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消费税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1)会计科目设置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将应交的消费税记入贷方;实际缴纳或待扣的消费税记入借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交的消费税。
同时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实际核算消费税时,除上述科目外,还涉及“长期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
(2)消费税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
1)企业销售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核算。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在销售确认时,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并结算提取消费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规定期限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结转销售税金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或退税时,作相反的分录。
例1-20:某化妆品公司2007年3月初以分期收款方式发出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2000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00元,合同约定对方于6月30日和9月30日等额付款。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化妆品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①3月份发出商品时:
②6月30日收到货款时:
③计提应纳消费税时:
④结转成本时:
⑤缴纳消费税时:
⑥9月30日会计处理同上。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的核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外)。如果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委托方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该商品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缴纳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待最终商品销售时再全额缴纳消费税。
例1-21:2007年12月,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加工一批原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用为1000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加工费用尚未支付。假设乙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存货,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则乙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①如果乙公司收回加工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②如果乙公司收回加工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于销售产品时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规定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自产自用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核算。
A.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只进行实际成本核算。
B.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在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C.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集体福利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企业将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22:某轿车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小轿车自用,该车销售价220000元,适用税率8%;同时,该企业还将自产的汽车轮胎100个用于企业更新项目,轮胎每个售价1200元,适用税率10%。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并作会计处理。
应纳消费税=220000×8%+1200×100×10%=29600(元)
4)企业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等应纳消费税的核算。
企业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1-23:某工业企业,将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该产品的成本价为20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5%。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应交增值税=300000×17%=51000(元)
应交消费税=300000×5%=15000(元)
同时:
5)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纳税核算。
A.随同商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所以,包装物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有关税金科目。
B.随同商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C.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按期返还退回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没收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例1-24:某酒厂出售自制酒的同时,出售单独计价塑料包装箱500个,每个12元,适用税率为10%,则应交消费税600元,其分录为:
假若塑料酒箱不随同商品销售,而采用出租,购货单位交押金5000元,但购货单位有50个塑料酒箱逾期未还,没收其押金500元,应缴纳消费税50元。其分录为:
若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尽快收回,另外加收押金500元,应缴消费税125元,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其押金,其分录为:
6)免征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核算。
A.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可以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之后发生退货或退关的,也可以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缴纳消费税。
B.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面方法进行处理,即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7)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其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8)进口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纳税核算。企业进口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25:某企业进口乘用车2辆,排量为3.0升,到岸价格500000元,缴纳关税150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2%。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A.进口汽车应纳消费税=(500000+150000)÷(1-12%)×12%=88636.36(元)
B.进口汽车应纳增值税=(500000+150000)÷(1-12%)×17%=125568.18(元)
C.会计分录:
9)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复合计算。
例1-26:某卷烟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10月自产烟丝15吨,用于生产卷烟8吨。10月10日销售卷烟10箱,每箱调拨价20000元;10月20日销售卷烟18箱,每箱调拨价8750元;10月30日销售烟丝5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000元。
A.10月10日销售卷烟:
每一标准条调拨价为20000÷250=80(元)
由于80元>50元,所以适用税率为45%。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20000×10×45%=9000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10=1500(元)
应纳税额=90000+1500=91500(元)
计算消费税:
B.10月20日销售卷烟:
每一标准条调拨价为8750÷250=35(元)
由于35元<50元,所以适用税率为30%。
从价定率计算的消费税=8750×18×30%=47250(元)
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150×18=2700(元)
应纳税额=47250+2700=49950(元)
计算消费税:
C.10月30日销售烟丝。生产卷烟以自产烟丝为原料,领用的烟丝不用缴纳消费税,但对外销售自产的烟丝时应计缴消费税(如果是将外购已税烟丝对外销售,则不计征消费税)。
10)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11)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企业金银首饰有零售业务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12)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A.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B.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C.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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