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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时间:2023-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图11-18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图示说明:①本月应交消费税30000元。

第四节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内容

见图11-17。

图11-17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内容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

见图11-18。

图11-18 营业税金及附加账务处理

图示说明:

①本月应交消费税30000元。

②本月应交营业税20000元。

③本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月应交增值税50000元)(例如企业所在地为大城市)=(30000+ 20000+50000)×7%=7000(元)

④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0+20000+50000)×5%=5000(元)

⑤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三、退税账务处理

1.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2.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

3.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4.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企业所得税部分,会计上作为补贴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规定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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