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贴现是银行以完全背书形式购买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包括集团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国内票据包买、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保贴等。
一、交易客户
对银行来讲,贴现客户应为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能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且信誉良好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根据不同的承兑构成,银行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时应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在审查、管理中重点也会不一样。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其申请人或承兑人必须按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核定授信额度。对于符合条件又有意愿与银行合作的承兑企业或贴现申请企业,银行可在核定贴现授信额度后,与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建立固定的业务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须由银行认定企业承兑资格,基本原则是:企业信用等级高,或资信优良,属银行重点竞争的优质企业及符合银行授信管理规定的其他企业。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由于承兑银行是票据到期时的第一付款人,因而必须先确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是否在贴现银行所确定的授信名录中。如果不在贴现银行的授信名录中,无论贴现申请人实力有多强,银行一般也不应给予贴现。
二、业务流程
1.客户经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票面和跟单资料进行初审,对贷款卡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为银行授信范围内企业所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已获银行授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银行同业授信范围内。
2.会计结算人员收到汇票后进行票据复审。经鉴别确系假票时,立即扣留,并通知银行的监察保卫部门;审查合格的票据予以收存,并向持票人开具收据。
3.复审合格后,即办理查询。主要是查询票面要素。对他行已查询的票据应向末次查询行确认该行是否已办理贴现,以防“克隆票”。应询问签发行是否为第一次接受对该票据的查询,如系第一次查询,应对查询各环节予以确认。
4.贴现期限、贴现利率、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金额的确定。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和贴现利息的计算应按有关规定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贴现利率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贴现利率的有关管理规定,以银行的价格承载能力为基础,并兼顾考虑各地监管部门的实际监管规定及银行的经营战略取向加以确定,同时,根据“客户细分、区别定价”的原则,以能否为银行带来综合收益,确定每笔业务的具体贴现利率。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日利率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按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5.审批与发放。
(1)报批材料包括:贴现申请审批书、查复书(包括电查和实查)、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件及其复印件、商业汇票复印件、与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相关税务发票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商品货运单以及承兑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且对承兑企业核定有贴现授信额度情况下提供)。
(2)报批程序。
客户经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主要审核商业汇票是否真实、合法,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会计结算人员(或票据专管员)根据汇票金额、天数、利率对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进行复核,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本行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6.划款及协议签订。
审批通过并经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核后,会计结算人员根据贴现凭证(为人民银行标准凭证)和贴现票据核对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后入库保管。入账时,客户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会计人员收回开出的收执,并加盖“作废”戳记,专门保管,待款项划回后销毁。经营部门负责与客户签订贴现协议。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应坚持“先审后付”的原则,先收妥利息资金、再支付贴现资金。
通过一般或临时账户办理贴现的贴付款,原则上不能直接转给第三方。
7.后续工作。
在交易日及到期日收回票据后,交易文件审查人员将贴现有关信息按规定输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资料归档。
汇票到期前,由会计人员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和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规定印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匡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前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三、票据查询
票据查询是防范贴现业务风险的重要手段。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后必须按照查询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具体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银行办理在一笔票据贴现业务查询中,可视风险程度,选择如下一种或多种查询并行的方式:
(1)网上查询。系统内承兑的汇票通过业务系统向承兑行查询。查询结果以被查询行提供的书面确认意见为准。
(2)实地查询。对金额较大、初次与银行合作、经常发生票据案件的高风险地区客户持有的票据、高风险地区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存疑的票据,应由双人完成实地查询,请承兑行在查询(复)书上加盖结算专用章,以确认票据真实性。对承兑行在同城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到承兑行会计专柜实地查询。外出携票实地查询时,由票据中心有权人用专用信封密封后交客户经理,到达承兑行或承兑人所在地后,双人当面拆封请承兑行或承兑人核实,无误后装入专用信封,实查的双人共同在封口处签字,由查询人员携带交回会计人员(或票据专管员)。会计人员当面拆封,复核是否为原汇票,无误后交票据及档案实物管理人员复核并收存。实地查询过程中,汇票不得交给承兑行营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不得离开票据,应目视承兑行营业人员查复过程完成,严防“调包”事件发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的客服人员接待客户的查询查复时,必须态度和蔼、热情办理。应在对方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柜台上(有电子监控的环境下)操作和办理。
(3)委托查询。委托行将票据传真至受托行(一般为签发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或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其他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受托行凭汇票传真件和查询(复)书到汇票签发行进行查询。取得票据签发行签章的答复后(不能取得签发行签章答复的,受托行可对照签发行留存的所查询票据的复印件核对票据要素及笔迹,根据核对结果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受托人及受托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答复书上签字后通知委托行,并将答复书以挂号信形式寄至委托行。根据发起查询地是否设有查复行分行,可分为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两种方式。有查复行分行的,采取先横后直方式,即委托签发行所在地的签发行分支机构进行查询;无查复行分行的,采取先直后横方式,即委托签发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进行查询。
(4)底卡传真查询。先把票据的复印件传真给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查询的传真件后,将汇票的底卡联传真至查询行,同时仍须按正常的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进行查询。
(5)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参照《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这是当前最快捷、最方便的主流查询查复方式。
(6)“中国票据”网查询,按照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协议的约定操作。
以上任何一种电话查询后,应另安排非实查人员进行电话复查,并将查询结果做出完整记录。必须通过签发行所在地114查询台查得签发行签发票据部门的办公电话,不得以客户提交的电话号码作为查询依据。
四、资料审查
(一)资格类文件资料的审查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审查要求:判断贴现申请人是否具有法人或法人授权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超过时效;注册资本与商业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审查要求: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代理人已签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工作证或介绍信。
审查要求:首次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经办人工作证(或介绍信)并复印留存,日后在经办人不变的情况下,无须重复提供,但在档案中应注明工作证留存的交易批次号,在经办人变化的情况下仍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姓名与申办委托书、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协议上的签章一致,经办人身份证姓名与申办委托书一致。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审查要求: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企业概况、贷款卡状态和贴现申请人的情况。对贷款卡无效、被注销、暂停、没通过年审或不能提供者,不得办理贴现业务。对异地申请人贷款卡须提供当地人民银行年检审验证明。
关于贷款卡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是否通过年检;是否有不良记录记载;是否反映了企业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信息;是否反映了上年度相关会计信息;是否出现贷款卡反映的信息与持票人申请贴现的金额在逻辑上不合理的情况。
5.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手册》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商业汇票及其跟单资料的审查
1.商业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审查要求:
(1)商业汇票正面审核要素。
商业汇票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版本正确,要审查贴现票据的基本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验票时,必须凭借先进技术手段,对汇票进行严格细致甄别,特别对每个专业防伪点(纸质、图纹、暗记、油墨、号码等)进行鉴别,判断有无瑕疵。
承兑:必须有承兑字样且有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签章必须真实、齐全、清晰;承兑记载的事项必须在票据的正面且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必须全额承兑。
出票人:必须填写出票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出票人的签章必须真实、齐全、清晰,且相关签章、行名、行号必须一致,必须有出票日期。
收款人:必须填写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行名与行号。
其他:必须记载有确定的金额,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使用的压数机及字体准确真实,压印的金额须一次清晰压出;大写金额应顶格填写,小写金额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出票日期必须大写,银行不受理出票日小写的汇票;按审票的各项规定,水印、暗记、行号等必须符合规定;付款行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行号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票据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有原始记载人的签章;汇票期限应在6个月(含)以内;通过查询中国票据网、《人民法院报》或其网站,对已公示催告或已通报的被盗、被骗、遗失、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不予贴现,扣留票据并通知总行监察保卫部,由监察保卫部查问持票人,立即向行领导和公安机关报案;对票面有瑕疵,或有假票嫌疑的,或不符合贴现、转贴现要求的,以及其他有疑问的票据,要将票据退给客户经办人并反馈信息;认真鉴别票据的真伪,注意各版银行承兑汇票的启用与废止时间,并特别注意汇票号码是否有涂改迹象,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2)商业汇票背书审核。
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且位于票据的背面;背书必须连续、规范,即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以此衔接连贯,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背书必须清晰易认,应使用红色印油加盖背书章;不同单位背书签章所使用的印泥不应完全一致;必须全额背书,背书不全或将票面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商业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粘单处签章与背书章应一致且清晰;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和“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受理;企业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使用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财务专章、财务章),使用财务结算专用章或结算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该背书人所在区域人民银行允许使用该印章作为背书用章的有效文件,该人民银行文件应归档保存;背书章必须加盖在背书栏内,如不加盖在栏内,在取得承兑行不因此而拒付的书面承诺或贴现申请人有能力承担追索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受理;最后背书人与贴现申请人、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中的供方应一致,背书须连续;背书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背书视同无效。
(3)复印件审核。
应提供清晰且与原件一致的商业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4)特殊背书的业务规定。
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不得买入;不受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背书或汇票金额分别转给二人以上背书的汇票。
对贴现申请人位于商业汇票第三背书人(含)之后,且其名称与出票人名称一致的票据,客户经理应负责查清其回头背书原因,并辨识其是否合理,在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方可买入,经办客户经理和主管负责人应将调查情况记录于审批表“特殊事项说明”栏中并签字,留档保存。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事业单位或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做完整背书后可以买入。
2.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人民银行在《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文件)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审查要求:
(1)合同中的供需双方应是商业汇票的最后背书人与其直接前手,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方关系人保持一致。合同与发票内容匹配。
(2)合同复印件上供需双方的印章应清晰。
(3)经审查合格的商品交易合同,应将原件复印,同时在复印件正面加盖银行“已与原件核对无误”贴现审核专用章后,留档保存。
(4)合同要素应填写齐全,如:商品名称应与税务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一致;金额大小写一致,签订日期先于或等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
(5)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合同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商业汇票金额。
(6)如合同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票据的出票日、税务发票的开票日应在其有效期内;如合同记载数量、单价等要素,则相关记载应与税务发票一致。
(7)合同有关内容应符合我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所有规定,必须符合交易商品的属性要求。
(8)交易标的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
(9)确因商品、劳务及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能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与贸易合同配套的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1)增值税发票审查要求。
①发票必须复印清晰,复印件上必须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提供的发票复印件一般为第二联即发票联。四联旧版增值税发票一至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名称上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三联新版增值税发票一至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存根联。发票内容同旧版。
②发票必须加盖销货方增值票专用章或财务专门章,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印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具体填报发票的经办人要签署姓名或盖私章,日期清晰。
③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发票密码区采用电脑随机产生84位码,只有机器才能识别到。发票8位数流水号、10位数发票代码(位于发票左上角)应与密码区的流水号、代码号一致,流水号为铅字流水打印。
⑤非重复使用的发票,不同票号的发票密码区数码排列应不同。
⑥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商业汇票最后背书人关系一致,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使用全称,单位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及账号要填齐全。
⑦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合同交易的货物名称须一致,单价要相符。
⑧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发票金额的大小写前封顶符为增值税发票专用封顶符。
⑨增值税发票应为机打,特殊情况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
⑩原则上开具发票的日期应在交易合同日期之后。
(2)可以提交普通发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属于以下情形,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②销售免税货物的;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另外,其他可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还有:
①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主要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营业税、补缴增值税的行业提供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③企业提交的发票是货票。按照税法规定,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货票,可以认定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4.上年度和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年度内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如果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到该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须提供即期的财务报表。
审查要求:
(1)应注意商业汇票的真实贸易背景是否能在相关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审查时应对相关报表进行逻辑性判断,确认贴现量与企业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相匹配。
(2)对首次与银行发生交易的贴现申请企业,应在会计部门预留印鉴。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与其提供的报表相符,慎重做好调查和服务工作。
5.如遇特殊客户或在审查过程中有疑问时,调查或审查人员可要求客户提供商品货运单复印件、进项发票和进口合同、承兑行出具的审批文件等其他可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资料。
对商品货运单复印件的审查要求:盖有运输单位的货运章;收方自提没有货运单的,须在合同相关条款中有所证明,大额的应提供出库单;货运单发货单位与收货单位要与汇票最后两手关系人一致。
6.对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其与相关企事业的商品交易合同,在其出具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供气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并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贴现业务。
(三)贴现申请文件与内部流转文件审查
1.贴现申请书。
审查要求:填写完整,必须盖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贴现凭证。
审查要求:填写完整,必须盖有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客户经理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已签章;贴现日期须与实际交易日一致。
3.查询(复)书(可采取人民银行统一格式)。
审查要求:实地查询书应填写完整,客户经理应到对方营业场所临柜办理查询,双人签字及加盖承兑行(或查询代理行)业务章(系统内应为结算专用章);电话查询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上,查询人员应签字。
4.贴现审批表。
审查要求:填写完整,各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均签字。
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审查要求:要素填写完整,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四)对关联企业申请贴现的审查
1.经对贴现资料审核或从其他途径确认的关联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须对其贸易背景严格审核,防止其以贴现形式套取资金。对下列关联企业特征应予以重点关注:
(1)同一个集团内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3)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或真实贸易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5)集团内设机构的集中贴现业务。
2.集团企业内设的资金管理类机构作为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时,可要求其提供证明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做完整背书后可以买入。书面说明需包含:集团对申请人的授权(或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申请人业务操作模式、具体职责、资金管理特点、与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定。
五、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
在进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审查时,除按贴现审查的一般要求对票面、发票、交易合同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1.付款人主要是靠销售货物的货款回笼,还是依靠融资性收入到期付款。
2.付款人的财务状况,尤其是短期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包括销售是否增长、营业投资是否增长、利润率是否增长。
3.应付票据与净资产之比、应付票据与销售收入之比,以及应付票据与负债合计之比是否在合理区间。
4.是否有过涉及商票诉讼、公示催告等记载或事项。
5.付款人的商誉、诚信度、市场对该付款人商票的认同度、该企业商票发行的历史及到期兑付记录。
六、案例示意
××电力公司每年有大量的采购,交易金额巨大。为了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该公司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办理结算。银行为该客户核定10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
2005年,××电力公司出具4061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北京××物资配套公司,在总行营业部办理了票据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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