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的计算应先汇集商品或劳务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因素,求出增值额,再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税额。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增值额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而,增值税的计算大都采用间接的方法,即以企业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企业扣除以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外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质(固定资产除外)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后的余额为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销售税额是计算出来的;二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体现了价外税性质。其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中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里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由于增值税额的缴纳是通过销售方,因此,实际上进项税额是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二是进项税额是发票上注明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再进行计算的,只是在计算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加计汇总额预以抵扣即可。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进项税额也是经过计算填写的,即购买方购进时发生的购进额,就是对方的销售额,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是按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销项额(购买方为进项税额)并注明在销货发票上的。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只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①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
② 从海关取得的定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对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扣除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般来讲,规范化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的免税货物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各国为什么对免税农业产品允许计入进项税额并予以扣除呢?其基本原因有二:一是对农民征收增值税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征管难度很大,大多数国家对农民都不征收增值税;二是农民本身虽然不缴纳增值税,但是产品生产的有机构成越高,农业产品价格中含有的税额也就越多,如果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收不予抵扣,农产品流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工业产品的生产,必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因素,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基于上述原因,大多数国家都将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特例处理,对于农业产品免税的同时又允许扣除购进的农业产品价格中所含有的税金。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公式中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价款”部分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此之外,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购进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有两个界定标准:一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指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②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其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的各项在建工程。
③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⑥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上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项目中的(2)~(6)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有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会计上设专门科目作专项记载。
在增值税计算中,除出口货物外,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能采用退税方式处理。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计算举例:
设某食品厂生产货物100箱,每箱单价200元(不含税),当期销售97箱,发生上月销售退货2箱,捐赠给幼儿园2箱。当期购进原材料11 000元[购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 870元(11 000元×17%)],职工医院领用外购原材料100元,购进免税农产品1 000元,适用税率为17%。
① 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
首先确定销售额:本月销售额=(97+2-2)箱×200元=19 400元
其次计算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19 400元×17%=3 298元
② 确定进项税额
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 870元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为:1 000元×10%=100元
用于非增值税项目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元×17%=17元
该厂本月的进项税额=1 870元+100元-17元=1 953元
③ 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3 298元-1 953元=1 345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的确定在计税依据一节中已述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设某小规模纳税人某月销售应税货物,获销售货款5.3万元(货款为价款和增值税额混合收取的收入),适用征收率为6%。
① 计算销售额
② 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万元×6%=0.3万元
(三)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定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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