.认(申)购原则

(1)股票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

金额申购原则。认(申)购价格只能以申购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未知价交易原则。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认(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确切的购买数量和赎回金额在交易次日或更晚一些时间才能获知。

(2)货币市场基金。

金额申购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

确定价交易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4.认(申)购费率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目前我国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大多在1%—1.5%左右,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通常在1%以下,货币型基金一般认购费为零。

5.收费模式

基金份额认购存在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两种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购费用的收费模式。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的认购费率一般会随着投资时间的延长而递减,甚至不再收取认购费用,目的是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

6.认购份额

基金认购费率按净认购金额为基础收取,相应的基金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认购)费用=净申购(认购)金额×申购(认购)费率如果是基金发行时的认购,那么,如果是发行结束以后的申购,那么,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上,由此产生误差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二)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1.开放式基金赎回的定义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2.赎回的原则

(1)股票型、债券型开放式基金。

份额赎回原则。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赎回以份额申请,确切的购买数量和赎回金额在交易次日或更晚一些时间才能获知。

未知价交易原则。赎回价格只能以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赎回原则。货币市场基金赎回以份额申请。

确定价交易原则。货币市场基金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4.赎回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品种除外。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的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第八条规定,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费率为零。货币型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0.25%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5.赎回金额的确定

基金赎回金额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还应扣除后端认购/申购费,才是投资者最终得到的赎回金额。即:《证券投资资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6.封闭期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即封闭期,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

(三)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开放式基金转换

开放式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基金转换通常发生在伞型基金、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基金份额的转换一般采取未知价法,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换基金份额数量。由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不同,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而存在费用差额时,一般应在转换时补齐。基金份额的转换常常还会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由于基金份额的转换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再购买另一基金,因此综合费用仍较低。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费用收取标准设置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上述费用含赎回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五)开放式基金拆分

开放式基金拆分是在保持投资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总份额的对应关系,重新计算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如某投资者持有某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净值为2元,其共有基金资产2万元。基金如按1∶2的比例进行拆分,基金份额净值变为1元,总份额加倍,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1万份变为2万份,基金净值降低但对应的资产仍为2万元。

(六)开放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开放式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八)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九)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手续的办理

《基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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